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完善出口退稅政策
支持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和中小企業發展
稅務總局“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再次釋放利好:經商財政部、商務部同意,近日,發布《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中小企業與外商簽訂出口合同后,將自己生產的貨物銷售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自營方式出口的貨物,可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按自營出口的規定申報退(免)稅。
公告同時要求,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應加強風險控制,嚴格審查生產企業的經營情況和生產能力,確保申報出口退(免)稅貨物的國內采購及出口的真實性。各級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及時受理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準確、及時辦理出口退(免)稅;加強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預警監控、審核、評估分析,如發現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疑點的,按現行規定處理。
據了解,由于中小企業融資相對困難,大多沒有配備辦理通關、退稅、融資、收匯、物流等業務的專業人員,辦理出口業務往往通關效率低、資金回籠較慢,于是通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運作。中小企業與外商達成出口意向后,自行與外商簽訂出口合同或介紹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與外商簽訂出口合同,向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具委托出口函,再與其簽訂貨物內銷合同,以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名義報關出口、收匯、申請退稅,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利潤主要來自收取代理費及賺取出口各環節費用折扣。這種運作模式既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面臨的困境,又使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得到快速發展,但由于經營模式不夠規范,使其發展受到一定影響。
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出臺《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對其給予政策支持,加以規范引導,是稅務總局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進出口穩增長、調結構的若干意見》的具體措施。這項新政不僅有助于支持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健康發展,還能充分發揮其為中小企業提供物流、報關、信保、融資、收匯、退稅等方面的服務優勢,解決中小企業直接出口困難,推動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為擴大出口保增長、擴大就業保民生,發揮積極作用。
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
為進一步發揮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提供出口服務的優勢,支持中小企業更加有效地開拓國際市場,經商財政部、商務部同意,現將有關出口貨物的退(免)稅事項公告如下:
一、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自營方式出口國內生產企業與境外單位或個人簽約的出口貨物,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按自營出口的規定申報退(免)稅:
?。ㄒ唬┏隹谪浳餅樯a企業自產貨物;
?。ǘ┥a企業已將出口貨物銷售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三)生產企業與境外單位或個人已經簽訂出口合同,并約定貨物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至境外單位或個人,貨款由境外單位或個人支付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ㄋ模┩赓Q綜合服務企業以自營方式出口。
上述出口貨物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切實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6〕24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一)項第7目之(3)的規定。
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申報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應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第15欄(業務類型)、《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第19欄〔退(免)稅業務類型〕填寫“WMZHFW”。
三、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應加強風險控制,嚴格審查生產企業的經營情況和生產能力,確保申報出口退(免)稅貨物的國內采購及出口的真實性。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如發生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接受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善意取得的除外)、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的,應作為責任主體按規定接受處理。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受理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出口退(免)稅申報,并加強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預警監控、審核、評估分析,如發現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疑點的,應按現行規定進行處理。
五、本公告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是指:為國內中小型生產企業出口提供物流、報關、信保、融資、收匯、退稅等服務的外貿企業。
六、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本公告第一條范圍外的貨物,繼續按現行退(免)稅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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