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河南省重要礦產資源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發布《關于印發河南省露天礦山綜合整治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實施方案的通知》,將以“停產整治、關閉取締、優化重組、生態修復、統一標準、督查驗收”為主要手段,對全省范圍內所有露天礦山開展綜合整治工作。
此次整治的主要任務為:
(1)查清現狀:全面查清我省露天礦山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現狀及責任主體滅失露天礦山和采礦廢石廢渣情況;
(2)優化布局:按照“開采總量控制、礦業權減量投放、礦山規模開發、采選加工綠色環保、尾礦尾渣綜合利用、礦區和諧發展”的目標,對第三輪礦產資源規劃中露天礦山開采區劃布局進行再優化、再調整;
(3)停產整治:對證照齊全,但污染治理不規范、排放不達標的露天礦山,要立即實施停產整治。
(4)取締關閉:證照不齊全,或證照齊全,但在規定時限內,整治不達標,未通過驗收的礦山,由當地政府組織依法關閉,及時注銷或吊銷有關證照。
(5)生態修復:露天礦山要按照“誰開采、誰治理、邊開采、邊治理”的原則,認真開展生態修復。
(6)廢物治理:研究制定廢石廢渣綜合利用計劃,出臺相應鼓勵優惠政策,推動社會企業投資開展廢石廢渣綜合利用,實現廢石廢渣“吃干榨盡”,消除廢石廢渣造成的環境問題。
(7)標準建設:國土資源廳負責牽頭制定我省煤炭、冶金、有色、黃金、鹽堿、非金屬和建筑石料、石材等7個行業綠色礦山建設地方標準。
具體通知如下:
《河南省露天礦山綜合整治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發﹝2018﹞17號)和《國務院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國發﹝2018﹞22號)精神,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污染防治攻堅戰部署要求,統籌露天礦山環保安全開發,有效保障礦產資源剛性需求,促進全省礦業經濟全面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積極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遵循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按照“規劃布局科學合理、生態環境保護優先、開發利用節約集約、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保障發展有效供給、結構調整切實優化”的原則,以“停產整治、關閉取締、優化重組、生態修復、統一標準、督查驗收”為主要手段,對全省范圍內所有露天礦山開展綜合整治工作,實現露天礦山開采秩序明顯好轉,生態環境明顯改善,安全生產明顯加強,產業結構明顯優化,礦產資源開發與集約節約利用水平顯著提高,充分保障礦產資源剛性需求,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二)主要目標
到2020年底,露天礦山全面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三率”指標和廢水、廢氣、廢渣“三廢”排放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礦山揚塵得到有效抑制。在采和閉坑露天礦山嚴格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批復進行治理與修復,“三區兩線”范圍內責任主體滅失露天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率達到75%以上。建筑石料類礦產資源開采與市場需求基本平衡,形成一批相對集中、規模較大、技術先進、綠色環保、安全規范、效益突出的開采、加工優勢企業。通過露天礦山綜合整治,促進全省礦業綠色發展,為加快建設美麗河南,讓中原更加出彩做出更大貢獻。
(三)重點區域范圍
一是我省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范圍。生態保護紅線內的區域,禁止新建露天礦山項目,已設露天礦山全面退出;
二是《國務院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國發﹝2018﹞22號)確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包括鄭州(含鞏義市)、開封(含蘭考縣)、洛陽、安陽(含滑縣)、鶴壁、新鄉(含長垣縣)、焦作、濮陽、三門峽、濟源市等10個省轄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的區域,原則上禁止新建露天礦山項目;
三是《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盧氏縣等8個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試行)的通知》(豫發改規劃﹝2018﹞436號)確定的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涉及盧氏縣、西峽縣、內鄉縣、淅川縣、桐柏縣、信陽市浉河區、羅山縣、光山縣等8個縣(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范圍內,新建、擴建及已設露天礦山處理嚴格按照豫發改規劃﹝2018﹞436號文件規定的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執行。
二、主要任務
(一)查清現狀
全面查清我省露天礦山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現狀及責任主體滅失露天礦山和采礦廢石廢渣情況,逐礦逐項統計匯總分析,按照“一礦一策”的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實行清查整治臺賬管理。
1.對持有合法采礦許可證的礦山、非法開采的礦山及責任主體滅失的礦山進行統一排查,重點查清證載開采方式為露天開采的礦山數量與現狀,證載地下開采而實際采用露天方式開采等非法違法礦山數量與現狀。
2.對持有合法采礦許可證的露天礦山,要查清是否有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批復,是否取得排污許可證,是否完成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污染治理是否規范,污染排放是否達標等情況。
