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國土資源廳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已設礦業權出讓收益處置的意見》,對6大類已設礦業權出讓收益處置方式進行了明確規定,具體通知如下:
各省轄市國土資源局、財政局,各有關省直管縣(幣)國土資源局(地質礦產局)、財政局:
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7〕35號),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聯合印發了《河南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實施辦法》(豫財環〔2018〕5號),明確了新設礦業權和已設礦業權有償出讓規定。為解決已設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的處置問題,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以申請在先方式取得的不在探明礦產地范圍的探礦權,或以申請在先方式取得的雖在探明礦產地范圍但無查明資源儲量的探礦權,已按粗估法評估備案(或確認)值或按照《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探礦權出讓管理的通知》(豫國上資發〔2006〕118號)文件、以面積為單位核算值全額繳納了探礦權價款,若現勘查礦種與初期許可評估(核算)時的礦種一致,視為已完成首期有償處置,不再征收探礦權出讓收益;若現勘查礦種(含共伴生)與初期許可評估(核算)時的礦種不一致,且后期沒有補充評估繳納變更(含增列、共伴生)礦種礦業權價款的,視為未完成有償處置。
未完成有償處置的,應在采礦權新立時以協議出讓方式征收未處置礦種采礦權出讓收益。
二、以申請在先方式取得的不在探明礦產地范圍的探礦權轉為采礦權,或以申請在先方式取得的雖在探明礦產地范圍但無查明資源儲量的探礦權轉為采礦權,已按粗估法評估備案(或確認)值或按照豫國土資發〔2006〕118號文件、以面積為單位核算值全額繳納了探礦權價款,若現開采礦種(含共伴生)與初期許可探礦權評估(核算)時的礦種或后期補充評估繳納變更(含增列、共伴生)礦種一致,視為已完成首期有償處置,不再征收采礦權新立時首期礦業權出讓收益;若現開采礦種(含共伴生)與初期許可探礦權時評估(核算)時的礦種不一致,且后期沒有補充評估繳納變更(含增列、共伴生)礦種礦業權價款的,視為未完成有償處置。
未完成有償處置的,應按未處置礦種2017年6月30日時間點的剩余資源儲量,以協議出讓方式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三、以申請在先方式在采礦權平面投影范圍深部設置的探礦權,尚未轉為采礦權的,應在采礦權新立時按協議出讓方式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若已轉為采礦權,應按截至2017年6月30日剩余的資源儲量。以協議出讓方式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對于在設置探礦權時繳納的探礦權價款應予以扣減。
四、以申請在先方式取得的探礦權轉為采礦權,完成了首期有償處置的,在首次開發利用方案設計利用的資源儲量(可采儲量)開采完畢后,延續采礦權并利用新增的資源儲量(可采儲量),需評估并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
五、已取得的采礦權,因開采條件、開采方式或開采規模等主要開采參數發生變化,原許可開采的資源儲量開采完畢后,超出原開發利用方案設計而實際消耗的資源儲量沒有評估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的,在該采礦權延續、變更、轉讓時需對超出的資源儲量進行有償處置。
六、以申請在先、協議出讓、招拍掛等方式出讓的已完成有償處置的探礦權。如變更礦種或增列礦種且經過批準,應在采礦權新立時,比照協議出讓方式征收變更或增列礦種的采礦權出讓收益;已完成有償處置的采礦權,如礦區范圍內新增資源儲量(可采儲量)或經批準許可其新增或變更開采礦種的,應比照協議出讓方式征收新增資源儲量(可采儲量)和新增、變更開采礦種資源儲量的采礦權出讓收益。
露天開采礦山剝離物應綜合利用,并以協議出讓方式征收利用礦種的采礦權出讓收益。
七、省國土資源廳委托省國土資源科學研究院、省地質博物館會同有關中介機構,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對己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出讓收益)處置情況進行清理甄別。清理甄別結果由省國土資源廳組織確認并公告,委托開展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工作,通知礦業權人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礦業權出讓收益處置征收工作。
2018年碳酸鈣精細加工應用技術提升及實操培訓班
2018年11月6日-8日 廣西賀州
培訓大綱:
1、碳酸鈣粉體清潔生產技術
2、碳酸鈣粉體精細加工制備技術
3、碳酸鈣粉體表面改性技術開發與應用
4、碳酸鈣粉體在有機聚合物材料中的應用技術
5、碳酸鈣精細加工技術實操
培訓咨詢和交流:18301216601(微信同號)
來源:河南省國土資源廳
編輯整理:粉體技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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