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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排污權交易制度將建立 排污須領排放指標 |
來源:中國粉體技術網 更新時間:2014-08-28 14:24:17 瀏覽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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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粉體技術網/班建偉)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環境保護和污染物減排中的作用,促進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有效減少,到2015年底前試點地區全面完成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核定,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為全面推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礎。
業內分析指出,此次出臺的《意見》是繼“十一五”期間啟動10省市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以來,政策力推排污權交易進入“深水區”的一次力舉。隨著排污權交易制度的逐步建立,將逐步改變排污企業的支付及收益模式,有助于調動污染大戶治污積極性,并完善環保企業盈利模式。
10省市試點三年建立交易制度
排污權交易是指在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前提下,將一個企業節約下來的污染排放指標,作為商品出售給缺少排放指標的企業。舉例說,如果A企業一年的COD(化學需氧量)排污指標為1000噸,而事實上它只需排放800噸,那么,它就可以將富余的200噸通過交易中心與需要購買排污權的B企業進行交易。通過交易,可以正向激勵企業減排積極性,并通過市場交易機制為企業增添治污收入。業內專家普遍指出,排污權交易是在污染治理方面為政府和排污企業減負,同時實現減排效益的有效制度安排。
自2007年國家啟動江蘇、浙江、天津、湖北、湖南、內蒙古、山西、重慶、陜西、河北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排污權交易試點以來,排污權交易制度化進程步履蹣跚。越來越沉重的治污壓力,倒逼政府和污染大戶必須為污染治理引入“活水”,以市場機制來調動各層面的積極性。按照此次出臺的《意見》安排,現有10個省(市、自治區)試點將在未來3年內基本建成排污權交易制度。在此制度下,將明確交易試點范圍要求、排污指標分配與管理體系、排污權有償獲得與環評前置要求、價格部門工作職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價款征收和管理、交易稅收優惠政策等規定。
對此,相關人士指出,交易價格等具體問題,目前相關部委正在協商擬訂。資金方面,困難企業可以分期繳納排污權使用費。同時,將積極探索排污權抵押融資,鼓勵社會資本參與交易。
傳統治污模式有望改變
傳統的污染治理模式是“誰污染,誰付費”,企業每年只需繳納并不高的排污費就可隨意排污,導致出現眾多污染大戶污染成本低,環保投入不足等現象。這種現狀也直接影響環保行業的產業化進程。有專家表示,環保行業如果不能在各個環節引入市場概念,而繼續靠行政指令來推進,那么業內期待的環保產業化進程將繼續徘徊不前。
作為環保行業的“甲方”,排污企業如何樹立市場意識,將環保投入作為經濟學概念來看待,是環保產業化的重要議題。而實施排污權交易制度,則可被視為解決之道。在排污權交易制度下,將促使企業走出“付費即排”的老路,取而代之的是須先領到政府按量分配的“排放指標”,方可排放污染物。環保投入足,減排效果好的企業則可通過交易創收,環保投入不足的則須通過購買指標來“補課”。
傳統治污模式是排污企業自行投資、設計、建設、運營治污工程,沒有盈利,僅僅是被動滿足政府指令和國家標準。與傳統模式不同,在排污權交易的框架下,排污企業可以將其減排量出售或抵押貸款,用于回收減排成本,甚至盈利。因此,排污權交易改變了排污企業的支付及收益模式,也將進一步完善環保企業的盈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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