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法律制度,對礦區生態環境進行修復治理,已成為國土資源領域生態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我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政策根據時代需求不斷調整,生態補償政策也經歷了從無到有,從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過程。筆者認為,在《礦產資源法》重啟修改之際,有必要在回顧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政策的基礎上開展基礎性研究。
礦產資源無償使用時期(1949年~1981年)--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政策法律處于空白期
新中國成立后的整個計劃經濟時期,我國一直實行的是無償開采礦產資源制度。1951年公布的《礦業暫行條例》在新中國的經濟恢復時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并沒有涉及生態補償,而后1965年國務院批準的《礦產資源保護試行條例》強調礦產資源保護也沒有涉及生態補償。實際上,我國礦區生態環境以及資源保護工作始于20世紀50年代,只是個別礦山自發進行的一些小規模生態環境的修復治理工作。
礦產資源從無償到有償使用過渡時期(1982年~1995年)--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機制逐步完善
我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政策法律源自1982年國務院發布的《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而后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規對生態補償制度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例如:《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都涉及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的法律條款,還有《土地復墾規定》《資源稅暫行條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等行政法規的出臺,開始以法律形式強化國家實行礦產資源有償開采和生態補償制度。地方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費的征收最早始于1989年《江蘇省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收費實行辦法》實施。此后,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費實踐在更大范圍內鋪開,江蘇、福建、廣西等14個?。▍^)145個縣相繼開展試點。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建立初期(1996年~2005年)--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政策法規陸續出臺
1996年《礦產資源法》修改,1997年國務院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進行修改并發布。2005年8月國務院下發《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的通知》,要求堅決關閉破壞環境、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企業,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探索建立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補償制度;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對本地礦區生態環境進行監督管理,明確治理責任,保證治理資金和治理措施落實到位。這一階段,包括《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等法律法規也先后出臺, 強調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防止污染環境,加強礦區等廢棄土地的復墾和生態環境的治理,嚴禁在生態功能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內采礦,堅決關閉破壞環境、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企業。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要在“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原則的指導下,加速推進我國生態補償機制建設,開啟了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政策法律制度建設的新篇章。
就地方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政策法規體系建設而言,廣西和陜西于1997年分別發布了相關的管理辦法。隨后,江蘇、湖南就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收繳出臺管理文件進行規范。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逐步完善時期(2006年~2012年)--全面建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
我國全面建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開始于2006年。國家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偩致摵习l布《關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要求從2006年起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選擇煤炭等行業的礦山進行試點,在試點基礎上再全面推開。從2006年開始,全國31個省(區、市)相繼出臺了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政策法規,建立起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
黨的十七大提出建立健全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國家對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政策法律建設更加重視,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逐步完善,生態補償政策也更加細化。隨后,一大批關于資源有償使用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相關文件出臺,著力解決了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生態環境補償長效機制建設、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建設、資源稅改革、土地復墾等問題,為下一步的深化改革奠定政策基礎。
以生態文明建設為中心的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政策法律(2013年至今)--促進生態保護、生態補償在全產業鏈法治化
黨的十八大以來,“五位一體”新發展理念成為時代的主旋律。2013年《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著重從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入手,提出了加快自然資源及其產品價格改革,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占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2015年《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指出,加快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2016年至今,國家先后印發《關于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關于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確保生態紅線的優先地位和強化生態保護補償政策的落地。這一階段不僅強化了礦產資源生態補償的源頭管控,還強化了事中監管、事后審計,確保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秩序。
縱觀我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政策法律的演變過程,可以看出國家層面并沒有直接的法律詳細規定,目前的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政策還處于“摸著石頭過河”階段,亟待統一立法。對此,筆者建議在《礦產資源法》重啟修訂之際,將相關的生態補償內容予以規定,以促使生態補償的試點政策在法律上得到確認。
來源: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作者:劉建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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