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地礦局下發《采礦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采礦權登記與管理、轉讓程序、價款處置等方面,首次對局屬單位依法依規在境內外取得的采礦權管理工作作出明確規范。
《辦法》規定,局屬單位建立“領導負責、專人管理、規范運作”的采礦權管理機制,局采礦權管理職能部門與局屬單位建立溝通聯系機制,實行分類管理、動態管理;局屬單位所有采礦權建立管理臺賬及財務備查賬制度,按要求報送月報、季報、年報,并及時報告采礦權變動情況;凡取得采礦權登記證7日內,須向局職能部門報送相關資料,登記備案;若放棄已有采礦權,須在采礦許可證期滿前90日內向局職能部門報送技術報告和請示。
《辦法》要求,采礦權出租、抵押、轉讓,必須嚴格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進行,遵循科學民主、依法依規原則;擬轉讓的采礦權,須先對其資源儲量、工作程度、價款繳納、礦業權預評估等形成報告,并組織專家評審,再向局提出轉讓請示,局職能部門報局礦業權領導小組審議后,由局黨委會或局務會議審定批復。
《辦法》還規定,局屬單位轉讓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時,按礦產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辦理;凡有局投入資金的采礦權轉讓,一次性收回局投入資金及由此產生的溢價收入;采礦權作價入股合作開發的,從實現收益的當年起,一次性或分三年收回局投入資金及由此產生的溢價收入;局收回的投入和溢價收入,主要用于勘查項目或采礦合作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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