3.對持有合法采礦許可證的露天礦山,要查清是否按照開發利用方案進行資源開采,是否按照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進行治理,是否存在浪費和破壞礦產資源的情況。
4.對持有合法采礦許可證的露天礦山,要查清是否有水土保持方案并完成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是否進行安全評價,并按照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施工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鄰礦山是否保持安全距離等情況。
5.對持有合法采礦許可證的露天礦山,要查清礦區范圍是否與依法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各類保護地和永久基本農田重疊,是否在地方政府確定的“三區兩線”及特定生態保護區范圍內。
6.對非法開采的露天礦山和露天采礦點,是否采取有力的制止措施,是否對礦產資源的破壞和生態環境的損害行為進行了責任追究。
7.對責任主體滅失的露天礦山,地方政府是否已按照“宜林則林、宜耕則耕、宜草則草、宜景則景”的原則,進行生態修復綠化。
8.對廢石廢渣等固體廢棄物,特別是矸石山,要查清具體堆放位置、實際高度、占地面積、堆存時間及周邊環境,是否具有自燃傾向性,是否有相應的處置方案或措施。
責任單位: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
完成時限:2018年年底前。
(二)優化布局
各地要按照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積極協調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保、住建、交通、水利、農業、林業、安監等部門,按照“開采總量控制、礦業權減量投放、礦山規模開發、采選加工綠色環保、尾礦尾渣綜合利用、礦區和諧發展”的目標,對第三輪礦產資源規劃中露天礦山開采區劃布局進行再優化、再調整。
原則上結合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和“三區兩線”及特定生態保護區范圍,對禁止露天開采礦山的范圍進一步優化,按照整合區重新布局和礦產資源剛性需求基本保障的原則,對國家、部、省已經明確禁止新建、擴建礦山的區域,要進一步調整優化,嚴格控制整合礦山總量。
責任單位: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
完成時限:2018年年底前。
(三)停產整治
對證照齊全,但沒有嚴格按照國土、環保、水利、安監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管理要求和相關方案設計實施開采、治理和保護,特別是污染治理不規范、排放不達標的露天礦山,要立即實施停產整治。各地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停產整治露天礦山名單和整治合格的標準及相關政策。
停產整治的露天礦山,要按照“一礦一策”的要求制定具體的停產整治方案,并按照方案及時完成整治任務。整治完成的礦山,經當地政府組織驗收達標后方可恢復生產。
整治期間,主動申請關閉的露天礦山,要按照有關要求注銷相關證照,拆除生產設備、設施,并組織實施生態修復。
對拒不停產或擅自恢復生產的露天礦山要依法強制關閉,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要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責任單位: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
完成時限:2019年1月底前公布名單。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
(四)取締關閉
對非法露天開采礦山(含證照過期的礦山),按照“三不留”(不留人員、不留采礦設備、不留建筑物)的標準,由當地政府立即取締。證照不齊全,或證照齊全,但在規定時限內,整治不達標,未通過驗收的礦山,由當地政府組織依法關閉,及時注銷或吊銷有關證照,并向社會公告。
責任單位: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
完成時限: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取締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關閉工作。
(五)生態修復
露天礦山要按照“誰開采、誰治理、邊開采、邊治理”的原則,嚴格按照綠色礦山建設的標準,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等設計標準和批復要求,認真開展生態修復,堅決恢復綠水青山。
對主動退出或政策性強制關閉的露天礦山,以及可追溯礦主的非法開采礦山、合法開采已閉坑礦山,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責令限期履行生態環境治理恢復義務。對于經查確實無法追溯的責任主體滅失露天礦山,由各級政府承擔生態修復的主體責任,采取地質環境治理、土地綜合整治、生態修復治理等綜合手段,按照“宜耕則耕,宜林則林,宜草則草、宜景則景”等原則,開展礦山生態環境修復綠化工作,最大限度減少裸露地面,增加綠化面積,減少和抑制礦山揚塵,實現“三區兩線”范圍內責任主體滅失露天礦山修復綠化工作完成率達75%以上的目標。
責任單位: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
完成時限:2020年底前。
(六)廢物治理
各地要加大采礦廢石廢渣等固體廢棄物的治理工作,對廢石廢渣治理實行臺賬管理。要研究制定廢石廢渣綜合利用計劃,出臺相應鼓勵優惠政策,推動社會企業投資開展廢石廢渣綜合利用,實現廢石廢渣“吃干榨盡”,消除廢石廢渣造成的環境問題。對短期內無法綜合利用的廢石廢渣,特別是煤矸石山,要加大監控和防護力度,開展環境影響和安全評估,采取有力措施防止產生環境污染、土地損毀和安全隱患等問題。
責任單位: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
完成時限:2019年6月底前出臺政策措施,并持續治理。
(七)標準建設
省直有關部門要加快制定并統一露天礦山建設方面的制度、規范和標準,確保全省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順利開展。國土資源廳負責牽頭制定我省煤炭、冶金、有色、黃金、鹽堿、非金屬和建筑石料、石材等7個行業綠色礦山建設地方標準。
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等單位
完成時限:2019年6月底前完成。
三、政策措施
(一)嚴格露天礦山開采準入
