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1日,國土資源部印發《國土資源部工程技術創新中心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國土資源部工程技術創新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6〕106號)、《國土資源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實施方案》(國土資發〔2017〕133號)的要求,為規范國土資源部工程技術創新中心(簡稱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與運行,加強國土資源技術創新,促進創新成果轉移轉化,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創新中心是國土資源部科技創新基地/平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面向國土資源事業發展及重點工程需求,開展關鍵技術攻關研究、工程化研發、成果轉化及應用示范的非法人性質技術創新實體,依托國土資源系統研發單位,聯合高等院校和企業組建運行。
第三條 依據國土資源部科技創新規劃和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實施方案,在土地工程技術、地質礦產勘查工程技術、地質災害防治與環境修復工程技術、國土資源信息化工程技術等領域重點布局建設。
第四條 國土資源部按照“統籌規劃,擇優組建,嚴格標準,動態調整”的原則建設技術創新中心,保持適度建設規模。充分發揮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在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中的組織和保障作用,激發研發單位的積極性和創新潛力。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國土資源部是技術創新中心的宏觀管理部門,科技業務主管司局負責歸口管理,相關業務司局對口進行業務指導和支持。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科技創新基地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和評估指標,根據國土資源事業發展需求,提出技術創新中心的頂層設計和布局。
?。ǘ┙M織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論證、驗收與運行評估,指導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與運行。
?。ㄈ┮劳锌蒲谢A較好的支撐單位設立技術創新中心辦公室,承辦和支撐建設論證、驗收與運行評估等有關工作事項,開展技術創新中心條件、人才、成果、機制等運行管理綜合研究。
第六條 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以下簡稱主管單位)分工負責管理其所屬單位建設的技術創新中心。主管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部有關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的政策,研究制定支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的措施。
?。ǘ徍撕椭笇Ъ夹g創新中心建設實施方案與發展規劃,在項目、人才、經費、設備、場地等方面給予支持,協調解決建設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ㄈ┲笇ч_展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與運行,審查技術創新中心的重組、整合、撤消,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ㄋ模╅_展技術創新中心的年度考核。協助國土資源部開展論證、驗收和評估等工作。
第七條 依托單位是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有關要求,制定和實施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的激勵措施、辦法,制定和實施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發展規劃。
?。ǘ┙M織實施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提供相應的保障條件,解決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支持技術創新中心的發展。
(三)集聚本單位及合作機構的技術創新優勢,按照技術成果轉化目標,組建技術創新實體,建立協同創新機制,聘任技術創新中心負責人。
第八條 論證、驗收和評估等主要采取專家評審方式,由組織單位組建專家組。專家組由學術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工程技術中心建設的7-9名同行專家、管理專家和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專家組成。專家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保密規定,科學、公正、獨立地按照有關管理辦法和要求行使職責和權利。
第三章 建設與運行
