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工信部公示《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業標準制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了行業標準的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報批、批準發布、備案、出版、復審、修訂和修改等行業標準制定的主要程序和要求,截止日期為2018年9月22日。
全文如下:
《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業標準制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業和信息化部所轄領域的行業標準制定工作的管理,規范行業標準制定的程序和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了行業標準的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報批、批準發布、備案、出版、復審、修訂和修改等行業標準制定的主要程序和要求。
第三條 行業標準制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開放透明、充分協商”的原則,應當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范性、時效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第四條 行業標準重點制定基礎公益類標準,以及重要產品、工程技術、服務和行業管理類標準。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推進行業標準化軍民融合和資源共享,鼓勵在行業標準制定中考慮國防和軍隊建設需求,提升軍民標準通用化水平。支持圍繞融合發展的新興技術領域,聯合開展行業標準制定。鼓勵將屬于產業發展重點領域或基礎公益類的團體標準轉化為行業標準。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所轄行業標準制定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行業標準制定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 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企業、標準化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受托機構)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負責本行業(領域)的行業標準制定的管理工作。
第九條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等(以下簡稱標準化技術組織)負責所屬領域的行業標準項目提出、起草、征求意見、審查、報批、復審、修訂和修改等工作。
第三章 立項
第十條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均可提出行業標準立項建議。
標準化技術組織對行業標準立項建議進行審查,將行業標準立項建議審查情況及相關材料報送受托機構;沒有對應受托機構或涉及多個受托機構的,可以直接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受托機構對行業標準立項建議進行審查,將行業標準立項建議審查情況及相關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地方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行業標準立項建議。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相應的受托機構進行審查,確定標準化技術組織負責相關具體工作。
針對行業管理和產業發展急需的行業標準,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指定相關標準化技術組織開展行業標準制定。
行業標準立項建議材料包括:
(一)報送函;
(二)申報項目的總體情況說明;
(三)項目建議匯總表;
(四)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
(五)其他相關材料。
針對融合、交叉的技術領域,可以由兩個以上(含)標準化技術組織聯合提出行業標準立項建議。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行業標準立項建議材料進行審查。將審查通過的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等材料向社會公示30個自然曰。公示期滿后,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示意見進行匯總、協調和處理。
第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公示無異議或相關異議已處理完畢的行業標準立項建議進行評審。通過評審的項目,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下達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
在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的執行過程中,如需對計劃項目進行合并、撤銷等重大調整,應當由標準化技術組織提出申請,經相關受托機構審查后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
兩個以上(含)標準化技術組織共同負責的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應當由相關標準化技術組織共同協商達成一致后提出計劃項目調整申請。協商未達成一致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研究決定。
第四章 起草、征求意見和審查
第十三條 標準化技術組織組織行業標準起草工作。應當成立由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公共利益方等相關方組成的標準起草工作組。標準起草工作組應當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按照標準編寫有關規定起草標準,形成行業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
兩個以上(含)標準化技術組織共同負責的行業標準,工業和信息化部鼓勵相關標準化技術組織成立聯合工作組,共同起草標準。
第十四條 標準化技術組織應當將行業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標準起草工作組對反饋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填寫行業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形成行業標準送審稿,報送標準化技術組織。
行業標準征求意見稿修改后,技術內容有較大調整的,應當再次征求意見。
第十五條 標準化技術組織對行業標準送審稿進行審查,審查形式分為會議審查和函審。
會議審查的行業標準,標準化技術組織應當形成會議紀要,并附審查結論。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查的行業標準,會議紀要應當附參加會議委員名單;由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組織審查的行業標準,會議紀要應當附參加會議專家名單。對經濟技術意義重大、涉及面廣、分歧意見多的行業標準,應當釆用會議審查。
函審的行業標準,標準化技術組織應當填寫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并附全部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單。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查行業標準時,參加投票的委員不得少于委員總數的3/4,贊成意見占參加投票委員的2/3以上且反對意見不超過參加投票委員的1/4,方為通過。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審查行業標準時,應當組織包括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公共利益方等相關方的代表進行審查,代表人數應當不少于15人,表決時,須有全體代表2/3以上同意,方為通過;被審查行業標準的起草人不能參加表決。
