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了產能標準,具體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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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臺輕燒氧化鎂窯爐裝置規模≥5萬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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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臺燒結鎂砂窯爐裝置規模≥5萬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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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臺、單班電熔爐裝置規模≥5000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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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條浮選生產線處理低品位礦石能力≥20萬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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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條不定形生產線≥5萬噸/年。
《海城市鎂制品項目建設指導意見》
為落實中央環保督察反饋意見,減控污染物排放總量,引導合理投資,遏制低水平重復建設,加速鎂制品行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促進鎂制品行業綠色、科學、健康可持續發展,構建菱鎂產業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依據《關于印發<加強全省鎂產業綜合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遼鎂〔2017〕1號)、《關于印發<遼寧省鎂產業“十三五”發展規劃>(修訂)和<遼寧省鎂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指導意見>》(遼工特發〔2018〕1號)、《關于印發<遼寧省鎂質耐火材料行業規范>的通知》(遼工特發〔2018〕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新發展理念,按照質量第一、效益優先的要求,以打造世界級菱鎂新材料產業基地為目標,以確保投資合理、科學規劃布局、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轉型升級為原則,采取鎂制品產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總量、減少存量、遏制增量”措施,著力推動鎂制品行業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和動力變革,建立綠色低碳、技術先進、產品高端的鎂制品行業發展新模式,為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美好生活提供堅實的基礎保障。
二、適用范圍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海城市境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鎂制品加工項目。
三、限制類別
達不到現行環保標準,不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不利于產業結構優化升級,不利于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項目。
1.國家限制類的菱鎂初級產品項目;
2.運用傳統技術和裝備新建輕燒反射窯、重燒鎂砂窯、中檔鎂砂窯、高純鎂砂窯、電熔鎂砂爐;
3.借用生產產品、延長產業鏈條名義而建設使用低技術、低水平窯爐項目;
4.一段式煤氣發生爐;
5.未取得鎂制品產能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項目。
四、鼓勵類別
在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及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建設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促進作用的項目。
(一)資源開發
1.菱鎂礦高效選礦。
(二)資源利用
建設使用新工藝、新技術窯爐項目。
1. 鎂質耐火材料
(1)優質合成鎂質原料;
(2)無鉻鎂質燒成磚;
(3)無碳、低碳鎂質不燒耐火制品;
(4)冶金用鎂質功能材料(滑板、透氣磚、水口);
(5)鎂質不定形耐火材料;
(6)高效、優質合成鎂質冶金功能渣系材料及溶劑。
2.鎂質化工材料
(1)鎂質納米材料;
(2)阻燃級氫氧化鎂及復合材料;
(3)優質電工級、硅鋼級氧化鎂;
(4)農用優質鎂肥;
(5)高效鎂質脫硫劑;
(6)高效鎂質污水處理劑。
3.鎂質建筑材料
(1)鎂質復合防火板、防火門芯板、包裝箱、建筑模板;
(2)鎂質復合保溫屋面板、輕質隔墻板、活動房屋、通風管道;
(3)裝飾板、吊頂板、鋪地材等裝飾材料;建筑裝飾工藝品、園林裝飾工藝品、室內工藝品擺件等;
(4)鎂質輕體發泡保溫材料(保溫、隔熱、隔音等);
(5)高效、低耗、安全、自動化生產技術與裝備。
(三)技術與裝備
1.連續、高效、節能、環保鎂質原料高溫煅燒工藝技術與裝備;
2.高壓、高效壓球設備;
3.粉煤直接燃燒技術與裝備;
4.高溫爐窯的富氧燃燒、低氮燃燒技術;
5.大型煤制氣技術與裝備;
6.CO2回收技術與裝備;
7.余熱回收利用技術與裝備;
8.高效除塵、脫硫脫硝、降噪技術與裝備。
不屬于上述兩部分的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為允許類。
新工藝、新技術窯爐是指生產工藝連續化、全密閉、大型化、低能耗、污染物達標排放。新工藝、新技術窯爐需由行業專家鑒定。
五、生產布局
1.鎂制品加工項目應綜合考慮資源、能源、環境容量和市場需求,必須符合海城市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
2.按照集約化、集聚化原則,鎂制品加工項目必須進入工業園區。優先考慮園區內拆除現有傳統輕燒鎂窯、重燒鎂砂窯、中檔鎂砂窯和高純鎂砂窯,改建為新技術、新工藝窯爐;優先考慮依托現有關閉的地條鋼等企業,有用電負荷、閑置場地廠房等資產進行盤活重組的項目,采取產能和污染物等量或減量置換方式,實現菱鎂產業提檔升級;優先支持建設鎂制品終端項目,產能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由聯合審議領導小組負責調劑。
3.主要河流兩岸、風景區、生態保護區、水源保護區,以及生態紅線范圍內區域和非工業建設規劃區不得新建、擴建鎂制品加工項目。
六、產能標準
各類窯爐及生產線產能標準:
1.單臺輕燒氧化鎂窯爐裝置規模≥5萬噸/年;
2.單臺燒結鎂砂窯爐裝置規模≥5萬噸/年;
3.單臺、單班電熔爐裝置規模≥5000噸/年;
4.單條浮選生產線處理低品位礦石能力≥20萬噸/年;
5.單條不定形生產線≥5萬噸/年。
七、環境保護
(一)污染物排放
