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部長陳吉寧30日主持召開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草案)》。
會議認為,2001年以來,我國工業危廢年產生量大量增加,且類別繁多、性質復雜?,F行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已不能適應對危險廢物進行有效管理的需要,有必要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規定,針對《名錄》實施中暴露的問題進行修訂。這次修訂依托近年來環保公益項目的研究成果注重動態性、實用性、連續性和可操作性原則,在保持《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基本框架下,調整了危險廢物管理范圍,新增了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明確了鑒別標準和技術規范,規定了鑒別程序,并對危險廢物鑒別能力建設提出了要求。會議決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草案)》經進一步修訂后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發布施行。
變化一:條目變化
本次修訂稿中取消了2008年版《名錄》中“來源復雜,其危險特性存在例外的可能性,且國家具有明確鑒別標準的危險廢物”標“*”(共33種)的做法。
2008年版《名錄》附件中的危險廢物共49大類別400種,本次修訂稿的附件一中的危險廢物共46大類別(將原名錄中HW06、HW41、HW42合并成HW06廢有機溶劑;刪除HW43、HW44;新增HW50廢催化劑)。
變化二:增加豁免清單
《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執行。豁免環節之外的環節仍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如廢樹脂粉、含油抹布、含鉻皮革廢碎料、醫療廢物焚燒飛灰、陰極射線管含鉛玻璃等在特定環節都實行豁免。
變化三:化學品目錄
《名錄》(2008年版)附錄A列明了優先管理類廢棄危險化學品共498種,僅包括具有毒性的化學品,未包括具有其他危險特性的化學品。在此次修訂中,參照《巴塞爾公約》附件三對危險特性的規定,將具有危險特性的危險化學品全部納入。鑒于安全監管總局發布的《危險化學品目錄》涵蓋了所有危險特性,新修訂《名錄》廢棄危險化學品擬直接采用《危險化學品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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