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8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1號),明確取消礦產資源開采地質報告編制資質要求。
此前,國務院于2015年10月11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8號),明確取消了礦業權轉讓鑒證和公示、采礦權申請范圍核查、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編制、開采礦產資源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制、礦山儲量年報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編制、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編制等9項資質要求。
至此,探礦權新立、延續、變更審批登記所需技術報告編制資質全部取消;采礦權劃定礦區范圍批復、新立、延續、轉讓、變更(擴界、縮界、開采方式、礦種、生產規模)審批登記所需技術報告編制資質幾乎全部取消,僅剩余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屬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資質管理范疇)不屬于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管理的尚未取消。
資質的取消,意味著甲乙丙級資質將不再具有實質性意義。能力的高低不再取決于一張單薄的資質證書。任何單位或個人,只要具備了編制相關技術報告的能力和水平,都可以承擔相應技術報告的編制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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