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內蒙古國土廳出臺了最新的《內蒙古自治區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實施辦法》,對礦業權出讓金征收做了新的調整和規范。
《辦法》中規定:礦業權出讓收益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自治區、盟市按照40%、30%、30%的比例進行分成,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盟市與旗縣的分成比例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其財政部門制定。
《辦法》中明確:國務院和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登記的礦業權,其出讓收益由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收。盟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登記的礦業權,其出讓收益由盟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辦法》中強調:礦業權出讓收益通過自治區非稅收入收繳系統進行上繳,取消目前自治區國土廳收入過渡戶。
《辦法》同時還對礦業權出讓收益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合理保障礦業權人利益,促進我區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7〕3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是國家基于自然資源所有權,將探礦權、采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采礦權人(以下簡稱礦業權人)而依法收取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礦業權出讓收益包括探礦權出讓收益和采礦權出讓收益。
第三條 在內蒙古自治區區域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礦業權人,應依照本實施辦法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
第四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自治區和盟市按照中央40%、自治區30%、盟市30%的比例分成,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地質調查、地質礦產勘查、地質遺跡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監管及礦山生態環境修復、礦業權資源儲量動態監管及核查等相關支出,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盟市與旗縣的分成比例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征收管理由財政部門負責,具體征收由自治區、盟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繳由財政部駐內蒙古自治區財政監督專員辦事處負責。
第二章 征收
第六條 國務院和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登記的礦業權,其出讓收益由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收。盟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登記的礦業權,其出讓收益由盟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第七條 申請在先取得煤炭的探礦權或已轉為采礦權的,屬于空白區或預測區未經評估按每平方公里收取1萬元價款的,按本辦法和《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應用指南(試行)》評估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其出讓收益中應扣減礦業權人已繳納的價款。尚未轉為采礦權的,應在采礦權新立時以協議方式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2006年12月31日前設立的采礦權,采礦權出讓收益的剩余礦產資源儲量估算基準日仍按《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內政發〔2007〕14號)規定的2006年12月31日執行。
第八條 申請在先取得非煤礦業權的,按以下情形分別確定礦業權出讓收益:
?。ㄒ唬┥暾堅谙热〉玫奶降V權,已按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完成有償處置的,在探轉采時不再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未完成有償處置的,在采礦權新立時以協議方式按本辦法和《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應用指南(試行)》評估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
(二)申請在先方式取得的探礦權已轉為采礦權或申請在先取得的采礦權,如完成有償處置的,不再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未進行有償處置的,則比照協議出讓方式,按本辦法和《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應用指南(試行)》評估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
評估采礦權出讓收益參照第七條執行。
第九條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方式出讓礦業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招標、拍賣、掛牌的結果確定。
?。ㄒ唬┩ㄟ^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方式出讓煤炭礦業權的,按《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應用指南(試行)》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評估出讓參考價。
?。ǘ┮哉袠恕⑴馁u、掛牌等競爭方式出讓非煤礦產探礦權的,出讓參考價按以下兩種情形分別確定:
1.探礦權范圍內,僅有國家出資的公益性地質工作,或僅投入較大比例尺(1/2.5萬及以上)地質、物化探工作,已圈定出物化探異常的,未施工山地工程查證或揭露的,找礦前景尚不確定的,按2萬元/平方公里計算市場出讓參考價。
2.探礦權范圍內已投入較大比例尺(1/2.5萬及以上)地質、物化探工作,圈定出物化探異常并發現有礦(化)點的,已施工山地工程查證或揭露的,已有預測及其以上資源量的,委托礦業權評估機構評估探礦權出讓參考價。
評估機構評估的探礦權出讓收益若低于2萬元/平方公里,則應按“單位面積倍數法”“交易案例比較調整法”等方法評估調整探礦權出讓底價。
