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伴生礦產資源 |
1.1 |
油母頁巖 |
頁巖油 |
產品原料9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
70% |
1.2 |
煤炭開采過程中產生的煤層氣(煤礦瓦斯) |
電力 |
產品燃料9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
100% |
1.3 |
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 |
乳化油調和劑、防水卷材輔料產品 |
產品原料7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
70% |
二、廢渣、廢水(液)、廢氣
|
2.1 |
廢渣 |
磚瓦(不含燒結普通磚)、砌塊、陶粒、墻板、管材(管樁)、混凝土、砂漿、道路井蓋、道路護欄、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鎂鉻磚除外)、保溫材料、礦(巖)棉、微晶玻璃、U型玻璃 |
產品原料7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
70% |
2.2 |
廢渣 |
水泥、水泥熟料 |
1.42.5及以上等級水泥的原料2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納稅人符合《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2013)規定的技術要求。 |
70% |
2.3 |
建(構)筑廢物、煤矸石 |
建筑砂石骨料 |
1.產品原料9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產品以建(構)筑廢物為原料的,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或《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術要求;以煤矸石為原料的,符合《建設用砂》(GB/T 14684-2011)或《建設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規定的技術要求。 |
50% |
2.4 |
粉煤灰、煤矸石 |
氧化鋁、活性硅酸鈣、瓷絕緣子、煅燒高嶺土 |
氧化鋁、活性硅酸鈣生產原料2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瓷絕緣子生產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30%以上,煅燒高嶺土生產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90%以上。 |
50% |
2.5 |
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 |
電力、熱力 |
1.產品燃料6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納稅人符合《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力(燃煤發電企業)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技術要求。 |
50% |
2.6 |
氧化鋁赤泥、電石渣 |
氧化鐵、氫氧化鈉溶液、鋁酸鈉、鋁酸三鈣、脫硫劑 |
1.產品原料9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生產過程中不產生二次廢渣。 |
50% |
2.7 |
廢舊石墨 |
石墨異形件、石墨塊、石墨粉、石墨增碳劑 |
1.產品原料9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納稅人符合《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規定的技術要求。 |
50% |
2.8 |
垃圾以及利用垃圾發酵產生的沼氣 |
電力、熱力 |
1.產品燃料8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納稅人符合《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規定的技術要求。 |
100% |
2.9 |
退役軍用發射藥 |
涂料用硝化棉粉 |
產品原料9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
50% |
2.10 |
廢舊瀝青混凝土 |
再生瀝青混凝土 |
1.產品原料3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產品符合《再生瀝青混凝土》(GB/T 25033-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
50% |
2.11 |
蔗渣 |
蔗渣漿、蔗渣刨花板和紙 |
1.產品原料7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生產蔗渣漿及各類紙的納稅人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制漿造紙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技術要求。 |
50% |
2.12 |
廢礦物油 |
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 |
1.產品原料9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納稅人符合《廢礦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607-2011)規定的技術要求。 |
50% |
2.13 |
環己烷氧化廢液 |
環氧環己烷、正戊醇、醇醚溶劑 |
1.產品原料9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納稅人必須通過ISO9000、ISO14000認證。 |
50% |
2.14 |
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 |
再生水 |
1.產品原料100%來自所列資源;
2.產品符合《再生水水質標準》(SL368—2006)規定的技術要求。 |
50% |
2.15 |
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淀粉、粉絲加工廢液、廢渣 |
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飼料、植物蛋白 |
產品原料8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
70% |
2.16 |
含油污水、有機廢水、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 |
微生物蛋白、干化污泥、燃料、電力、熱力 |
產品原料或燃料9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其中利用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生產燃料的,原料6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
70% |
2.17 |
煤焦油、荒煤氣(焦爐煤氣) |
柴油、石腦油 |
1.產品原料9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納稅人必須通過ISO9000、ISO14000認證。 |
50% |
2.18 |
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 |
石膏、硫酸、硫酸銨、硫磺 |
1.產品原料9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石膏的二水硫酸鈣含量85%以上,硫酸的濃度15%以上,硫酸銨的總氮含量18%以上。 |
50% |
2.19 |
工業廢氣 |
高純度二氧化碳、工業氫氣、甲烷 |
