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一、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出讓新設礦業權的,礦業權人應按《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之前形成尚未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繳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科目并統一按規定比例分成。
二、申請在先方式取得探礦權后已轉為采礦權的,如完成有償處置的,不再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如未完成有償處置的,應按剩余資源儲量以協議出讓方式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尚未轉為采礦權的,應在采礦權新立時以協議出讓方式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三、對于無償占有屬于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采礦權,應繳納價款但尚未繳納的,按協議出讓方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其中,探礦權出讓收益在采礦權新立時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為剩余資源儲量估算基準日征收(剩余資源儲量估算的基準日,地方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按規定分期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的礦業權人,在批準的分期繳款時間內,按礦業權出讓合同或分期繳款批復繳納剩余部分。
五、已繳清價款的探礦權,如勘查區范圍內增列礦種,應在采礦權新立時,比照協議出讓方式,在采礦權階段征收新增礦種采礦權出讓收益。
六、已繳清價款的采礦權,如礦區范圍內新增資源儲量和新增開采礦種,應比照協議出讓方式征收新增資源儲量、新增開采礦種的采礦權出讓收益。其中,僅涉及新增資源儲量的,可在已繳納價款對應的資源儲量耗竭后征收。
七、經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已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部分或全部轉增國家資本金(國家基金),或以折股形式繳納的,不再補繳探礦權、采礦權價款。
八、欠繳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的,依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繳納滯納金,最高不超過欠繳金額本金。
資料來源:國土資源部
更多精彩!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中國粉體技術網官方微信(粉體技術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