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9月18日夜,在日本關東軍安排下,鐵道“守備隊”炸毀沈陽柳條湖附近的南滿鐵路路軌,并栽贓嫁禍于中國軍隊。日軍以此為借口,炮轟沈陽北大營,是為“九一八事變”。長達十四年的抗日戰爭拉開帷幕。
從“九一八”事變到日本投降,日本瘋狂掠奪我國的煤炭、鐵、銅、金、鉛、鋅、鋁、鎂、錳、黏土等大批礦產資源,以供其國內工業生產及對外侵略戰爭之需。
據不完全統計,侵華期間,日本累計從我國掠奪煤炭約10億噸、鐵礦約1.8億噸、銅礦約150萬噸、鋁約10萬噸、鎂約5萬噸,還有大量的非金屬礦產以及鉛鋅、金銀貴金屬等礦產。
為了掠奪我國礦產資源,1932年9月9日,日本侵略者與偽滿洲國政府簽訂了《關于規定國防上必需的礦業權的協定》。根據這一協定,日本帝國臣民可在“偽滿洲國”領土內取得一切礦業權,采掘俱無限期。這些“國防上”必需礦產包括煉鐵及煉鋼(包括特殊鋼)用原礦、輕金屬原礦、煤炭、石油、油母頁巖、鉛礦、鋅礦、鎳礦、硫化鐵礦、銻礦、錫礦、白金礦、水銀礦、石墨、石棉、硝石等。該協議還規定,“偽滿洲國”政府在制定或修改有關國防上所需礦物的礦業法規時,應事前取得日本國政府的同意。這從法律上確立了日本對我國資源的實際控制權。
東北地區礦產資源儲量巨大,尤其是用于軍事工業的煤、鐵儲量充足,因此日本對東北礦產資源覬覦時間最久。從1905年至1918年,東北許多礦產資源已被日本資本所攫取。1931年“九一八”事變后,日本迅速武裝占領了全東北,通過實施經濟統制政策,大肆掠奪東北資源。
1910年至1945年,日本侵略者在撫順先后建成大山坑、東鄉坑、古城子第三露天煤礦、古城子第二露天煤礦、萬達屋坑、東崗露天煤礦等礦井,共掠奪煤炭2.27億噸。在1945年日本投降的當年,還掠走325.4萬噸煤炭。
日本“鞍山制鐵所”于1918年5月15日正式成立,并于1919年4月29日正式投產。在1919~1945年間,日本從鞍山鐵礦共掠奪鐵礦石3500萬噸、生鐵1187萬噸、鋼錠548萬噸、鋼材326萬噸。
為搶占金礦,日本關東軍特務部專門成立了“采金事業調查部”,制定了《滿洲采金事業方策》,投入300多人,盜采黃金。1939~1943年,在烏拉嘎金礦開采沙金10余萬兩;1940~1945年,從夾皮溝金礦掠走黃金2327.337公斤。
1936年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編制的《滿洲采金事業方策》。
1939年,日本侵略者在我國遼寧海城地區調查鈾礦并偷采直接運往東京,這項活動一直延續到1945年7月。
華北地區礦產資源極其豐富,尤其是煤炭資源。日本占領華北后,華北大量煤、鐵、鹽等礦產資源被掠往日本及偽滿。
據不完全統計,到1945年8月,日本共從華北開采掠走煤炭1.2億噸、鐵礦石500萬噸、鋼鐵60萬噸、鹽1200萬噸、堿20萬噸、鋁土礦300萬噸以及大量金礦。其中,1939年至1945年僅從山東省玲瓏金礦就掠奪黃金高達16.5噸。
在華中地區,日本通過華中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中國淪陷區的鐵礦、煤礦、銅礦、螢石等進行統制性“開發”。
早在1900年,日本就用輸出資本的形式控制了漢冶萍公司,以廉價強購大冶的鐵礦石。對淮南煤礦、銅官山銅礦進行掠奪性開發,所產礦石大部分運往日本。
1938年10月,日軍侵占大冶。據不完全統計,大冶鐵礦從1893年正式投產,到1945年,共計生產鐵礦石2092.32萬噸,被日本掠走1550.8萬噸,約占總產量的74%。據推算,日本每生產10支步槍,至少有一支是用大冶的鐵制造的。
華南地區淪陷后,日本對華南資源的掠奪主要集中在廣州及其附近地區、潮汕地區和海南島等。
1938年廣州淪陷后,日本對工礦企業在內的眾多經濟領域實施全面掠奪和統制。1939~1945年日本三菱公司從南鵬島掠走鎢礦1350噸。
海南田獨鐵礦從1939年5月建礦開采,至1944年共被掠走鐵礦268萬噸。石碌鐵礦從1940年11月至1945年,共被掠奪鐵礦石69萬噸。
1895年日本通過甲午戰爭,逼迫清政府簽訂賣國條約攫取了臺灣。1896年制定了《臺灣礦業規則》。日本殖民時期,日本的臺灣總督府和日本各大財閥集團控制著臺灣工業生產。臺灣總督府主要控制鐵路、礦山、港口等工業企業。
參考來源:國土資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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