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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頒布實施——無證采礦無證勘查等將被重罰 |
來源:中國粉體技術網 更新時間:2015-07-21 10:57:58 瀏覽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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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粉體技術網/班建偉)江西省首個礦產資源管理綱領性法規——《江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正式頒布實施。《條例》共設礦產資源規劃、探礦權和采礦權取得、礦產資源勘查等九大章節,為該省依法依規管礦用礦、促進資源合理利用提供了法制保障。
《條例》規定了以招拍掛方式取得探礦權、采礦權的情形和招投標程序。采取招標或拍賣方式時,投標人和競買人不得少于3人。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禁止采取破壞性開采方法或超依法批準的設計生產能力、核定能力開采礦產資源。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應與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同步進行。礦山停辦、關閉前,采礦權人應當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條例》明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除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外,還可并處違法所得20%——50%的罰款;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礦區范圍內采礦亦按此規定處罰。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活動、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并處1萬——5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10萬元的罰款。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未進行恢復治理,且逾期不治理、經催告仍不治理或治理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處10萬——30萬元的罰款。
《條例》強調,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投資、入股等方式從事或者參與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經營活動;禁止無證開采的礦產品進入流通領域,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收購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政府在編制礦產資源規劃時應堅持開發與保護并重的原則,劃定出禁采區、限采區的范圍,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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