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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第二次鎂砂、滑石出口配額招標標準出臺 |
來源:中國中小企業信息網 更新時間:2013-06-07 09:24:49 瀏覽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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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鎂砂、滑石第一次出口配額招標中標企業名單及額度表已經印發,其中,滑石企業將近40余家,鎂砂企業細分為輕重燒鎂、其他氧化鎂、未煅燒水鎂石、含氧化鎂>70%混合物四種品類企業。工業品出口配額標準需遵循保護資源和環境、減少污染能耗、有效提高資源使用率才能促使綠色經濟持續發展。
中國中小企業信息網訊 今日從商務部網站獲悉,商務部發布公告稱,將2013年度第二次工業品(鎂砂、滑石)出口配額招標的有關事項對外進行公告。公告指出本次招標商品為鎂砂和滑石,其中,滑石塊包含未破碎及未研粉的滑石、滑石粉、已破碎或已研粉的其他天然滑石、按重量計含滑石50%以上的混合物等;鎂砂包含天然碳酸鎂(菱鎂礦)、熔凝鎂氧礦(電熔鎂、包括噴補料)、燒結鎂氧礦(重燒鎂、包括噴補料)等。招標時間定為6月起,由商務部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委員會對招標商品進行配額招標。
鎂砂、滑石出口配額投標企業須符合六標準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獲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生產企業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環保治理設施,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
3.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
4.自2010年1月1日起,鎂砂、滑石、礬土企業的產品原料須來自具有合法采礦資格的開采企業;
5.流通企業所采購貨物必須是來自符合上述第2、3、4款要求的生產企業所供產品;
6.2010-2012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投標企業還需符合以下新標準,對鎂砂所包含輕重燒鎂、其他氧化鎂含量不低于70%的礦產品及未煅燒的水鎂石鎂砂三類品類標準進行規定。輕重燒鎂必須滿足于兩項標準:1.流通企業注冊資本達到500萬元人民幣(如無說明,幣種下同),2010-2012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3000噸;2.流通企業注冊資本達到500萬元人民幣(如無說明,幣種下同),2010-2012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3000噸。其中,其他氧化鎂含量不低于70%的礦產品須滿足兩項標準,1.流通企業注冊資本達到300萬元,2010-2012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500噸;2.生產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達到300萬元,2010-2012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300噸。未煅燒的水鎂石須注冊資本達到100萬元,2010-2012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100噸,或2010-2012年平均出口供貨數量達20000噸。
另外,滑石塊(粉)符合1.流通企業注冊資本達到400萬元,2010-2012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1000噸;2.生產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達到400萬元。2010-2012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500噸或平均出口供貨數量達到2000噸。本次指定的招標商品出口供貨數量不包括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數量。出口數量以海關統計的相關數據為準(企業無需提交出口業績證明),出口供貨以資格審查結果為準。
招標投標資格審核程序包括資格初審、資格復審和其他事項三步驟。
首先,資格初審的企業須提供① 2012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并有合法會計師事務所認證證明;② 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期足額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③ 生產企業所在地級(含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排污許可證或達標排放證書和本年度達標排放環境監測報告;④ 鎂砂、滑石產品礦源企業的合法開采證明;⑤ 在2013年第一次招標中已經具備投標資格的生產企業,如需在本次資格初審中申請審核其2012年出口供貨業績,須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供本企業2012年有關產品出口供貨的增值稅發票、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書復印件。
第二、公告要求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將通過資格初審的合格企業名單及有關數據、材料寄送招標辦公室復審。需審核出口供貨業績的企業在上報上述復印件后,須將出口供貨增值稅發票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書正本,及正本掃描(或照片)件的刻錄光盤在資格初審截止后7個工作日內送達招標辦公室進行復核。不提供正本文件的企業供貨業績不予核準。資格復審于2013年6月17日前結束。
第三、為保證招標商品數據的準確性,招標辦公室將對各招標商品生產企業供貨實績進行審核,有關生產企業須參加招標辦公室組織的出口供貨實績網上核查,具體辦法由招標辦公室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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