配套建設窯爐煙氣除塵、脫硫、脫硝等治理裝置,各項污染物經治理達標后排放。新建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執行《遼寧省鎂質耐火材料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中的新建企業限值要求。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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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窯爐均執行顆粒物30mg/m3;二氧化硫5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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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燒窯氮氧化物為100mg/m3、重燒豎窯和中檔豎窯氮氧化物為 200mg/m3、高純豎窯氮氧化物為 40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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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窯、回轉窯、梭式窯等其他爐窯按爐溫進行控制,即:溫度<1400℃時氮氧化物為100mg/m3;溫度 1400-1700℃時氮氧化物為200mg/m3;溫度>1700℃時氮氧化物為300 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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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界無組織顆粒物排放限值為0.8mg/m3。
(二)物料的儲存、裝卸及運輸
1.各類物料應設置在封閉的儲庫或堆棚內,確實不能封閉或臨時露天存放的應設置不低于堆放高度 1.1 倍的圍擋,并采取灑水、防塵網覆蓋等防塵措施。
2.物料裝卸應在封閉廠房內進行,卸料位置應配備除塵設施。
3.運輸車輛應采取封閉措施,廠區道路應硬化,并定期清掃、灑水保持清潔。
(三)物料輸送
物料輸送應采用封閉輸送系統,或在封閉廠房、通廊內運行,開放式輸送設備在轉運點、進出料口應設置集氣罩,配備除塵設施。
(四)干燥、燒成(煅燒)
1.干燥、燒成(煅燒)系統應保持微負壓操作,及時處理漏料、漏風問題。
2.各類干燥設備、燒成(煅燒)爐窯的煙氣出口均應設置污染治理設施,實施有組織排放。
3.進料口、出料口均應采用密閉裝置,并配備除塵設施。
(五)加工與處理工序
破粉碎、篩分、配料、混合、成型、成品加工、包裝等易散發粉塵的物料加工與處理工序應在封閉廠房內進行,采用密封良好的設備,進出料端均應采用密閉裝置,并配備除塵設施,實施有組織排放。
(六)其他
1.安裝在線監測設施,實行實時在線監控;
2.采取清潔生產技術,依法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3.建立環境管理體系,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八、項目審議
(一)聯合審議制度
為科學嚴謹審議論證鎂制品建設項目,成立由市長任組長,分管發改、環保的副市長任副組長,市發改局、規劃局、經信局、環保局、國土局、林業局、水務局為成員單位的“海城市鎂制品項目建設聯合審議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對鎂制品項目進行審議論證。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發改局局長兼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申報材料收集匯總、組織會議審議、出具審議意見等。
(二)審議程序
1.擬投資的項目單位先行向所屬開發園區、鎮(區)申報項目,相關開發園區、鎮(區)在征得市聯審領導小組同意后,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項目新工藝、新技術、鎂制品產能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來源等情況進行論證,取得專家論證意見。(由市經信局、環保局負責分別聘請專家,相關費用由所屬開發園區、鎮區給付)
2.由相關開發園區、鎮(區)收集、初審后報送至領導小組辦公室,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收集匯總后提請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審議,并出具審議意見。
3.擬投資的項目單位取得審議意見后,實施替代鎂砂窯爐的拆扒工作,待完成鎂制品產能和污染物排放指標置換后,將影像資料報送至各相關部門,由各相關部門辦理手續。
(三)一事一議
對于經濟發展或產業發展具有重大牽動作用的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的原則予以審批。
九、附則
(一)本指導意見中涉及的國家和行業標準若進行了修訂,按新修訂的標準執行。如國家和省、鞍山市出臺新規定、新標準、新要求,按照上級規定執行。
(二)本指導意見自2018年6月13日起實施,由市發改局負責解釋。
附件:《海城市鎂制品項目建設產能及污染物排放總量確認工作程序》
根據國家環保部《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4]197號文件)和《海城市鎂制品項目建設指導意見》(文件號)等相關規定,特定本工作程序。
一、鎂制品產能確認工作程序
1. 擬投資的項目單位向所屬開發園區或鎮(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相關資料:營業執照、傳統窯爐圖紙和新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所屬開發園區或鎮(區)負責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2.由市經信局負責聘請專家進行產能置換審核論證工作,專家組出具產能置換認定意見。
3.由所屬開發園區或鎮(區)依據專家組審核認定意見報請“海城市鎂制品項目建設聯合審議領導小組”審議后,由市經信局出具產能置換確認意見。
二、污染物排放總量確認工作程序
1.申請條件。擬投資的項目單位向所屬開發園區或鎮(區)進行申報,與產能置換專家論證會一并召開,對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來源和置換情況進行論證。在取得專家論證意見后,由所屬開發園區或鎮(區)報請“海城市鎂制品項目建設聯合審議領導小組”審議,由市環保局出具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置換確認初審意見。
2.指標來源。由各開發園區或鎮(區)負責,對被市政府關閉的企業窯爐或企業自行申報的老舊窯爐拆除情況形成書面申請,上報市環保局減排辦,統一組織制定減排計劃,整理減排資料,建立減排檔案,預估減排總量,為新建鎂制品項目總量置換騰出空間,儲備總量指標。上述檔案資料逐級上報至國家生態環境部經審核確認后,形成全市污染物總量指標。
3.指標獲取。由項目所屬開發園區或鎮(區)負責,幫助項目單位與環保局對接,確定鎂砂窯爐總量置換對象并簽定置換協議后,迅速推進總量置換的鎂砂窯爐拆除工作,留存窯爐拆除前、拆除中和拆除后的影像資料,上報市環保局減排辦。原則上采取污染物排放總量等量或減量置換的方式,擬定新建鎂制品項目總量指標和替代削減方案。
4.指標審核。環評單位根據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置換初審意見、擬定的項目總量指標和替代削減方案編寫環評。市環保局減排辦應在接到項目環評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環評文件中總量控制內容進行審核,出具污染物總量確認書。取得污染物總量確認書的項目,方可予以環評審批。
新建、改建、擴建鎂制品建設項目均按上述工作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