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1、與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制度有機銜接
《方案》要求:排污許可制銜接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制度,為排污收費、環境統計、排污權交易等工作提供統一的污染物排放數據,減少重復申報,減輕企事業單位負擔。
新建項目必須在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領排污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排污許可證,其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應作為環境影響后評價的重要依據。
2、企事業單位持證排污
《方案》指出:企事業單位持證排污,按照所在地改善環境質量和保障環境安全的要求承擔相應的污染治理責任,多排放多擔責、少排放可獲益。向企事業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作為生產運營期排污行為的唯一行政許可,并明確其排污行為依法應當遵守的環
排污許可證申領、核發、監管流程全過程公開,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和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信息及時公開。
3、制定排污許可管理名錄
《方案》要求:環境保護部依法制訂并公布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考慮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確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行業類別。
4、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核發排污許可證
《方案》指出: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排污許可證核發,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企事業單位應按相關法規標準和技術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申報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等,測算并申報污染物排放量。
環境保護部門對符合要求的企事業單位應及時核發排污許可證,對存在疑問的開展現場核查。首次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三年,延續換發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五年。
5、排污許可證內容要求明確
《方案》指出:由環境保護部統一制定排污許可證申領核發程序、排污許可證樣式、信息編碼和平臺接口標準、相關數據格式要求等。
排污許可證中明確許可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濃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項,載明污染治理設施、環境管理要求等相關內容。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等,依法合理確定許可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濃度及排放量。
地方政府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中對企事業單位有更加嚴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中予以明確。
6、分步實現排污許可全覆蓋
《方案》指出:排污許可證管理內容主要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納入其他污染物。按行業分步實現對固定污染源的全覆蓋,率先對火電、造紙行業企業核發排污許可證,2017年完成《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2020年全國基本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
7、持證排污
《方案》指出: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按期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
8、企業自行檢測,在線檢測數據為監管執法依據
《方案》指出:企事業單位應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安裝或使用監測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和技術規范,保障數據合法有效,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妥善保存原始記錄,建立準確完整的環境管理臺賬,安裝在線監測設備的應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
企事業單位在線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的依據。
9、嚴厲查處違法排污行為
《方案》指出:根據違法情節輕重,依法采取按日連續處罰、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等措施,嚴厲處罰無證和不按證排污行為,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以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嚴格排污
《方案》指出:對自愿實施嚴于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企事業單位,加大電價等價格激勵措施力度,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相關環保、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排污許可證是排污權的確認憑證、排污交易的管理載體,企事業單位在履行法定義務的基礎上,通過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產生的污染物排放削減量,可按規定在市場交易。
11、建成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
《方案》指出:2017年建成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將排污許可證申領、核發、監管執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納入平臺,各地現有的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逐步接入。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基礎上適當擴充,制定全國統一的排污許可證編碼。通過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統一收集、存儲、管理排污許可證信息,實現各級聯網、數據集成、信息共享。形成的實際排放數據作為環境保護部門排污收費、環境統計、污染源排放清單等各項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數據來源。
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及時公開企事業單位自行監測數據和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信息,公布不按證排污的企事業單位名單,納入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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