第九條 組建技術創新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近5年內有多項先進的國土資源技術成果和專利;有堅實的研發基礎和工程化能力,有配套工程技術試驗儀器設備、基地和相應的條件保障;有較強的應用示范、技術服務和成果轉移轉化能力,近5年內有多項成果轉化業績和案例,有相應的工程技術帶頭人和團隊,與產業化各方有穩定的合作關系。
第十條 國土資源部根據事業發展需求及重點工程布局安排,開展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論證工作。原則上每三年組織一次新建論證,適度增補。
第十一條 具備基本條件的國土資源系統研發單位(依托單位)組織編制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方案(以下簡稱《建設方案》),向主管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主管單位審核并提出論證意見,出具推薦函。《建設方案》隨函報送國土資源部。
第十三條 國土資源部組織專家綜合論證,結合現場考察,形成論證意見。國土資源部公開發布通過論證的技術創新中心名單,并向主管單位反饋論證結果和意見建議。
第十四條 依托單位依據《建設方案》和論證意見開展建設工作,根據需求與相關科研院所、高校、企業簽訂合作協議,明確成果轉化機制、知識產權歸屬、收益分配等權益情況。按照建設目標,在兩年內完成建設任務。
第十五條 建設任務完成后,國土資源部組織專家進行驗收。未通過驗收的不再列入部技術創新中心管理序列。
第十六條 依托單位根據驗收意見,組織正式運行的技術創新中心制定未來五年建設發展規劃,報主管單位批準,作為運行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允許依托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市場動態變化以及技術創新中心運行狀況,提出重組、整合等建議;確有運行困難的,可提出撤消建議,由主管單位審查后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四章 考核與評估
第十八條 主管單位應從建設期開始對技術創新中心進行年度考核,考核意見作為驗收、評估的依據。年度考核主要依據建設方案、規劃的情況,提出改進建議,推動解決重大發展問題。
第十九條 國土資源部每3年對進入運行期的技術創新中心進行評估。評估主要依據規劃和年度考核意見,對成果轉化、績效情況進行評估,未達到運行標準的,實施退出機制。
第二十條 評估按照“科技創新+成果轉化+人才培養”評價的要求,采取專家綜合評估方式分領域開展。參加評估的技術創新中心需提交技術創新中心評估總結報告。
第二十一條 評估專家組聽取技術創新中心主任報告、查閱評估總結報告和年度考核情況,依據國土資源部技術創新中心評估指標體系,進行記名打分并排序,并隨機選擇20%進行現場檢查,查看技術成果轉移轉化記錄及運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專家組經綜合評議,形成評估意見。評估意見分為優秀、良好、未通過評估三類,原則上優秀的比例不超過30%,未通過評估的比例不低于10%。
第二十三條 國土資源部公開發布通過考核評估的技術創新中心名單。主管單位、依托單位應對通過考核評估的技術創新中心加大傾斜性支持力度。未通過評估的不再列入部技術創新中心管理序列。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主管單位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國土資源部工程技術創新中心評估指標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指標說明 |
權重 |
能力與
實力(40%) |
科研能力 |
在研科技項目總數、國家及省部級科研項目數;承擔橫向項目和市場項目數;科技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及同比增長率。 |
15 |
人才隊伍 |
總人數、研發人員占總人數比重以及省部級以上高端人才與中青年人才數量;中心主任與團隊帶頭人影響力;工程化人才隊伍水平與結構的合理性,技術、經營、管理人員結構。 |
15 |
工程化研發條件 |
儀器設備配置水平、科研儀器設備原值;實驗用房和轉移轉化基地建筑面積;工程化設施設備的先進性、完備性;工程化研發經費的保障性。 |
10 |
成果與
貢獻(40%) |
技術成果水平 |
科研收入、技術服務收入數量及其占總收入的比重;專利授權數(其中發明專利授權數)、新產品、新工藝數量;論文、服務合同數;代表性成果創新性、成熟性、競爭力及科技獎勵情況;工程化在研任務的先進性、創新性。 |
15 |
行業影響力 |
行業地位與技術優勢;成果轉移轉化數量、收入及比重;核心技術、主導產品應用推廣情況與效益;培養和提供行業人才數量;主持或參與國家與行業標準數量;行業技術進步帶動作用。 |
15 |
開放與服務 |
資源開放共享成效;產學研交流與合作機制;行業技術服務、培訓成效。 |
10 |
體制機制與運營管理(20%) |
體制機制 |
依托單位的組織管理和后勤保障情況;創新人才激勵、獎勵機制;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及獎勵機制;與相關科研單位、企業的合作協議及協同創新機制。 |
10 |
運行管理 |
中心治理結構及機構、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及日常管理運行情況;資產配置與收入情況,經濟良性循環能力;依托單位對中心年度考核情況。 |
5 |
發展前景 |
解決發展問題措施的針對性、可行性;中心的發展規劃和發展目標的合理性、保障措施的有效性。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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