第十條 在探礦權勘查區范圍內變更增列勘查礦種的,比照協議出讓方式,在采礦權階段征收變更增列礦種采礦權出讓收益。其中,已繳清原勘查礦種價款的,在轉采階段僅征收變更新增礦種采礦權出讓收益;未繳納原勘查礦種價款的,在探礦權轉采礦權階段一并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第十一條 采礦權增列礦種、增加資源儲量的,應比照協議出讓方式征收新增礦種、增加資源儲量的采礦權出讓收益。對國家鼓勵實行綜合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提高勘查程度、經相關部門批準變更開采方式或重新核定生產規模等情況,增加資源儲量及增加開采資源儲量的均比照協議出讓方式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第十二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原則上通過出讓金額的形式征收。對屬于資源儲量較大、礦山服務年限較長、市場風險較高等情形的礦業權,可探索通過礦業權出讓收益率或者出讓金額和出讓收益率相結合的形式征收。具體征收形式由礦業權出讓機關依據資源稟賦、勘查開發條件和宏觀調控要求等因素進行選擇。
前款所稱出讓收益率,是指礦業權出讓收益占礦產品銷售收入的比率。
第十三條 競爭出讓礦業權,以出讓金額為標的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底價不得低于礦業權市場基準價。以出讓收益率為標的的,出讓收益底價由礦業權出讓收益基準率確定。
第十四條 第十三條所稱礦業權出讓收益基準率,由自治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確定,并根據礦產品價格變化和經濟發展需要,進行適時調整,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
第十五條 以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的探礦權出讓收益低于600萬元的、采礦權低于1600萬元的,應一次性征收;高于規定額度的,按出讓合同約定一次性繳納或分期繳納,分期繳納額度每年不低于800萬元。
?。ㄒ唬┨降V權人在取得勘查許可證前,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于探礦權出讓收益的20%,且不低于一次性繳納金額;剩余部分在轉為采礦權后,在采礦權有效期內按年度繳納。
?。ǘ┎傻V權人在取得采礦許可證前,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于采礦權出讓收益的20%,且不低于一次性繳納金額;剩余部分在采礦權有效期內分年度繳納。
?。ㄈ┢胀ńㄖ牧嫌蒙啊⑹?、粘土礦產的出讓收益一次性繳納標準、首次繳納比例和分期繳納年限由盟市財政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以出讓收益率確定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在礦山開采時按年度征收,計算公式為:年度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出讓收益率×礦產品年度銷售收入。
第十七條 探礦權人轉讓探礦權,未繳納的探礦權出讓收益由受讓人承擔繳納義務。采礦權人轉讓采礦權并分期繳納出讓收益,采礦權人需繳清已到期的部分,剩余采礦權出讓收益由受讓人繼續繳納。
第十八條 采礦權人開采完畢注銷采礦許可證前,應當繳清采礦權出讓收益。因國家政策調整、重大自然災害和破產清算等原因注銷采礦許可證的,采礦權出讓收益按照采礦權實際動用的資源儲量進行核定,實行多退少補。
第十九條 已上繳中央和地方財政的礦業權價款(或出讓收益),因多繳、政策性關閉等原因需要辦理退庫的,分別按照財政部和自治區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繳款
第二十條 礦業權出讓實行分級審批制度,礦業權出讓機關依據出讓合同開具“礦業權收益繳款通知書”通知礦業權人繳款。礦業權人在收到“礦業權收益繳款通知書”7個工作日內,按繳款通知及時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國土部門開具“內蒙古自治區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通過自治區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將資金上繳各級國庫。分期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業權人,首期出讓收益按“繳款通知書”繳納,剩余部分按礦業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時間繳納。
礦業權人持“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人回執聯)”到礦業權登記機關辦理相關礦業權證照等事宜。
第二十一條 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收入分類103類“非稅收入”07款“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14項“礦產資源專項收入”(1030714項)科目下 “探礦權、采礦權出讓收益”(103071404目),反映按《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
2017年6月30日前已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仍在“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103071403)科目反映。
第四章 監管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加強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監督管理,按照職能分工,將相關信息納入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適時檢查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情況。
第二十三條 礦業權人未按時足額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征收管理權限責令改正,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將相關信息納入企業誠信系統。加收的滯納金應當不超過欠繳金額本金。
礦業權人存在前款行為的,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處罰。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未按規定的預算級次和分成比例將礦業權出讓收益及時足額繳入國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和企業未如實提供相關信息,造成礦業權人少繳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由縣級以上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其行為記入企業不良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原自治區制定出臺的有關礦業權價款征收管理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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