嚴格執行規劃要求,按照新一輪礦產資源規劃和國家、部、省出臺的一系列關于露天礦山的管理政策要求,從源頭上抓好露天礦山的管理。嚴格執行環保要求,禁止新建普通建筑石料礦產小型露天礦山項目,嚴格限制新建非普通建筑石料礦產小型露天礦山項目,全面停止新建零星分散規模的露天礦山項目。
嚴格執行規模準入要求,提高部分礦產的準入要求,新設建筑石料類礦山儲量規模必須達到1000萬噸以上,年開采規模必須達到100萬噸以上;新設建筑(飾面)石材類礦山儲量規模必須達到200萬立方米以上,年開采規模必須達到10萬立方米/年以上。
(二)鼓勵主動退出
各地要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鼓勵露天礦山采礦權人主動申請關閉退出。對于符合政策性關閉并由當地政府組織驗收合格的露天礦山,礦區范圍內已繳納價款或出讓收益部分,仍有剩余資源儲量的,按照《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政策性關閉礦山企業繳納礦業權價款退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財環〔2016〕54號)的有關規定,退還價款或出讓收益。對整治驗收不合格被強制關閉的露天礦山和因違法違規被強制關閉的露天礦山,不予退還礦業權價款或出讓收益。
(三)加快推進礦山升級改造
在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中,要將礦山升級改造作為重點,大力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實現礦業經濟綠色發展。關停淘汰一批環境問題突出、資源利用率低、開采方式落后、經濟效益較差的礦山及配套加工生產企業,培育一批環境保護到位、資源利用率高、綜合效益突出的新型大型礦業企業,增強我省礦業競爭力。
各地要按照“礦山企業管理規范化、資源利用高效化、生產工藝環保化、礦山環境生態化、礦地關系和諧化”的總體要求,按照“政府引導、企業主建、對標入庫、信息公開”的原則,壓實礦山企業主建的主體責任。
新設露天礦山必須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進行建設和運營管理,已設露天礦山要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加快企業升級改造,安排專項資金,倒排建設工期,在開采、加工、裝運、儲存等主要環節,積極采用先進、高效、節能的開采加工設備、技術和工藝,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地質環境、土地復墾、水土保持、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做到真投入、真建設,取得真實效。各地要加強對綠色礦山建設的督導檢查,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第三方開展現場核查和評估。
(四)創新露天礦山治理模式
各地要加大露天礦山環境遺留問題整治力度,創新治理模式,加快治理步伐。對建筑石料礦開采中形成高陡邊坡且視覺污染嚴重的殘留山體,經嚴格規劃設計、項目論證、社會公示并經省轄市或省直管縣(市)級人民政府批準,通過整體降坡或整體采平等方式實施開發式治理,治理出的土地指標可作為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或占補平衡指標使用或交易,指標收益可按規定用于礦山環境恢復治理。
治理動用礦石總量在50萬噸以下的,可通過地質環境保護治理、生態環境修復治理和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等項目進行治理;治理動用礦石總量在50萬噸以上的,可不受儲量規模和生產規模準入條件限制設置采礦權進行治理。
開發式治理要充分體現項目的公益性目的,按照“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思路,采取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確定承擔主體,加快推進開發式治理工作,堅決防止“治理工程”變成“開采工程”,確保在2020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務,達到治理效果。
(五)切實提高資源保障水平
各級政府要切實抓好涉及民生與重點工程的礦產資源保障工作,堅決防止因一刀切等不正確做法,造成礦產品供給不足和價格過快上漲。在出讓采礦權時,要在充分考慮資源賦存狀況、生態承載能力和市場需求情況的基礎上,體現“少開新礦山、整治整合老礦山,不設小礦山、只開大礦山”的原則,最大限度減少礦產資源開發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最大限度提高礦產資源開發的集約節約水平,最大限度保障社會經濟發展的資源供給。
對鄭州等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在嚴格環保及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對老礦山、老礦區進行升級改造,允許礦區間距300米以內的相鄰礦山實施資源整合,劃定統一的礦區范圍,進行整體開發利用,并通過招標、拍賣和掛牌等市場方式,確定繼續實施開發的主體,保障經濟發展基本需要。
四、工作要求
露天礦山綜合整治是一項任務艱巨、情況復雜、利益交織、涉及面廣的系統工程,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和監管職責,嚴格執行政策要求,形成“政府領導、部門聯動、透明公開、快速推進”的工作局面。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落實。露天礦山所在地政府要切實履行綜合整治工作的主體責任,政府主要領導要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要嚴密組織,統籌安排,壓實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督促礦山企業履行礦山環境保護和升級改造的主體責任,形成有主礦山企業治理、經查確實無法追溯的無主礦山政府兜底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全覆蓋的工作格局。