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1日,國土資源部印發《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全文如下:
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
第一條 【評估依據】根據《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修訂)》(國土資發〔2016〕152號)和《國土資源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實施方案》(國土資發〔2017〕133號),為加強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的監督管理,規范實驗室評估工作,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評估目的和原則】全面了解和檢查實驗室的運行狀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促進實驗室健康發展。重點評估實驗室的研究水平與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評估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優勝劣汰原則,科學規范,注重實效。
第三條 【評估對象和周期】評估對象為進入運行期的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包括與其聯合運行的野外基地,評估標準參考野外基地評估指標要求)。評估周期一般為3年,分領域進行評估。
第四條 【評估程序】評估包括自評估、專家評估和公布評估結果三個階段。自評估階段由實驗室依托單位組織;專家評估由國土資源部指導有關支撐單位(條件成熟時可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實施;評估結果由國土資源部發布。
第五條 【評估工作職責】國土資源部負責評估工作的組織實施,制定評估標準和相關要求,優選科研基礎較好的單位作為評估支撐單位,監督評估工作,審定評估結果。評估支撐單位負責專家評估工作,提出專家評估結果。實驗室主管單位負責指導實驗室自評估工作,依托單位為專家評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條 【自評估要求】依托單位組織實驗室編制自評估報告和年度工作總結,經主管單位審核后,報送國土資源部。自評估報告中列舉的獎勵、論文、專利、專著、標準、軟件著作權、成果應用轉化證明等必須是評估期內取得的,且有實驗室署名。
第七條 【專家評估要求】專家評估過程包括會議評估、現場考察和綜合評估三個步驟。
(一)會議評估。專家審閱自評估報告和評估材料,聽取實驗室主任工作匯報,進行討論評議,根據評估指標記名打分和排序,并提出專家組會議評估意見。
?。ǘ┈F場考察?,F場考察主要針對會議評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實驗室。專家組通過聽取實驗室代表性成果匯報、現場核查實際運行、管理情況,形成現場考察報告。現場考察不打分、不排序。
?。ㄈ┚C合評估。專家組聽取會議評估和現場考察情況,重點對現場考察的實驗室進行評議,進行記名打分和排序,提出綜合評估意見。綜合評估意見分為優秀、良好、不通過三類,并根據末位淘汰的原則提出未通過評估的實驗室名單建議,原則上不低于參評實驗室數量的10%。
第八條 【評估專家及組成】評估專家組由學術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實驗室建設工作的同行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一般為5-7名,部系統外專家不少于1∕3。評估實行回避和專家信用記錄制度,與參評實驗室有直接利害關系者不作為評估專家。評估專家組名單在評估工作開始前一周內進行公示,實驗室對評估專家有異議的,可提出書面申請回避的專家名單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評估結果審定】評估結束后,支撐單位研究分析評估工作情況,形成評估總結報告,并將綜合評估意見及有關評估資料提交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部依據專家評估意見,經綜合研究,公開發布通過評估的實驗室名單,并對優秀類予以標注。
第十條 【結果應用】主管部門、主管單位應對通過評估的實驗室進一步健全建設運行機制和條件保障措施,對優秀類實驗室加大傾斜性支持力度。未通過評估、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實驗室,不再列入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管理序列。
第十一條 【評估紀律】實驗室在參加評估工作中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評估的公正性,凡發現弄虛作假、違反學術道德情況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專家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保密規定,科學、公正、獨立地行使職責和權利。支撐單位、專家組(評估專家)及工作人員不得對外發布相關過程信息,不得收取評估對象任何禮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電子紅包等,或者向個人轉嫁、攤派和報銷費用。
第十二條 【附則】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附件
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評估指標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評價要點 |
權重(%) |
研究水平與貢獻(40%) |
規劃定位與研究方向 |
制訂實驗室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落實執行;研究方向集中并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
5 |
承擔創新任務 |
承擔國家級、省部級科技計劃、科技基金項目及其他專項項目情況。 |
15 |
研究成果水平與貢獻 |
代表性研究成果處于國內領先水平,在國內外產生重要學術影響,科研投入產出比高;發表論著、獲得專利知識產權、獲得科技獎勵的層級與數量;對服務社會經濟發展和國家、行業、地方重大需求做出貢獻,產出效益。 |
20 |
人才培養與隊伍建設(30%)
|
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帶頭人的作用 |
實驗室主任的學術地位和協調管理能力;實驗室學術帶頭人的影響力和在其研究方向上的學術帶頭作用;是否有國家級和省部級創新人才。 |
10 |
中青年人才與研究生 |
是否有國家級、省部級青年人才;中青年人才在團隊中的占比;研究生培養數量與質量。 |
6 |
創新團隊建設 |
創新團隊結構、主要研究方向的創新團隊情況;是否有國家級、省部級創新團隊。 |
10 |
客座人員與訪問學者 |
客座人員與訪問學者的數量及在實驗室開展合作研究情況;吸引同領域的優秀人才到實驗室開展研究和學術活動情況。 |
4 |
開放交流(15%) |
學術委員會 |
學術委員會符合《辦法》要求,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發揮了學術委員會的作用。 |
3 |
開放課題 |
圍繞主要研究方向設置開放課題的數量和效果。 |
4 |
科學儀器與數據共享 |
儀器設備與數據向社會開放,使用率和開放度高。 |
2 |
學術交流 |
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主辦、承辦國際學術會議、全國性學術會議的情況。 |
4 |
科普活動 |
開展國土資源知識傳播,在地球日、土地日、科普周等活動中向社會公眾特別是學生開放。 |
2 |
運行管理(15%) |
實驗硬件條件建設 |
科研實驗場地相對集中并達到了部重點實驗室平均面積,實驗室環境與配置的主要儀器設備滿足實驗室建設發展需要。 |
5 |
制度健全與運行保障 |
實驗室規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科學有序,人員崗位職責明確,研究資料歸檔完整。 |
2 |
激勵政策與支持措施 |
制定并實施了創新激勵政策措施,取得實際效果;主管單位和依托單位保障實驗室開放運行費用,實行人、財、物“計劃單列”管理,給予項目、經費、儀器設備購置和政策支持等。 |
4 |
年報與年度考核 |
每年編寫并按時提交年報;依托單位每年對實驗室進行考核。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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