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四川國土資源廳印發《四川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細則》,明確以出讓金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超過500萬元的,超出部分可申請分期繳納,首次繳納比例按分段定率方式確定。
《細則》明確,分期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業權人,首期按繳費通知書繳納出讓收益,剩余部分按礦業權出讓合同約定或礦業權登記機關批準的分期方式繳納。500萬元(不含)至5000萬元的,首次繳納金額不低于50%;5000萬元以上的,首次繳納金額不低于30%。剩余部分在首次頒發的采礦權許可證有效期或依據開發利用方案服務年限確定的有效期屆滿一年前分年度平均繳納。首次頒發的采礦權許可證是指按規定繳納了采礦權出讓收益后取得的采礦權許可證。
《細則》要求,申請分期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應當在礦業權出讓收益結果公告之日起60日內,由礦業權人向礦業權所在地縣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逐級報礦業權登記機關批準。
《細則》強調,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登記管理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實行廳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網上審核,省、市(州)、縣三級聯網、信息共享。
具體通知如下:
《四川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四川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促進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依據《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 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關于印發<四川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財投〔2017〕205號)(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我省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通過申請在先(含優選)方式取得探礦權后已轉為采礦權的,如已繳納礦業權價款完成有償處置的,不再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如未繳納礦業權價款未完成有償處置的,應以礦山儲量動態檢測為基礎,按剩余資源儲量以協議方式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以2017年7月1日為剩余儲量估算基準日,并于2019年7月1日前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尚未轉為采礦權的,應在采礦權新立時以協議出讓方式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第三條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等方式取得探礦權,已繳納礦業權價款完成有償處置的,在探礦權轉為采礦權時,不再另行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分期繳納探礦權出讓收益的,探礦權不能轉采礦權且批準注銷的,剩余探礦權出讓收益不再繳納。
第四條 已繳清價款的探礦權,如勘查區范圍內增列礦種或者變更為其他礦種未完成有償處置的,并在2017年7月1日前尚未取得劃定礦區范圍批復的,應在采礦權新立時,比照協議出讓方式,在采礦權階段征收新增礦種采礦權出讓收益,變更為其他礦種的,視為增列礦種。
第五條 分期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業權人,首期按繳費通知書繳納出讓收益,剩余部分按礦業權出讓合同約定或礦業權登記機關批準的分期方式繳納。以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超過500萬元的,超過500萬元部分可申請分期繳納,首次繳納比例按分段定率方式確定,首次繳納金額計算方法如下:
?。ㄒ唬?00萬元(不含)至5000萬元(含),首次繳納金額=500萬元+(礦業權出讓收益-500萬元)×首次繳納比例(不低于50%);
(二)5000萬元以上的,首次繳納金額=500萬元+(5000萬元-500萬元)×首次繳納比例(不低于50%)+(礦業權出讓收益-5000萬元)×首次繳納比例(不低于30%)。
剩余部分在首次頒發的采礦權許可證有效期或依據開發利用方案服務年限確定的有效期屆滿一年前分年度平均繳納。“首次頒發的采礦權許可證”是指按規定繳納了采礦權出讓收益后取得的采礦權許可證。
第六條 2017年7月1日前已經批準分期繳納、緩期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在2017年7月1日之后仍然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深化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6〕694號)、《關于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建〔2008〕22號)和財政廳、國土資源廳《關于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分期繳納有關問題的通知》(川財投〔2008〕267號)規定繼續征收資金占用費。2017年7月1日后批準分期繳納的礦業權出讓收益不征收資金占用費。
第七條 申請分期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應當在礦業權出讓收益結果公告之日起60日內,由礦業權人向礦業權所在地縣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逐級報礦業權登記機關批準。
?。ㄒ唬┥暾埛制诶U納出讓收益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礦業權人分期繳納出讓收益申請,申請需列明企業基本情況和按批準的分期方式繳款承諾(蓋企業鮮章并提供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ǘ┫铝星樾?,登記機關將不予受理分期申請:
?。?)公告之日起60日后提出分期繳款申請的;
(2)已領取或送達繳費通知書,且繳款方式為一次性繳納的。
第八條 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登記的礦業權,其出讓收益由礦業權所在地的縣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其中:礦業權范圍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縣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市(州)、縣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登記管理的礦業權,其出讓收益由市(州)、縣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各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法加強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征收管理,合理制定相應的征收管理流程,明確崗位責任。
第九條 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登記管理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實行廳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廳非稅收費系統)網上審核,省、市(州)、縣三級聯網、信息共享。省級審批礦業權出讓收益具體征收流程如下:
?。ㄒ唬┫嚓P業務處在廳非稅收費系統中按照工作職責及審核流程負責對繳費項目及繳費金額進行初審,財務處復核。復核通過后,廳非稅收費系統自動生成“繳費通知書”,省政務服務中心國土資源廳窗口(以下簡稱“窗口”)負責將“繳費通知書”分派到礦業權所在地的市(州),由市(州)在非稅系統代辦業務信息中負責將“繳費通知書”分派給礦業權所在地縣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縣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打印“繳費通知書”、并加蓋本單位公章,通知礦業權人(或受托人)領取。
?。ǘ┑V業權人(或受托人)在10個工作日內未領取“繳費通知書”的,由礦業權所在地縣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直接送達或公告送達。直接送達礦業權人(或受托人)的,以簽收日為收到日,交接環節應做好相關信息登記。因無法直接送達而采取公告送達的,由礦業權所在地縣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在當地媒體(當地政府門戶網站或當地報刊等)予以公告,公告期限為60日,逾期仍不領取的,視為自愿放棄礦業權申請。
?。ㄈ┑V業權人須在“繳費通知書”送達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按繳費通知書上的繳款金額將礦業權出讓收益繳入金庫。繳入金庫后,繳款人應獲取金庫的繳款憑據(即:“繳款書”和“金庫日報表”)原件。
?。ㄋ模┑V業權人需帶上礦業權出讓收益“繳費通知書”和人民銀行(或代理銀行)“繳款書”及“金庫日報表”原件到礦業權所在地縣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辦理核費等相關手續。礦業權所在地縣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核實礦業權出讓收益繳款票據,并做好臺賬登記和票據掃描上傳、歸檔等工作。窗口負責對掃描上傳的繳款憑據進行再次核實,核實無誤后辦理礦業權證書郵寄或領取手續。
(五)礦業權人未按規定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由負責征收的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30日改正,停止探礦、采礦行為,領取或送達“繳費通知書”的第8個工作日起為滯納之日,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加收的滯納金應當不超過欠繳金額本金,滯納金按照《辦法》的規定比例就地繳入金庫,并在繳款書備注欄中明確為“滯納金”。超過30日改正期限仍未繳清的,按照《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吊銷其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并將相關信息納入企業誠信系統。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未按規定的預算級次和分成比例將征收到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及時足額繳入國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四川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和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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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省國土資源廳
編輯整理:粉體技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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