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實施辦法》,2017年6月30日以前征收的礦產資源收入,市縣按《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和使用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湘財非稅〔2017〕5號)規定劃繳上級財政。2017年7月1日起,市縣按此實施辦法規定的分成比例劃繳上級財政。待國家礦業權占用費征收管理辦法及湖南省實施辦法出臺后,各級財政再按規定的實施時點辦理結算,多退少補。
具體通知如下:
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自然(國土)資源局,省直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7〕35號),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自然資源廳制定了《湖南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實施辦法》(詳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7年6月30日以前征收的礦產資源收入(兩權價款與使用費),市縣按《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和使用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湘財非稅〔2017〕5號)規定劃繳上級財政。2017年7月1日起,市縣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分成比例劃繳上級財政。
二、待國家礦業權占用費征收管理辦法及我省實施辦法出臺后,各級財政再按規定的實施時點辦理結算,多退少補。
三、礦業權人在2017年7月1日前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且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分期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的,其未繳清價款以及按《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建〔2008〕22號)規定計算的資金占用費,仍按原簽定的合同(協議)執行,所征收款項繳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科目。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2018年10月23日
湖南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7〕35號)和《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家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湘財綜〔2018〕23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是國家基于自然資源所有權,將探礦權、采礦權(以下簡稱礦業權)出讓給探礦權人、采礦權人(以下簡稱礦業權人)而依法收取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礦業權出讓收益包括探礦權出讓收益和采礦權出讓收益。
第三條 凡在湖南省行政區劃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礦業權人,依照本辦法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
第四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征收管理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具體征收工作由各級自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
第二章 礦業權出讓收益確定
第五條 全面實行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除協議出讓等特殊情形外,對其他礦業權一律以招拍掛等市場競爭方式出讓。嚴格限制協議出讓范圍,以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已設礦業權范圍內新增面積、新增礦種、新增礦產資源儲量的,也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有償取得。
第六條 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礦業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招拍掛的結果確定。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照評估價、市場基準價從高確定。對暫未發布市場基準價的礦種,按評估價確定礦業權出讓收益:
(一)經批準協議出讓礦業權的;
(二)采礦權人經批準開展深邊部地質礦產勘查的;
(三)已經有償取得的探礦權增列礦種、增加面積以及采礦權增列礦種、增加資源儲量的,增列、增加的部分比照協議出讓方式,在采礦權階段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對國家鼓勵實行綜合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本辦法發布前已發放勘查或者采礦許可證,但尚未進行有償處置或者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
第八條 根據我省礦業經濟發展宏觀調控的需要和礦業權市場價格變化情況,省自然資源廳適時制定主要礦種的市場基準價,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
第三章 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
第九條 自然資源部登記的礦業權,其出讓收益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征收。省自然資源廳登記的礦業權,其出讓收益委托礦業權所在地的市(州)、縣(市、區)自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市(州)、縣(市、區)自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礦業權,其出讓收益由市(州)、縣(市、區)自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礦業權范圍跨市(州)、縣(市、區)行政區域的,由省自然資源廳指定的市(州)、縣(市、區)自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第十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一般按以下程序繳納:
(一)依據核定后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由礦山所在地的自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具繳款通知單或《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通知礦業權人或礦業權申請人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繳款通知書應載明繳納總額、繳納賬戶、繳納期限(如分期繳納額度、期限)等。
(二)礦業權人或礦業權申請人按繳款通知單或《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的要求,將應繳礦業權出讓收益足額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第十一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低于規定額度的,一次性征收;高于規定額度的,經批準可分期繳納,具體規定如下:
(一)新設立的礦業權,探礦權出讓收益在1000萬元以下的,一次性征收。1000萬元以上的,探礦權人在取得勘查許可證前,首次繳納的比例不得低于探礦權出讓收益的20%、且不少于1000萬元,剩余部分在轉為采礦權后,在采礦權有效期內按年度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在2000萬元以下的,一次性征收。2000萬元以上的,采礦權人在取得采礦許可證前,首次繳納的比例不得低于采礦權出讓收益的20%、且不少于2000萬元,剩余部分在采礦權有效期內按年度繳納。
(二)已設立的礦業權,其出讓收益在1000萬元以下的,一次性征收。1000萬元以上的,探礦權人在取得采礦許可證前,首次繳納的比例不得低于探礦權出讓收益的20%、且不少于1000萬元,剩余部分在轉為采礦權后,在采礦權有效期內按年度繳納;采礦權人在取得采礦許可證前,首次繳納的比例不得低于采礦權出讓收益的20%、且不少于1000萬元,剩余部分在采礦權有效期內按年度繳納。
(三)自然資源部登記發證的礦業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分期繳納方式按財政部、自然資源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探礦權人轉讓探礦權。未繳清的探礦權出讓收益應在轉讓合同中明確由受讓人承擔繳納義務。采礦權人轉讓采礦權并分期繳納出讓收益的,采礦權人需繳清已到期的部分,剩余采礦權出讓收益應在轉讓合同中明確由受讓人繼續繳納。
第十三條 探礦權轉為采礦權且不增列礦種、不增加范圍的,不再另行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不能轉為采礦權的,剩余探礦權出讓收益不再繳納。
第十四條 未按規定及時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由負責征收權益金的自然(國土)資源主管機關責令其在30日內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滯納金,滯納金總額最高不超過應繳出讓收益本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礦業權人的相關信息將納入企業誠信系統。
第十五條 采礦權人開采完畢注銷采礦許可證前,應當繳清采礦權出讓收益。因國家政策調整、重大自然災害和破產清算等原因注銷采礦權的,采礦權出讓收益按照采礦權實際動用的資源進行核定,實行多退少補。
礦業權出讓收益原則上通過出讓金額的形式征收。對屬于資源儲量大、礦山服務年限長、市場風險高等情形的礦業權,可探索通過以礦業權出讓收益率為標準的形式征收,具體方案由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收入分類103類“非稅收入”07款“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14項“礦產資源專項收入”(1030714項)科目下,增設“探礦權、采礦權出讓收益”( 103071404目),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
2017年6月30日前已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仍在“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103071403目)科目反映。
第四章 礦業權出讓收益分成
第十七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實行中央、省、市(州)、縣(市、區)按比例分享,按照兼顧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與礦產地利益原則,除上繳中央的收益以外,保持現有省、市(州)、縣(市、區)三級收益分配格局總體穩定。
(一)中央和省級登記礦業權出讓收益,由中央、省、市(州)或省財政直管縣(市)按照4∶3∶3的比例分成,由市(州)或省財政直管縣(市)將中央和省級的70%部分及時劃解至省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二)市(州)、縣(市、區)登記礦業權,以及市(州)縣(市、區)政府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省級不參與分配,地方分成部分留礦山所在市(州)、縣(市、區),由中央、市(州)或省財政直管縣(市、區)按照4∶6的比例分成,由市(州)或省財政直管縣(市)將中央40%部分及時劃解至中央級金庫。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自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礦業權人的申請、核準的分期繳款方案及本年度繳納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憑證,辦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工作。凡未按核準的分期繳款方案按時足額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一律不得辦理登記發證。
第十九條 省、市(州)、縣(市、區)自然(國土)資源部門應建立礦業權處置和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臺賬,載明礦業權處置方式、礦業權評估或成交價總額、應繳中央、省、市(州)、縣(市、區)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已繳出讓收益;分期繳納的還應載明期限與分期應繳、已繳額度等,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有關報表和資料。
第二十條 省、市(州)、縣(市、區)自然(國土)資源部門要對相關繳款憑證及資料進行審核。財政部門要及時與自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收繳情況,確保礦業權出讓收益及時、足額收取。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自然(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履職、密切配合,加強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的全流程監管,加大對礦業權出讓收益管理中各種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自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未按規定的預算級次和分成比例將礦業權出讓收益及時足額繳入國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礦業權人違法違規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和企業未如實提供相關信息,造成礦業權人少繳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由縣級以上自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其行為記入企業不良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逗鲜∝斦d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和使用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非稅〔2017〕5號)同時廢止。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來源: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編輯整理:粉體技術網
2018年第四期礦物精細加工與應用技術高級研修班
2018年12月2日-4日 廣州
培訓大綱:
1、非金屬礦粉體精細加工技術
2、非金屬礦粉體表面改性技術
3、非金屬礦粉體在涂料中的應用技術
4、非金屬礦粉體如何打開涂料行業市場
5、專題技術沙龍
6、聯誼晚宴
報名咨詢和交流:18701083278(微信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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