兩個以上(含)標準化技術組織共同負責的行業標準,工業和信息化部鼓勵相關標準化技術組織進行聯合審查,并符合本條前四款的有關要求。經兩次審查協調仍未達成一致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審查。
第十六條 通過審查的行業標準送審稿,標準起草工作組應當依據審查結論進行修改,形成行業標準報批稿和編制說明等行業標準報批材料,報送標準化技術組織。
未通過審查的行業標準送審稿,標準起草工作組應當依據審查結論修改完善后,再次報送標準化技術組織審查。
第五章 報批、批準發布、備案和出版
第十七條 標準化技術組織將行業標準報批材料報送受托機構審查,受托機構審查通過后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行業標準報批時,涉及專利問題應當妥善處置,形成專利情況說明及處置意見。
行業標準報批材料包括:
(一)報送函;
(二)報批項目的總體情況說明;
(三)報批行業標準項目匯總表及報批行業標準計劃來源、技術歸口單位、主要起草單位匯總表;
(四)行業標準申報單;
(五)行業標準報批稿及編制說明;
(六)行業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七)行業標準審查會會議紀要,或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及全部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單;
(八)釆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原文和譯文;
(九)國際國外標準與行業標準主要技術差異對照表;
(十)行業標準項目計劃調整申請表;
(十一)專利情況說明及處置意見;
(十二)其他有關材料。
兩個以上(含)標準化技術組織共同負責的行業標準,由相關標準化技術組織共同將行業標準報批材料報送對應受托機構審查。受托機構審查通過后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沒有對應受托機構的,可以直接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行業標準編號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或委托相關受托機構承擔。
第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行業標準報批材料進行審查。將審查通過的行業標準報批稿等材料向社會公示30個自然日。公示期滿后,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示意見進行匯總、協調和處理。
第十九條 對公示無異議或相關異議已處理完畢的行業標準,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發布。
第二十條 行業標準發布后,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備案和出版。
第二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推動行業標準文本向社會免費公開。
第六章 復審
第二十二條 行業標準實施后,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技術進步,組織對行業標準進行復審。行業標準的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三條 標準化技術組織應當在復審周期內提出行業標準復審計劃建議,報送受托機構。受托機構審查通過后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沒有對應受托機構的,標準化技術組織可以直接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通過后下達行業標準復審計劃。
第二十四條 標準化技術組織依據復審計劃,對行業標準進行復審,形成復審結論等行業標準復審材料后報送受托機構。受托機構審查通過后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沒有對應受托機構的,標準化技術組織可以直接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復審結論分為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三種情況。對于擬廢止的行業標準,應當確保廢止理由充分準確。
行業標準復審材料包括:
(一)報送函;
(二)行業標準復審報告;
(三)行業標準復審項目匯總表;
(四)行業標準復審意見表;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行業標準復審材料進行審查。將審查通過的行業標準復審結論等材料向社會公示30個自然日。公示期滿后,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示意見進行匯總、協調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公示無異議或相關異議已處理完畢的行業標準復審結論,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發布。對于繼續有效的行業標準,相關出版機構等應當在標準編號后加注復審年份。對于修訂的行業標準,相關標準化技術組織應當及時組織開展修訂工作。
第七章 修訂和修改
第二十七條 當行業標準的技術內容不夠完善,不能符合當前科技水平、適應產業發展需求、滿足行業管理需要時,應當修訂行業標準。
行業標準修訂時,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行業標準制定程序進行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報批、批準發布、備案和出版。
第二十八條 當行業標準的技術內容不夠完善,在對其技術內容作少量修改或增減后,仍能符合當前科技水平、適應產業發展需求、滿足行業管理需要的,可釆用修改單方式修改行業標準。
行業標準修改時,標準化技術組織按照行業標準制定程序,開展行業標準修改單的起草、征求意見和審查,形成行業標準修改單報批稿等報批材料,經相關受托機構審查后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批準發布。沒有對應受托機構的,標準化技術組織可以直接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行業標準修改單報批材料包括:
(一)報送函;
(二)報批行業標準修改單項目匯總表;
(三)行業標準修改單報批稿及編制說明;
(四)行業標準修改單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五)行業標準修改單審查會會議紀要,或行業標準修改單送審稿函審結論表及全部行業標準修改單送審稿函審單;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章 團體標準轉化為行業標準
第二十九條 社會團體自愿將擬轉化為行業標準的團體標準材料報送相關受托機構。受托機構指定相關標準化技術組織對團體標準材料進行審查。受托機構將通過審查的團體標準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沒有對應受托機構的,社會團體可以直接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有關規定下達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團體標準轉化項目列入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后,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行業標準制定程序進行起草、征求意見、審查、報批、批準發布、備案和出版。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表格式樣,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制作,并根據需要調整。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實施。本辦法施行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來源:工信部
編輯整理:粉體技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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