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出臺《綠色礦山建設規范》(以下簡稱《規范》),這標志著我國首個地方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發布實施。湖州市近年來積極探索礦產開發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新路子,全域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綠色礦山建成率達84%。
一、綠色礦山的定義
在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中,既嚴格實施科學有序的開采,又將對礦區及周邊環境的擾動控制在環境可控制范圍內,使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的礦山,具有開采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企業管理規范化、生產工藝環?;?、礦山環境生態化、企業社區和諧化的特點。
二、基本要求
1、相關證照
●具有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采礦許可證》。
●具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具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2、審查驗收
●通過環境保護部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通過安全生產設施“三同時”審查和驗收。
●通過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安全開采設計方案、礦山地質(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暨土地復墾方案的審查。
3、其他要求
●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限定的資質、條件和指標。4.3.2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
●加強安全管理,避免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因環境問題、礦山企業過錯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糾紛。
●依法納稅、依規繳費,嚴格按照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責任書約定交納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
●土地和林地征(租)用手續完備。
三、資源環境要求
1、開采方式
●嚴格執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開采設計方案,實行自上而下分水平臺階式開采,生產、終了臺階主要參數(臺階數量、高度、平臺寬度及坡面角等)符合設計方案。
●使用先進、高效設備,及時引進國內外先進生產工藝。
●根據礦場條件和邊坡特征設置安全規范的排土場。
●破碎加工區、中間料庫、成品庫等區域實現廠房全封閉,并安裝降塵設施。
2、資源利用
●礦山設施設備、生產工藝符合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要求。
●開展節能降耗、節能減排工作,節能降耗達到國家規定指標。
●礦產資源開采回采率不低于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設計)指標,綜合利用率達到95%以上。
●固體廢棄物處置率達到100%,濕法生產企業應建有規范完備的廢渣處理設施,廢渣干化后有明確合理的去向或規范化堆放。
●礦區應建有截(排)水系統,地表徑流水經沉淀處理后達標排放,地表排放水環境質量符合GB3838要求。濕法生產企業應建有規范完備的廢水處理設施,生產廢水實行循環使用,實現零排放。
3、環境保護
●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建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落實礦山粉塵防治工作,礦山粉塵達標排放,礦山粉塵濃度(TSP)小于等于1mg/m3。
●礦區主要運輸道路實現硬化,推廣使用皮帶輸送長廊,減少車輛運輸,采取有效防塵措施,礦石運輸車輛駛離礦區時進行保潔,礦區大氣環境質量符合GB3095要求。
●礦區和礦界周圍噪聲排放符合GB12348要求。
●開采區、加工區、運輸系統、辦公區、生活區和碼頭區實現潔化、綠化、美化,綠化覆蓋率達到可覆蓋區域面積的80°%以上。
●辦公區、生活區和碼頭區具有完善的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
●碼頭建設達“三星級”以上。
4、生態修復
●開采生產中嚴格執行水土保持方案,表土分層剝離利用,表土、廢渣堆放有序并采取水土流失防護措施。
●實行“邊開采、邊治理”,實現生態修復動態化。
●在規定期限完成高速公路(高鐵)、國(省)道可視范圍內裸露山體的治理。
●閉坑驗收時,終了邊坡治理率達到100%。
四、企業管理要求
1、企業管理
●建立明確工作機制,落實責任制度,完善資源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規章制度。
●各類報表、臺賬、檔案資料應保存齊全、完整。
●實行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通過三級以上達標驗收。
●建立監控系統,實行智能化管理。
●推動科技創新,每年用于科技創新的資金投入不低于礦山企業總產值的1%。
2、企業形象
●建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社會責任感較強,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建立符合企業特色的發展目標、企業文化和企業精神。
●構建和諧企社關系,與礦山所在鄉鎮(街道)、村(社區)等建立磋商和協商機制,共同應對損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及時妥善解決各類矛盾。
●豐富職工物質、體育、文化生活,重視職工生活、關注職工健康,礦山企業內部業主與職工同心同德、氛圍和諧。
五、認定與監管要求
1、認定程序
●編制綠色礦山建設實施方案,并將實施方案上報礦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由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方面有關專家進行評審。
●實施方案通過評審后一個月內,將實施方案審定稿及電子文檔送礦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礦山企業應在實施方案備案滿一年內,完成綠色礦山建設工作;超過一年的,應向礦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并說明原因。
●由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組織認定,市礦山企業綜合治理辦公室負責協調。
2、監督管理
●綠色礦山每年自評一次,并報國土部門備案,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對自評礦山進行復核。復核不合格的,給予半年的整改期。
●被命名的綠色礦山,如發生變更礦區范圍、開采方法、開采規模、企業分立或合并的,應參照上節要求進行復查;如發生變更名稱、隸屬關系發生變化等情況,應及時向相應國土資源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礦山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應由命名單位撤銷其綠色礦山稱號:
○礦山關閉、破產。
○綠色礦山經復查且整改后仍不合格。
○受到國土、環保部門行政處罰后整改不到位。
○弄虛作假騙取綠色礦山稱號。
○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其他原因不宜繼續保留綠色礦山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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