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征求意見稿)》,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統一列明了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和鹽4大類、146個稅目。
對于稅目稅率,《征求意見稿》除對個別稅目的稅率幅度適當調整外,基本維持了現行稅率確定方式和稅率水平,在《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規定了各稅目的固定稅率或者幅度稅率。
按照《征求意見稿》,對絕大部分應稅產品實行從價計征,對少數應稅產品可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具體方式由省級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4項減免稅情形:一是對開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油氣免稅;二是從深水油氣田開采的油氣減征30%資源稅;三是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經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認定,減征30%資源稅;四是從低豐度油氣田、低品位礦、尾礦、廢石中采選的礦產品,經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認定,減征20%資源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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