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就進一步加強福州市預拌混凝土管理有關事項通知,通知要求從2018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河砂。
通知的部分內容如下:
一、加強預拌混凝土原材料質量控制
廠區內砂、石等骨料堆場應進行硬化處理,按照不同的品種、規格設置隔墻合理分倉堆放,每種材料必須要設置兩個料倉,保證經檢測合格后循環使用。粗骨料應采用反擊破或圓錐破生產工藝,并采用2~3個粒級級配,不得采用單粒級的粗骨料。機制砂應經過整形后方可使用。
提倡推廣使用機制砂,2018年1月1日起,鼓樓區、晉安區、臺江區、倉山區、馬尾區、瑯岐經濟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閩侯縣禁止使用河砂;2019年1月1日起,福清市、長樂市、連江縣和羅源縣禁止使用河砂。
嚴禁將海砂用于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預拌混凝土企業廠區內不得存放海砂。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強化原材料質量控制,做好原材料進廠驗收記錄(包括廠名、產地、品牌規格、數量、出廠質量證明書和有效期內質保書)。進廠的原材料應取樣復驗,符合國家、地方有關規范標準規定后方可使用。
水泥、摻合料、外加劑等所有原材料必須由預拌混凝土企業負責采購,不得由預拌混凝土使用方或其他非預拌混凝土企業提供水泥等原材料以來料加工的方式進行生產。材料應采用密封的儲料筒倉,按照不同的品種、規格、生產廠家分別存儲,嚴禁混倉。生產澆筑同一部位的混凝土應使用同一批次的原材料。
二、加強預拌混凝土生產過程質量控制及質量檢驗
預拌混凝土企業每兩年應進行一次配合比設計,按有關規范標準通過系統試驗制定混凝土常用配合比表并每半年進行不少于一次的驗證;當原材料產地(廠家)、品種、質量等有顯著變化時應重新進行配合比設計。
預拌混凝土企業對運送至交貨地點的預拌混凝土質量負責。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應按試塊制作相關規定與施工單位、監理(建設)單位做好坍落度檢查及交貨檢驗試塊,交貨檢驗混凝土試塊強度作為判定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依據。交貨檢驗混凝土強度評定的檢驗批劃分宜與結構構件標準養護試件強度評定的檢驗批劃分一致。
預拌混凝土由拌合樓裝入運輸車開始至該運輸車卸料為止的時間應滿足有關國家、地方規范標準及合同規定。超過規定運送時間未卸料或已初凝的預拌混凝土不得使用。
預拌混凝土在運輸、等待、卸料、泵送和振搗等過程中嚴禁加水。在澆搗過程中向預拌混凝土中加水且使用于工程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由此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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