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10月23日電(盧金增 通訊員 胡金華)為謀取巨額利潤,通過廠內挖坑將酸洗產生的廢酸液直接排入到未經防滲處理的土坑內,造成土質污染,給老百姓農作物種植帶來隱患。10月21日,由山東省沂南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相某、楊某,被一審法院以犯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
據群眾舉報稱,2013年以來,相某雇傭楊某,在該縣青駝鎮小湖村東的投資籌建的石英石加工廠內,采用酸洗工藝對石英石進行酸洗加工,加工期間將酸洗產生的廢酸液直接排入了酸洗池北側的未經防滲處理的坑內。2014年4月被該縣環境保護局查獲,經現場勘驗該土坑內殘存的廢酸液在100噸以上。經鑒定,該滲坑內的酸液PH值為0.23,屬強酸性,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使用酸清洗產生的廢酸液屬于危險廢物。
該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移送該院審查起訴后,曾因廢酸排放噸數不明、關鍵證據廢酸液鑒定報告未經省環保部門認可而退查。后經該院多次與公安、環保等部門協商,利用退查程序引導環保部門到省環保廳等補強證據,以污染環境罪對二人提起公訴。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利用滲坑排放有毒物質的,屬于嚴重污染環境。相某成、楊某洋在經營石英石加工廠期間,違反國家規定,利用滲坑非法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控辯雙方針對該案事實的認定、現場勘查數據的準確性及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公訴人利用補充偵查中取得的證據對辯護人的無罪辯護意見一一駁斥。法院認定了該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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