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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修改3部礦產資源行政法規 |
來源:中國粉體技術網 更新時間:2014-08-28 08:40:52 瀏覽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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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粉體技術網/班建偉)國務院近日發文,對21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其中3部涉及國土資源管理,分別是:《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1.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修改內容:
第十三條第一款“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的,探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探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中的“經評估確認的”刪去。
第十三條第二款“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修改為“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由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中外合作勘查礦產資源的,中方合作者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將合作的勘查區塊、礦種等有關文件資料報原發證機關復核并簽署意見;在簽訂合同后,向原發證機關備案”,修改為“中外合作勘查礦產資源的,中方合作者應當在簽訂合同后,將合同向原發證機關備案”。刪去第四十條關于從事區域地質調查等地質調查工作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的規定。
2.《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修改內容:
第十條第一款“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采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中的“經評估確認的”刪去。
第十條第二款“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修改為“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由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中外合作開采礦產資源的,中方合作者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將合作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種、開發利用方案等資料報原發證機關復核并簽署意見;在簽訂合同后,向原發證機關備案”修改為“中外合作開采礦產資源的,中方合作者應當在簽訂合同后,將合同向原發證機關備案”。
3.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修改內容:
第九條第二款“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評估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修改為“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由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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