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礦山是指開采金屬礦石、放射性礦石以及作為石油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輔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屬礦物(煤炭除外)的礦山和尾礦庫。在生產過程中,可能存在起重傷害、火災、輻射以及粉塵和噪聲等危害。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切實做好“十三五”時期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非煤礦山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國家安監總局特制定《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十三五”規劃》。
一、現狀與形勢
(一)“十二五”時期安全生產情況。
專欄1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主要指標實現情況 |
主要指標 |
2010年 |
規劃目標 |
2015年 |
實際完成 |
百分比 |
百分比 |
事故死亡人數 |
1271 |
-12.5% |
573 |
-54.9% |
非煤礦山數量 |
75937 |
-10% |
37879 |
-43.9% |
安全標準化企業達標率 |
1% |
100% |
90.1% |
— |
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成率 |
1.8% |
100% |
99.2% |
— |
露天礦山機械鏟裝率 |
62.8% |
100% |
92.7% |
— |
尾礦庫危庫、險庫數量 |
287 |
-100% |
0 |
-100% |
?。ǘ┓敲旱V山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是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問題仍未有效破解,尤其在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情況下,礦山企業以犧牲安全謀取經濟效益的傾向有所抬頭,安全投入減少,安全管理弱化。
二是礦山數量多、規模小、本質安全水平差的狀況沒有根本改變,風險防控能力較低。
三是基層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隊伍專業素質不高,監管手段和方式單一,日常監管執法不嚴格,“不會管、不敢管、不想管”現象突出。
四是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機制尚不完善,部分中介服務機構支撐保障能力不強、誠信度不高。
二、規劃目標
到2020年,非煤礦山法治建設得到全面加強,安全監管效能和信息化水平顯著提升;淘汰關閉礦山6000座,礦山企業規?;?、機械化、標準化水平明顯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普遍增強;采空區等重大事故隱患得到有效治理,消除“頭頂庫”危、險庫。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機制日益完善。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較大事故繼續減少,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專欄2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十三五”主要規劃指標 |
序號 |
指標內容 |
目標 |
1 |
生產安全事故起數 |
降幅10% |
2 |
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 |
降幅10% |
3 |
較大事故起數 |
降幅15% |
4 |
較大事故死亡人數 |
降幅15% |
5 |
從業人員千人死亡率 |
降幅10% |
6 |
淘汰關閉非煤礦山數量 |
6000座 |
7 |
“頭頂庫”病庫數量 |
下降40% |
8 |
采空區治理總量 |
2億立方米 |
注:降幅為2020年較2015年下降的幅度。 |
三、主要任務
(一)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
1.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2.嚴格落實政府監管責任。
(二)強化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依法治理。
1.完善安全法規標準體系。
修訂《礦山安全法》。研究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危險性較大安全設備設施檢測檢驗相關標準制度。修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等部門規章。
2.加大監管執法力度。
制定發布非煤礦山安全檢查執法手冊和自由裁量基準,開展“雙隨機”抽查和暗查暗訪相結合的監管方式,定期開展集中執法曝光行動。層層建立聯合執法制度,杜絕多層級、多部門重復執法導致的執法疲勞和長時間無人執法等問題。完善長期停產停建礦山安全監管,規范工作程序,強化復產復工檢查驗收。
3.提升安全監管執法效能。
推動建立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一體化管理機制。做到標準化執法、全過程留痕。探索實施監管執法網絡與礦山企業監測網絡互聯互通,推廣礦山數據采集通用終端。建立非煤礦山安全專業執法信息平臺和責任追究數據庫,完善“黑名單”制度。
(三)有效遏制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
1.全面深入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
2.實施非煤礦山保護生命重點工程。
3.持續強化典型事故防范措施落實。
4.提升非煤礦山本質安全水平。
5.深化“三項監管”工作機制。
(四)強化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支撐能力。
1.強化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
2.加強安全培訓和宣傳。
3.強化應急救援和應急處置能力建設。
4.著力構建社會力量深度參與和監督機制。
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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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規劃實施的考核評估機制。
資料來源: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編輯整理:中國粉體技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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