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通知,在煤炭、原油、天然氣等已實施從價計征改革基礎上,對其他礦產資源全面實施改革。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對水、森林、草場、灘涂等自然資源開征資源稅。此次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及水資源稅改革試點,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
兩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從已實施的原油、天然氣、煤炭等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情況看,將資源稅與體現資源供需關系的市場價格直接掛鉤,總體效果較好,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稅收自動調節機制。為此,此次改革對絕大部分礦產品實行了從價計征。
根據通知,未來我國將對《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中列舉名稱的21種資源品目和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實行從價計征,計稅依據由原礦銷售量調整為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氯化鈉初級產品或金錠的銷售額。
列舉名稱的21種資源品目包括鐵礦、金礦等。但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則,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
而對《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中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產品,按照從價計征為主、從量計征為輔的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計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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