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申請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庫工作指南》
根據《國土資源部等六部委〈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國土資規〔2017〕4號)和《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等六部門關于轉發國土資源部等六部委〈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浙土資規〔2017〕12號)要求,按照“企業主建、第三方評估、達標入庫、信息公開、社會監督”的原則,為規范浙江省申請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庫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礦山企業申請
(一)制訂建設計劃。
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除采礦權(剩余)出讓年限在1年以內且沒有機制砂石加工設備的露天開采礦山外,所有新建礦山和生產礦山均需按自然資源部發布的《砂石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等10個行業規范要求,結合礦山實際情況制訂各自的《綠色礦山建設計劃》(以下簡稱《建設計劃》,提綱見附件1)?!督ㄔO計劃》應明確建設目標、建設內容、指標要求和進度安排等內容,《建設計劃》應在礦區公告欄、企業門戶網站公示,接受公眾監督。
(二)自評估。
礦山企業在完成綠色礦山建設計劃任務后,應進行總結自評,編寫《綠色礦山建設自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自評估報告》,提綱見附件2),填寫《全國綠色礦山名錄庫入庫信息表》(以下簡稱《入庫信息表》,格式見附件3),礦山企業對《自評估報告》和《入庫信息表》的真實性負責。
(三)入庫申請。
礦山企業將《建設計劃》《自評估報告》《入庫信息表》三份申報材料報礦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作為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庫入庫申請必備材料。
二、第三方評估
礦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在收到《自評估報告》等申請材料后,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采用公開、公平、公正方式,從2018-2019年度露天開采礦山綠色礦山名錄庫浙江省第三方核查評估機構名單(詳見附件4)或2018-2019年度地下開采礦山綠色礦山名錄庫浙江省第三方核查評估機構名單(附件5)中隨機確定第三方評估機構,并委托該機構開展現場核查、評估。
第三方評估機構接受委托后,應組建評估專家組對《建設計劃》《自評估報告》《入庫信息表》等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和實地核查,重點評估綠色礦山建設計劃的完成情況和綠色礦山建設與行業規范的符合情況。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礦區環境建設、資源開發方式、資源綜合利用、節能減排、科技創新與數字化礦山、企業管理與企業形象等六個方面。
(一)評估專家組。
第三方評估機構接受委托后,與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簽訂合同,制訂評估工作計劃,并及時組建評估專家組。
1、評估專家組組成。
評估專家組由5名專家組成,專家應具備副高及以上技術職稱,且在采礦、礦山邊坡穩定性評價、礦山生態修復、環境保護等其中一個方面具有技術專長,其中,評估專家組組長由接受委托的第三方評估機構的在職專家擔任。
2、評估專家要求。
(1)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行業規范的規定;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秉持公共服務意識;敬業盡職、勤勉謹慎、誠信執業。
(2)工作要求。
評估專家對第三方評估機構負責,對相關評估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不得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項目合同以外的酬金、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評估報告;不得簽署虛假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
與礦山企業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評估專家應當回避;對核查評估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二)評估程序。
采取預評估和現場評估相結合的評估程序。
1、預評估。
(1)《自評估報告》預審:對照綠色礦山建設規范,對《自評估報告》是否滿足相關要求進行預審,確定能否開展第三方評估。
(2)資料收集:
收集待評估礦山企業基本信息,包括礦山企業門戶網站、相關新聞報道、網絡評價等情況。
收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設計、儲量動態測量報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相關部門處罰記錄等資料。
收集礦山所在地政府相關部門的礦產資源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類環保、安全生產規章等一系列政府性指導文件,對照檢查礦山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是否存在違規現象。對當地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相關工作人員進行意見征詢。
2、現場評估。
現場評估階段內容包括:聽取礦山企業匯報、與礦山企業員工及當地居民(村民)座談、實地核查等。
聽取礦山企業匯報:礦山企業匯報綠色礦山建設過程,指標實現情況,自評估結論等。
與礦山企業員工及當地居民(村民)座談:組織召開礦山企業員工座談會,了解礦山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員工歸屬感;召開礦山所在地居民(村民)座談會,了解企社和諧情況。
實地核查:核查礦山企業綠色礦山相關指標的落實情況,具體指標包括礦山“三率”、礦山尾礦、廢石(矸石)利用情況、礦山“三廢”治理排放情況、數字化礦山建設情況、礦山綠化情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土地復墾情況、礦山員工培訓情況、礦山企業文化宣傳情況,并根據《綠色礦山現場核查評分表》(附件6)進行打分。
(三)評估結果。
根據《綠色礦山現場核查評分表》,80分及以上為合格,低于80分為不合格。評估結果不合格的礦山企業,中止本次入庫流程。礦山企業重新制訂《建設計劃》,重新建設綠色礦山。
第三方評估機構需在接受委托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并編制完成《綠色礦山建設第三方評估報告》,第三方評估報告(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各一式三份,一份交縣級國土資源部門,二份交被評估礦山。
三、公示與入庫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及時將第三方評估結果合格的礦山企業名單在國土資源系統門戶網站或政府門戶網站上公示,公示7天無異議的,做好《自評估報告》《綠色礦山建設第三方評估報告》原件的歸檔工作,名單報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于當年10月底或次年4月底前將名單匯總后上報省國土資源廳。
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環境保護廳將已通過核查礦山企業名單在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和省環境保護廳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7天后無異議的,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庫,并授予統一的綠色礦山旗幟。礦山企業應將旗幟懸掛于礦區正大門顯著位置。
四、社會監督
已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庫的礦山企業通過各級國土資源系統門戶網站或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組織、新聞輿論、公民個人的監督。失信礦山企業,根據《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等六部門關于轉發國土資源部等六部委〈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浙土資規〔2017〕12號)進行懲戒。
附件:1、綠色礦山入庫建設計劃編寫提綱
2、綠色礦山建設自評報告編寫提綱
3、全國綠色礦山名錄入庫信息表
4、2018-2019年度露天開采礦山綠色礦山名錄庫浙江省第三方核查評估機構名單
5、2018-2019年度地下開采礦山綠色礦山名錄庫浙江省第三方核查評估機構名單
6、綠色礦山現場核查評分表
附件:《浙江省申請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工作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