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嚴格露天礦山建設項目核準、備案;公安部門負責打擊非法違法采礦和礦山開采中的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加強火工品管控;財政部門負責保障整治行動的工作經費,按規定退還礦業權價款或出讓收益;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查處無證采礦行為,對不按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方案開采恢復治理的露天礦山,責令限期修改完善開發利用方案,并提出整治或關閉的意見;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批復要求,對不具備環保生產條件、超標排放、揚塵污染的露天礦山,提出整治或關閉意見;水利部門負責提供露天礦山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對未按水土保持方案的露天礦山,提出整治或關閉意見;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提供露天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露天礦山,提出整治或關閉意見,同時加強尾礦庫的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會同環境保護部門開展全省廢石廢渣治理有關工作;林業部門負責政策性關閉礦山和責任主體滅失礦山及周邊地形地貌整治后綠化的技術指導;電力主管部門做好關閉礦山停止供電工作。同時,相關政府部門要做好關閉礦山的證照注(吊)銷工作。
?。ǘ┘訌姴块T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在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中,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保、水利、林業、安監和電力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切實履行工作責任和監管責任,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聯動、密切配合的工作合力,將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到實處,確保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果。各級政府要通過建立齊抓共管的長效機制,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監督等部門在礦山管理中,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原則,各負其責,共同監管,實現審批、生產、安全、環保等各個環節無漏洞監管。要將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納入掃黑除惡專項斗爭范圍,對涉黑涉惡線索要及時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到位,徹底鏟除露天礦山領域黑惡勢力的土壤。
?。ㄈ┙⒄闻_賬,強化督導檢查。各地要建立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臺賬,按照臺賬督促整治和銷號,針對臺賬要有計劃管理,要有年進度、季進度和月進度,確保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有序開展。要適時組織有關部門對礦山企業開展露天礦山綜合整治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不按“一礦一策”方案開展整治的礦山企業,及時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其加大整治力度,確保整治進度。各地應在該方案下發后,每半年定期向省政府報告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進展情況,確保此項工作穩步有序推進。對露天礦山綜合整治中存在責任不明確、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造成露天礦山開發管理秩序混亂,甚至引發重大環保、安全事故的,嚴格依法依規追究問責。省直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和檢查,確保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達到預期效果。
?。ㄋ模┘訌娦畔⒐_,接受社會監督。各地要對露天礦山綜合整治的政策、標準,取締、關閉、整治的對象,責任主體滅失礦山修復治理項目,以及露天礦山綜合整治進展情況,及時向社會進行公示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既不主動退出,又拒不開展礦山整治的露天礦山企業列入礦業權異常名錄,情節嚴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各地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非法采礦的和未按要求停產、擅自生產的,一經查實,給予舉報人獎勵,并對舉報情況進行核實處理。
(五)加強宣傳引導,形成社會共識。各地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和宣傳作用,組織開展露天礦山綜合整治成功經驗的宣傳,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帶動作用,加大對整治工作中存在嚴重問題的礦山和反面典型的曝光力度,形成對違法違規企業的高壓態勢。對整治工作推進不力,存在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的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人嚴肅問責。
2018年碳酸鈣精細加工應用技術提升及實操培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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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碳酸鈣粉體清潔生產技術
2、碳酸鈣粉體精細加工制備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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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河南省國土廳
編輯整理:粉體技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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