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審批申報需提交各種繁雜材料,因耗時長,使審批單位經常遭社會詬病。7月13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和礦產開發管理司聯合舉行聽證會,就精簡和規范非油氣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審批申報材料進行聽證。
近年來,深化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審批登記改革,減輕市場主體負擔,確保科學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服務生態文明建設,一直是國土資源部深化改革的一項重點內容。
2013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放管服”的決策部署,國土資源部黨組高度重視礦業權行政許可規范化,部署開展礦業權申請資料全面清理工作。
經過精簡合并,探礦權9類審批登記事項申請資料由119件精簡至74件,探礦權審批事項平均由12件減至8件,其中原來提交申請資料最多的探礦權轉讓登記,申請資料由17件減至10件;采礦權審批登記9個事項申請資料由126件精簡至94件,采礦權審批登記事項平均由14件減至10件,其中原來提交申請資料最多的采礦權擴大礦區范圍登記,申請資料由19件減至14件。申請資料實現了大幅度減少。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探礦權審批子項由原來的10項精簡為9項,“探礦權分立或合并”不再作為單獨變更登記事項,將其合并到擴大、縮小勘查區塊范圍申請中,其項下的11件申請資料同時合并。
原采礦權“變更開采主礦種、開采方式、生產規模”子項下的“變更生產規模”取消,不再作為單獨變更事項,其項下的所有申請資料一并取消。
通過梳理研究,勘查開采合并了“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及評審意見”、“礦山環境治理與土地復墾方案”等已發文合并或同質內容的申請資料26件;取消了“安監部門意見”、“地質資料匯交憑證”、“年度報告”等申請資料11件;取消了“軍事部門意見”、“海洋部門意見”等登記機關直接獲得的申請資料7件;取消了“申請范圍核查表”、“公司章程”、“礦區范圍圖”等與審批實際不符的申請資料40件。
不過,為強化落實黨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理念的戰略部署,探礦權變更勘查主礦種、變更探礦權人名稱和地址、采礦權新立需提交“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意見”;依據《土地復墾條例》中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采礦權注銷需提交“采礦權人履行法定義務的相關證明材料”。
資料來源:選煤選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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