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省級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及評定辦法》
根據原國土資源部等六部委《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國土資規〔2017〕4號)精神,加快甘肅省綠色礦山建設,切實推進綠色礦業發展,結合全省實際,制定甘肅省省級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及評定辦法。
本建設要求及評定辦法適用于甘肅省境內各類礦山。
一、基本要求
(以下要求不滿足其中一項的,不得申報)
(一)相關證照
1.持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發的《采礦許可證》。
2.持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3.持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4.其他必備證照。
(二)相關文件
1.通過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相關文件。
2.通過安全生產設施“三同時”審查和驗收的批復文件。
3.通過礦產資源開發與恢復治理方案(三方案合一)審查的批復文件,或者仍然有效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土地復墾方案的相關批復文件。
(三)其他要求
1.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礦產資源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和省市縣相關規定。
2.依法納稅,設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賬戶,并按相關規定繳存。
3.新建礦山要嚴格按照本建設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綠色礦山,及時自評申報。新立采礦權出讓合同中要納入本建設要求的第二、三部分,并明確違約責任。
4.礦山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綠色礦山:
(1)被列入失信等異常名錄或違法名單。
(2)截至申報之日的前一年內發生過較大以上安全生產與環境污染事故的。
(3)在土地礦產年度衛片執法檢查等工作中,被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整改不到位的。
(4)受到國土、環保、安監等部門行政處罰后整改不到位的。
二、資源環境要求(滿分75分)
(一)礦容礦貌(共20分)
1.礦區功能布局合理,標識、標牌規范統一、清晰美觀。(5分)
2.礦區環境衛生整潔,生產、運輸、儲存過程中采取封閉、灑水噴霧降塵、加設除塵裝置等措施做好防塵保潔。
砂石粘土類礦山要圍擋并加蓋防塵網,防止粉塵彌漫影響環境質量,對于居民集中生活區周邊和交通干線、河流湖泊直觀可視范圍內的礦山,礦石加工區、中間料庫、儲存區等廠房要實現全封閉。(5分)
3.礦山生產區、運輸系統、辦公區和生活區實現潔化、綠化、美化,礦區主要運輸道路實現硬化,綠化覆蓋率達到可綠化面積的80%。(5分)
4.廢石場、尾礦庫符合安全、環保、安監等相關規定,整體面貌與周邊自然景觀相協調。(5分)
(二)采選方式(共15分)
1.使用先進、高效設備,及時引進國內外先進生產工藝,礦山設施設備、生產工藝要符合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要求。(5分)
2.嚴格執行《礦產資源開發與恢復治理方案》。露天開采實行自上而下分水平臺階式開采,地下開采優先采用充填開采、保水開采等技術。(5分)
3.使用行業先進的工藝技術,主要指標達到或超過《礦產資源開發與恢復治理方案》設計指標;合理使用選礦藥劑,提高主礦產、共伴生礦產回收率,減少有毒有害試劑的使用,提高精礦質量,降低環境污染。(5分)
(三)資源利用(共20分)
1.具有工業價值的共伴生礦產應當綜合開采、綜合利用,礦山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要高于《礦產資源開發與恢復治理方案》設計指標。(3分)
2.開展節能降耗、節能減排工作,節能降耗達到國家規定指標。(5分)
3.廢石、尾礦分類處置,處置率100%。利用廢石充填采空區、治理塌陷區或制作建筑材料等。(6分)
4.廢水處理設施規范完備,廢水處理率100%。礦山生產用水優先使用礦井水,富余礦井水經處理后達標排放;選礦廢水全部循環利用。(6分)
(四)生態環境(共20分)
1.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落實污染防治措施,貫徹“邊開采、邊治理”原則,實現礦區環境修復動態化。(5分)
2.露天采場、廢石場、尾礦庫、塌陷區以及閉坑采區等場地的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土地復墾等,應與周邊自然環境和地貌景觀相協調。(5分)
3.廢氣、粉塵、噪音的排放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3分)
4.按照《礦產資源開發與恢復治理方案》要求,需要表土剝離的,剝離后表土要堆存有序,并采取水土流失防護措施,表層熟土用于土地復墾或土壤改良。(3分)
5.辦公區、生活區具有完善的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置設施。(4分)
三、企業管理要求(滿分25分)
(一)企業管理(共12分)
1.具有礦產資源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規章制度。(3分)
2.各類報表、臺賬、檔案資料保存齊全、完整。(3分)
3.實行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通過三級以上達標驗收。(2分)
4.職工培訓體系健全,具有相應的培訓計劃和培訓記錄。(2分)
5.加強科技創新,提高礦山機械化、自動化水平,關鍵生產工藝流程數控化率不低于50%,科技創新的年度投入不低于上年度礦山主營業務收入的1%。(2分)
(二)企業形象(共13分)
1.建立符合企業特色的發展目標、企業文化和企業精神。(2分)
2.體現較強社會責任感,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加大對礦山所在地鄉村或街道社區群眾的教育、就業、交通、生活、環保等的支持力度。(4分)
3.構建和諧企地關系,與礦山所在地鄉村或街道社區建立磋商和協商機制,共同應對損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及時妥善解決各類矛盾。(4分)
4.豐富職工物質、體育、文化生活,重視職工生活、關注職工健康。(3分)
四、評定辦法
(一)評定程序
1.企業必須對照本建設要求建設綠色礦山,認為達到建設要求的,進行自評估,按照“甘肅省省級綠色礦山建設自評估報告參考提綱”(附件一)要求,編寫自評估報告,填寫“甘肅省省級綠色礦山申請表”(附件二)。
2.企業應向相應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綠色礦山申請資料(申請函、申請表和自評估報告)。除縣級發證的礦山報送所在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外,其它礦山應報送所在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3.相應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收件后應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現場核查評估。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事業或企業法人單位,工作范圍應與“地質礦產”或“環境保護”相關,且(聘)有從事過礦產采選和環境保護的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
4.第三方評估機構根據建設要求進行現場核查評估,出具第三方核查評估報告(含評估分值表,原則上評分在80分以上的礦山,應視為達到省級綠色礦山建設要求)。
5.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第三評估機構方認為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的礦山,應將以下材料一式三份(附光盤)逐級上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礦山企業申請函、申請表、自評估報告、第三方核查評估報告(含評估分值表)、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推薦意見等相關文件。
6.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市州上報的相關資料進行復核,同時在甘肅國土資源網向社會公示名單,無異議的,即視為甘肅省省級綠色礦山,上報自然資源部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并通過“信用中國(甘肅)”平臺公告,列入“甘肅省綠色礦山項目庫”。
7.鼓勵部省發證的大中型礦山企業,按照國家級相關綠色礦山標準要求建設和評估,并參照本評定程序執行。
(二)動態監管
1.綠色礦山企業,如果發生變更礦區范圍、開采方法、開采規模、企業分立或合并的,應主動報告并重新申報;如僅變更名稱的,應及時向當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更名申請。
2.新建礦山未能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的,應停產整改,嚴肅追責。
3.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每年按一定比例抽查。
4.綠色礦山出現以下情形的,從“全國綠色礦山名錄”中除名:
(1)經有關部門抽查不合格的。
(2)違法開采受到行政處罰的。
(3)造成較大環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
(4)礦山關閉、破產的。
五、其他
本建設要求及評定辦法由甘肅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