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地稅局近日聯合下發《關于自治區資源稅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為新疆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加快生態文明建設、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再立新規。
《通知》規定,在全區范圍內,對開采利用尾礦、廢石、廢水、廢氣免征資源稅;對依法在建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通過充填開采出的礦產資源和開采低品位礦,資源稅減征50%;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
《通知》明確了納稅人申請享受資源稅減免優惠政策的程序。礦山開采企業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享受資源稅優惠政策的申請??h(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財政、地稅、國土資源等部門,對礦山開采企業進行審核,并出具資質認定文件。礦山開采企業持資質認定文件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備案減免,減免程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執行。此外,礦山開采企業享受稅收優惠資質必須一年一審核,對審核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不得享受減免資源稅優惠政策。
據統計,新疆登記注冊的礦產企業有3600多家,2015年共繳納資源稅近66億元,占全區稅收收入的7.2%。此次資源稅優惠政策的出臺,將有助于該區實現“綠色新疆、潔凈新疆”的宏偉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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