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廣西省國土資源廳印發《關于停止收繳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縣國土資源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關于取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指導意見》(財建〔2017〕638號)精神,現就有關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文之日起立即停止收繳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礦山企業不再新設立保證金專戶,不再繳存保證金。關于保證金退還及建立基金的具體時限和程序,待保證金退還具體辦法出臺后再明確。
二、保證金取消后,礦山企業應繼續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責任,按照《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報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21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廣西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制技術要求的通知》(桂國土資規〔2017〕4號)的要求,嚴格按審查通過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進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
三、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好動態監管機制,加強對企業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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