1.產品原料9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符合(GB10621—2006),工業氫氣產品符合(GB/T3634.1-2006),甲烷產品符合(HG/T 3633-1999)規定的技術要求。 |
70% |
2.20 |
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 |
電力、熱力 |
產品原料100%來自所列資源。 |
100% |
三、再生資源
|
3.1 |
廢舊電池及其拆解物 |
金屬及鎳鈷錳氫氧化物、鎳鈷錳酸鋰、氯化鈷 |
1.產品原料中95%以上利用上述資源;
2.鎳鈷錳氫氧化物符合《鎳、鈷、錳三元素復合氫氧化物》(GB/T26300-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
30% |
3.2 |
廢顯(定)影液、廢膠片、廢像紙、廢感光劑等廢感光材料 |
銀 |
1.產品原料9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納稅人必須通過ISO9000、ISO14000認證。 |
30% |
3.3 |
廢舊電機、廢舊電線電纜、廢鋁制易拉罐、報廢汽車、報廢摩托車、報廢船舶、廢舊電器電子產品、廢舊太陽能光伏器件、廢舊燈泡(管),及其拆解物 |
經冶煉、提純生產的金屬及合金(不包括鐵及鐵合金) |
1.產品原料70%來自所列資源;
2.法律、法規或規章對相關廢舊產品拆解規定了資質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 |
30% |
3.4 |
廢催化劑、電解廢棄物、電鍍廢棄物、廢舊線路板、煙塵灰、濕法泥、熔煉渣、線路板蝕刻廢液、錫箔紙灰 |
經冶煉、提純或化合生產的金屬、合金及金屬化合物(不包括鐵及鐵合金),冰晶石 |
1.產品原料70%來自所列資源;
2.納稅人必須通過ISO9000、ISO14000認證。 |
30% |
3.5 |
報廢汽車、報廢摩托車、報廢船舶、廢舊電器電子產品、廢舊農機具、報廢機器設備、廢舊生活用品、工業邊角余料、建筑拆解物等產生或拆解出來的廢鋼鐵 |
煉鋼爐料 |
1.產品原料9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煉鋼爐料符合《廢鋼鐵》(GB4223-2004)規定的技術要求;
3.法律、法規或規章對相關廢舊產品拆解規定了資質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
4.納稅人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廢鋼鐵加工行業準入條件》的相關規定;
5.煉鋼爐料的銷售對象應為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鋼鐵行業規范條件》或《鑄造行業準入條件》并公告的鋼鐵企業或鑄造企業。 |
30% |
3.6 |
稀土產品加工廢料,廢棄稀土產品及拆解物 |
稀土金屬及稀土氧化物 |
1.產品原料9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納稅人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稀土冶煉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技術要求。 |
30% |
3.7 |
廢塑料、廢舊聚氯乙烯(PVC)制品、廢鋁塑(紙鋁、紙塑)復合紙包裝材料 |
汽油、柴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紙漿、鋁粉、塑木(木塑)制品、(汽車、摩托車、家電、管材用)改性再生專用料、化纖用再生聚酯專用料、瓶用再生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樹脂及再生塑料制品 |
1.產品原料7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化纖用再生聚酯專用料雜質含量低于0.5㎎/g、水分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樹脂乙醛質量分數小于等于1ug/g;
3.納稅人必須通過ISO9000、ISO14000認證。 |
50% |
3.8 |
廢紙、農作物秸稈 |
紙漿、秸稈漿和紙 |
1.產品原料7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廢水排放符合《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8)規定的技術要求;
3.納稅人符合《制漿造紙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技術要求;
4.納稅人必須通過ISO9000、ISO14000認證。 |
50% |
3.9 |
廢舊輪胎、廢橡膠制品 |
膠粉、翻新輪胎、再生橡膠 |
1.產品原料9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膠粉符合(GB/T19208—2008)規定的技術要求;翻新輪胎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HG/T3979—2007)規定的技術要求;再生橡膠符合(GB/T13460—2008)規定的技術要求;
3.納稅人必須通過ISO9000、ISO14000認證。 |
50% |
3.10 |
廢棄天然纖維、化學纖維及其制品 |
纖維紗及織布、無紡布、氈、粘合劑及再生聚酯產品 |
產品原料9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
50% |
3.11 |
人發 |
檔發 |
產品原料9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
70% |
3.12 |
廢玻璃 |
玻璃熟料 |
1.產品原料9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產品符合《廢玻璃分類》(SB/T 10900-2012)的技術要求;
3.納稅人符合《廢玻璃回收分揀技術規范》(SB/T11108-2014)規定的技術要求。 |
50% |
四、農林剩余物及其他 |
4.1 |
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秸稈、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 |
生物質壓塊、沼氣等燃料,電力、熱力 |
1.產品原料或者燃料8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納稅人符合《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01)規定的技術要求。 |
100% |
4.2 |
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秸稈、沙柳 |
纖維板、刨花板,細木工板、生物炭、活性炭、栲膠、水解酒精、纖維素、木質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紙 |
產品原料9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
70% |
4.3 |
廢棄動物油和植物油 |
生物柴油、工業級混合油 |
1.產品原料7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工業級混合油的銷售對象須為化工企業。 |
70% |
五、資源綜合利用勞務 |
5.1 |
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 |
|
|
70% |
5.2 |
污水處理勞務 |
|
污水經加工處理后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規定的技術要求或達到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
70% |
5.3 |
工業廢氣處理勞務 |
|
經治理、處理后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規定的技術要求或達到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
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