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礦權、采礦權作為物權法確認的用益物權,合稱礦業權,是國家在保留對礦產資源所有權基礎上通過出讓方式將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的權能賦予一定的市場主體享有而形成的一種他物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法定權限內向受讓人頒發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開采許可證,受讓人依法取得礦業權,是為礦業權人。根據礦產資源法第六條和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礦業權人“經依法批準”可將礦業權轉讓給他人。礦業權轉讓申請報批時需提交“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礦業權轉讓合同系礦業權人將其名下的礦業權讓與他人而簽訂的約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協議。基于合同法的一般原理,礦業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可從成立、有效、生效三個層面予以分析認定。
礦業權轉讓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簽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系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要約承諾作為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須經過的兩個階段。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就礦業權轉讓合同而言,礦業權人作為轉讓人與受讓人就擬交易礦業權的轉讓方式、轉讓價格、付款方式、變更過戶、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達成一致,雙方當事人在書面轉讓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對當事人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尚需進一步審查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即判斷合同是否具有適法性,只有合法有效成立的合同才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礦業權轉讓合同亦是如此。
礦業權轉讓合同的有效
已經成立的合同有效與否,是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依法對該合同做出的價值判斷和法律評價。合同的有效要件一般包括: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對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按當事人的合意賦予相應的法律效果,對不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則區分情況,分別按無效,可撤銷、可變更或效力待定處理。
礦業權轉讓合同成立后,經審查簽約主體適格,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亦不存在其他法定無效情形,合同即可認定為合法有效成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據此,礦業權轉讓合同依法成立后,雙方當事人即受合同的約束,應依約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礦業權轉讓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效力的產生。合同是否生效,是基于交易情況和法律規定對合同效力作出的事實判斷,合同效力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律約束力。合同效力包括拘束力、確定力與實現力三方面的內容,拘束力、確定力可理解為法律約束力,不同的效力內容,發生效力的時間點并不一定是同時的,效力可逐步“釋放”,不同的效力內容可以分步產生;即便是同一種效力內容,如實現力,若屬性不同也可以分步實現。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自成立時即生效,也可能由于需要辦理審批、登記手續或者當事人約定了附生效條件、附生效期限而延遲生效,但并不意味著此時的合同不具有任何法律約束力。合同法第八條關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中并沒有除外情形。因此,即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辦理審批后才生效,但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已經產生了法律約束力。
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轉讓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準予轉讓或者不準轉讓的決定,批準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盡管根據上述行政法規以及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轉讓申請被批準之日起,轉讓合同生效”的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該項行政審批的對象系礦業權轉讓申請,而非礦業權轉讓合同,且物權法第十五條已將債權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進行了區分處理,但由于上述行政法規明確將礦業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與礦業權轉讓審批密切關聯在一起,且現行有效,故在認定礦業權轉讓合同效力時仍應給予尊重和執行。礦業權轉讓合同依法成立后,礦業權人應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礦業權轉讓審批手續,受讓人亦應履行協助報批義務。盡管在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礦業權轉讓申請前,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轉讓合同尚未“生效”,但若認定此時的合同不具有任何效力、對當事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則當事人即有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報批或者協助報批義務,合同也將永遠不會“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也就失去了其簽訂的意義,對已依約履行先期義務、誠信守約一方當事人將造成極大的利益失衡,并助長惡意悔約和不誠信行為的不斷發生。
因此,礦業權轉讓申請依法獲得批準前,依法成立的轉讓合同盡管不能直接認定為已“生效”,但可以認定為對當事人已具有法律約束力,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報批或者協助報批義務,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此時的礦業權轉讓合同只是不具有實現力,不產生礦業權轉讓的物權變動效力;礦業權轉讓申請獲批后,轉讓合同效力全部產生,合同處于完全“生效”狀態,受讓人有權請求辦理礦業權變更登記。
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
更多精彩!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中國粉體技術網官方微信(粉體技術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