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礦種采礦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一覽
二、采礦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綜合調整系數計算方法一覽
三、采礦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調整系數取值標準一覽表
備注:
1、各礦種地區分類如下:
(1)建筑用花崗巖類石料、磚瓦用頁巖類、地熱水3類礦種地區分類:1類地區包括??凇⑷齺?,2類地區為其余沿海各市縣,3類地區中部各市縣。
(2)建筑用玄武巖石料地區分類:1類地區??冢?類地區瓊海、文昌、臨高、澄邁、儋州,3類地區定安。
2、礦區距最近城鎮直線距離的測算說明:本文所指的城鎮包括正式納入海南省行政管理體制的市、縣、區、鎮四級行政單位,不包括鄉級行政單位。城鎮的坐標以海南測繪地理信息局網站發布的最新電子版地圖為準,礦區坐標以離城鎮最近的拐點為準,距離保留1位小數。
3、生態因子名詞解釋:
扣除依法不能設置采礦權的I級保護林地、II級保護林地和位于生態紅線范圍及基本農田保護紅線范圍內的土地、海域,可設置采礦權區域內的生態因子涵義如下:
(1)海域:指允許設置采礦權的我省管轄海域。
(2)III級保護林地:包括除I、II級、IV級保護林地以外的地方公益林地,以及國家、地方規劃建設的豐產優質用材林、木本糧油林、生物質能源林培育基地。
(3)IV級保護林地:是需要予以保護并引導合理、適度利用的區域,包括未納入上述I、II、III級保護范圍的各類林地。
(4)草地:指生長草本植物為主的土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它草地,后者指樹木郁閉度<0.1,表層為土質,生長草本植物為主,不用于畜牧業的草地。
(5)園地:非耕地范圍內的果園、茶園及種植其它經濟作物的土地。
(6)其它地類:除上述地類以外的可設采礦權的土地。
4、生態因子類型以市縣林業局有關林地保護等級劃分圖件、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為準,用礦權坐標投圖進行確定。但為簡化計算,使計算擬出讓的某宗采礦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總值更具可操作性,當一個礦區內存在多種生態因子類型時,生態因子遵循優勢生態因子來確定的原則(以面積衡量),即按照優勢生態因子進行查表取值。
5、表中鋯鈦砂礦的品位為當量品位,它等于鈦鐵礦的折算品位與鋯英石品位之和。按目前鋯英石精礦(ZrO2≥65%)和鈦鐵礦精礦(TiO2≥52%)的價格,鈦鐵礦折算為鋯英石品位的折算系數為0.19,即:鋯鈦砂礦的當量品位=鋯英石平均品位+鈦鐵礦平均品位×0.19。
6、礦泉水綜合調整系數為1.0。
7、高嶺土一級品原礦地質品位從Al2O3≥22%;Fe2O3+TiO2<1.0%;二級品16%≤Al2O3<20%;1.0%≤Fe2O3+TiO2<1.5%;三級品Al2O3<16%;1.5%≤Fe2O3+TiO2<2.0%;以Al2O3為主要評判指標,鐵、鈦含量超標降一檔。
8、針對某一調整因子進行調整系數取值時,調整因子的值采用技術報告的原值(不進行四舍五入),將該值對照上表可得調整系數。
9、表中區間表示方法符號的含義:“[”為“大于等于”;“]”為“小于等于;“(”為“大于”;“)”為“小于”。例如:石英砂礦最大主礦體厚度(米)“(10,20]”表示“10米<最大主礦體厚度≤20米”。
10、表格中各調整因子的值在橫向上沒有一一對應的關系,例如:建筑用花崗巖石料剝采比[0,0.1],并不只對應生態因子中III級保護林地,同時也對應IV級保護林地、草地或園地和其它3個因子。
11、注意區分調整因子值和調整系數兩個不同概念,以金礦為例:2.5-5g/t為金礦品位調整因子的值,而1.00為品位調整因子的調整系數。
四、采礦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成果的說明與應用
1、擬出讓的某宗采礦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的計算方法:擬出讓的某宗采礦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對應礦種采礦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該礦種綜合調整系數。
綜合調整系數:依據地質勘查報告或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等資料中的相關數據和內容,獲得調整因子值/類型(生態因子類型的獲得方法見表3備注4},按調整因子值/類型查閱表3即可獲得各調整因子的系數,綜合調整系數=各選用調整因子系數的乘積。
2、擬出讓的某宗采礦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總值計算方法:擬出讓的某宗采礦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總值二擬出讓的某宗采礦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出讓利用的資源儲量。其中:
①固體礦產出讓利用的資源儲量=∑[控制的內蘊經濟資源量(332)及其以上資源儲量]×可信度系數1+推斷的內蘊經濟資源量(333)×可信度系數2。
根據《中國礦業權評估準則》和海南省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情況,可信度系數1取值1.0;可信度系數2取值視礦種而定,其中金屬礦產(除鋯鈦砂礦外)取值0.6,非金屬礦產(除建筑用石料、磚瓦用頁巖類礦產外)及鋯鈦砂礦取值0.8,建筑用石料、磚瓦用頁巖類礦產取值1.0。
②水氣礦產出讓利用的資源儲量=擬出讓年限×年生產規模。
上述各級別的資源儲量及年生產規??梢玫V區勘查報告、資源儲量分割報告或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等資料中的相關數據(具體引用何種報告,視具體情況而定)。
例:假設某建筑用花崗巖石料采礦權出讓利用的資源儲量為100萬m3,經查閱與該礦權相關的地質報告,獲得調整因子值為表4第2行所示,使用這些調整因子值查閱各礦種調整系數取值標準一覽表(表3),獲得調整系數的值見表4第3行。則該采礦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總值為:建筑用花崗巖類石料市場基準價×出讓利用的資源儲量×剝采比調整系數×區位調整系數×交通因子調整系數×生態調整系數==7.5×1000000×1.11×0.81×1.09×1.10=8085156(元)。
3、未制定采礦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的建筑用石料礦種,其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和調整系數參照建筑用花崗巖類石料。未制定市場基準價的其余礦種,采用委托評估方式確定。
4、共伴生礦種的采礦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主礦種及可利用共伴生礦種均己制定市場基準價的,按上述規定分別計算,并累計作為該采礦權出讓收益基準價總值;主礦種及可利用共伴生礦種之一未制定市場基準價的,該采礦權基準價仍采用委托評估方式確定,但評估價款不能低于使用市場基準價方法計算的已發布市場基準價礦種的基準價總值(之和)。
5、采礦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制度的動態調整:原則上市場基準價每兩年進行一次調整。但當某一礦產品的銷售價格累計上漲或下跌≥20%時,可適時對該礦種市場基準價進行調整。
6、各礦種采礦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一覽表和采礦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調整系數取值標準一覽表為相互依存的整體,不能拆分開來單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