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7日,國土資源部印發《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清理工作方案》,要求全國各地區積極推進各類保護區內礦業權清理工作。
隨后,內蒙古、河南、湖南、四川、山東、甘肅、廣東、重慶、寧夏、云南、廣西、陜西、青海等地紛紛出臺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清理工作方案和措施,一時之間引發熱議,是否會強制退出?是否有補償措施?礦業人員就業生存問題如何考慮?
礦業權人取得礦權,是為了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尤其是探礦權人還承擔了巨大的投入風險,如果被要求礦業權強制退出,那對礦業權人來說,不僅僅是直接的經濟損失,預期收益更是無法估量!
那么,當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環境保護產生沖突時,礦業權人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歡迎2017年9月19-21日來廣西賀州,參加 “2017年中國非金屬礦產業技術研討會暨交易博覽會”,聽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法律顧問吳永高律師作“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專題報告!
吳永高律師將從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政策、自然保護區范圍和功能區劃界定、礦業權分類處置、補償的依據和范圍、礦業權人權益維護等多個方面,深刻分析了自然保護區和礦產開發沖突的產生背景和政策矛盾,從理論依據、法律依據和司法判例的角度,提出維護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和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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