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指標是指礦山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等三項指標,是評價礦山企業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效果的主要指標。日前,自然資源部公布《煤層氣、油頁巖、銀、鋯、硅灰石、硅藻土和鹽礦等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最低指標要求(試行)》(征求意見稿)。
《煤層氣、油頁巖、銀、鋯、硅灰石、硅藻土和鹽礦等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最低指標要求(試行)》(征求意見稿)
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指標是指礦山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等三項指標,是評價礦山企業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效果的主要指標。“三率”指標定義及其計算方法參見《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技術指標及其計算方法》(DZ/T0272-2015)。
經研究,確定煤層氣、油頁巖、銀、鋯、「硅灰石、硅藻土」和鹽礦等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最低指標要求如下:
一、煤層氣
(一)采收率。
按照煤巖變質程度和煤巖平均滲透率,將煤層氣氣藏分為4種類型,不同類型氣藏②采收率應達到以下指標要求(詳見表1-1)。
▽表1-1 各類煤層氣氣藏采收率指標要求
依據《石油天然氣儲量計算規范》(DZ/T 0217-2014),低滲氣藏指的是1.0mD<煤儲層平均原始滲透率≤20.0mD的煤層氣田,特低滲氣藏指的是煤儲層平均原始滲透率≤1.0mD的煤層氣田。
(二)回收率。
煤層氣回收率不低于86%。
煤層氣回收率是指經過集輸、凈化等工藝處理后的煤層氣量加煤層氣企業自用氣量占煤層氣工業產氣量的百分比。煤層氣工業產氣量指井口的煤層氣產量。
(三)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
國家鼓勵煤層氣開采企業合理開發與綜合利用共伴生資源,共伴生的二氧化碳利用率應達到95%。
二、油頁巖
(一)開采回采率。
1、露天開采不低于90%。
2、井工開采不低于75%。
(二)油回收率。
油頁巖油回收率不低于60%。
油回收率是指從干餾爐中回收的油頁巖油量占進入干餾爐中的油頁巖油量的百分比。
(三)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
鼓勵油頁巖礦山企業合理開發與綜合利用煤炭等共伴生礦產資源,其中煤炭的綜合利用率應達到80%以上。
三、銀礦
(一)開采回采率。
1、露天開采。
露天開采回采率不低于95%,礦體形態變化大、礦體薄、圍巖穩固性差的礦山開采回采率不低于92%。
2、地下開采。
依據礦山礦石品位和礦體厚度的不同,銀礦地下開采回采率最低指標要求分別為75%-92%(詳見表3-1)。
▽表3-1 銀礦地下開采回采率最低指標要求
(二)選礦回收率。
根據銀礦礦石品位、礦石可選難易程度的不同,銀礦選礦回收率應達到以下指標要求(詳見表3-2)。
▽表3-2 銀礦選礦回收率的最低指標要求
注:礦石中等可選是指礦石的物質組成、結構、有價成分的賦存狀態使其在常規選礦方法、選礦條件和選礦流程中較容易分選并得到理想指標。
礦石復雜難選是指礦石賦存狀態微細(小于10微米)呈浸染狀嵌布,或者共伴生組分多,或者泥化嚴重,或者氧化率>30%,或者以上條件兼而有之。
(三)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
銀礦中常伴生有銅、鉛、鋅等組分,當伴生組分達到表3-3所列含量要求時,應加強綜合評價與回收利用,其伴生組分綜合利用率不低于40%。
▽表3-3 銀礦床半生有用組分評價參考表
四、鋯礦
(一)開采回采率。
1、露天開采。
露天開采回采率不低于95%,礦體形態變化大、礦體薄、礦巖穩固性差的礦山開采回采率不低于92%。
2、地下開采。
目前鋯礦尚無地下開采礦山,暫不制定回采率指標。
(二)選礦回收率。
選礦回收率不低于70%。
(三)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
鋯礦中常伴生有鈦鐵礦、金紅石等有用組分,其綜合利用率不低于70%。
五、硅灰石
(一)開采回采率。
1、露天開采不低于90%。
2、地下開采不低于80%。
(二)選礦回收率。
選礦回收率不低于80%。
(三)綜合利用率。
尾礦廢石綜合利用率不低于75%。
六、硅藻土
(一)開采回采率。
1、露天開采不低于85%。
2、地下開采:一級土、二級土不低于70%。
據《礦產資源工業要求手冊》(2010年版),SiO2含量≥85%為一級土;SiO2含量≥80%為二級土。
(二)選礦回收率。
選礦回收率不低于85%。
(三)綜合利用率。
尾礦廢石綜合利用率不低于60%。
七、鹽礦
(一)開采回采率。
鹽礦以其產出方式分為巖鹽、湖鹽和天然鹵水三種類型。巖鹽礦床以鉆井水溶法開采為主,湖鹽礦床采用鹽湖采礦法,天然鹵水礦床以鉆井水力采礦法為主。其中巖鹽礦山開采回采率不低于23%,湖鹽礦山不低于80%,天然鹵水礦山不低于60%。
(二)選礦回收率。
鹽礦后加工稱為鹽化工,故不設定選礦回收率指標。
(三)綜合利用率。
與鹽礦床共(伴)生的溴、芒硝資源,隨鹵水抽出,達到工業品位的共(伴)生資源全部利用(包括回灌至采鹵后的空腔)。
編輯整理:粉體技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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