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改委、工信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建部、人民銀行、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綠色產業指導目錄(2019年版)》,明確指出:各地方、各部門要以《目錄》為基礎,根據各自領域、區域發展重點,出臺投資、價格、金融、稅收等方面政策措施,著力壯大綠色建筑材料制造、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礦山生態環境恢復、產業園區綠色升級等211項綠色產業。
綠色產業指導目錄(2019年版)
1 節能環保產業
1.1高效節能裝備制造
1.1.1節能鍋爐制造
1.1.2節能窯爐制造
1.1.3節能型泵及真空設備制造
1.1.4節能型氣體壓縮設備制造
1.1.5節能型液壓氣壓元件制造
1.1.6節能風機風扇制造
1.1.7高效發電機及發電機組制造
1.1.8節能電機制造
1.1.9節能型變壓器、整流器、電感器和電焊機制造
1.1.10余熱余壓余氣利用設備制造
1.1.11高效節能家用電器制造
1.1.12高效節能商用設備制造
1.1.13高效照明產品及系統制造
1.1.14綠色建筑材料制造
1.1.15能源計量、監測、控制設備制造
1.2先進環保裝備制造
1.2.1水污染防治裝備制造
1.2.2大氣污染防治裝備制造
1.2.3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裝備制造
1.2.4固體廢物處理處置裝備制造
1.2.5減振降噪設備制造
1.2.6放射性污染防治和處理設備制造
1.2.7環境污染處理藥劑、材料制造
1.2.8環境監測儀器與應急處理設備制造
1.3資源循環利用裝備制造
1.3.1礦產資源綜合利用裝備制造
1.3.2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裝備制造
1.3.3建筑廢棄物、道路廢棄物資源化無害化利用裝備制造
1.3.4餐廚廢棄物資源化無害化利用裝備制造
1.3.5汽車零部件及機電產品再制造裝備制造
1.3.6資源再生利用裝備制造
1.3.7非常規水源利用裝備制造
1.3.8農林廢物資源化無害化利用裝備制造
1.3.9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綜合利用裝備制造
1.4新能源汽車和綠色船舶制造
1.4.1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制造和產業化
1.4.2充電、換電及加氫設施制造
1.4.3綠色船舶制造
1.5節能改造
1.5.1鍋爐(窯爐)節能改造和能效提升
1.5.2電機系統能效提升
1.5.3余熱余壓利用
1.5.4能量系統優化
1.5.5綠色照明改造
1.5.6汽輪發電機組系統能效提升
1.6污染治理
1.6.1良好水體保護及地下水環境防治
1.6.2重點流域海域水環境治理
1.6.3城市黑臭水體整治
1.6.4船舶港口污染防治
1.6.5交通車輛污染治理
1.6.6城市揚塵綜合整治
1.6.7餐飲油煙污染治理
1.6.8建設用地污染治理
1.6.9農林草業面源污染防治
1.6.10沙漠污染治理
1.6.11農用地污染治理
1.6.12噪聲污染治理
1.6.13惡臭污染治理
1.6.14農村人居環境整治
1.7資源循環利用
1.7.1礦產資源綜合利用
1.7.2廢舊資源再生利用
1.7.3城鄉生活垃圾綜合利用
1.7.4汽車零部件及機電產品再制造
1.7.5海水、苦咸水淡化處理
1.7.6雨水的收集、處理、利用
1.7.7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1.7.8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綜合利用
2清潔生產產業
2.1產業園區綠色升級
2.1.1園區產業鏈接循環化改造
2.1.2園區資源利用高效化改造
2.1.3園區污染治理集中化改造
2.1.4園區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改造
2.2無毒無害原料替代使用與危險廢物治理
2.2.1無毒無害原料生產與替代使用
2.2.2危險廢物處理處置
2.2.3危險廢物運輸
2.2.4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生產與替代
2.3生產過程廢氣處理處置及資源化綜合利用
2.3.1工業脫硫脫硝除塵改造
2.3.2燃煤電廠超低排放改造
2.3.3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
2.3.4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改造
2.4生產過程節水和廢水處理處置及資源化綜合利用
2.4.1生產過程節水和水資源高效利用
2.4.2重點行業水污染治理
2.4.3工業集聚區水污染集中治理
2.4.4畜禽養殖廢棄物污染治理
2.5生產過程廢渣處理處置及資源化綜合利用
2.5.1工業固體廢棄物無害化處理處置及綜合利用
2.5.2歷史遺留尾礦庫整治
2.5.3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
2.5.4廢棄農膜回收利用
3清潔能源產業
3.1新能源與清潔能源裝備制造
3.1.1風力發電裝備制造
3.1.2太陽能發電裝備制造
3.1.3生物質能利用裝備制造
3.1.4水力發電和抽水蓄能裝備制造
3.1.5核電裝備制造
3.1.6非常規油氣勘查開采裝備制造
3.1.7海洋油氣開采裝備制造
3.1.8智能電網產品和裝備制造
3.1.9燃氣輪機裝備制造
3.1.10燃料電池裝備制造
3.1.11地熱能開發利用裝備制造
3.1.12海洋能開發利用裝備制造
3.2清潔能源設施建設和運營
3.2.1風力發電設施建設和運營
3.2.2太陽能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
3.2.3生物質能源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
3.2.4大型水力發電設施建設和運營
3.2.5核電站建設和運營
3.2.6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
3.2.7地熱能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
3.2.8海洋能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
3.2.9氫能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
3.2.10熱泵設施建設和運營
3.3傳統能源清潔高效利用
3.3.1清潔燃油生產
3.3.2煤炭清潔利用
3.3.3煤炭清潔生產
3.4能源系統高效運行
3.4.1多能互補工程建設和運營
3.4.2高效儲能設施建設和運營
3.4.3智能電網建設和運營
3.4.4燃煤發電機組調峰靈活性改造工程和運營
3.4.5天然氣輸送儲運調峰設施建設和運營
3.4.6分布式能源工程建設和運營
3.4.7抽水蓄能電站建設和運營
4生態環境產業
4.1生態農業
4.1.1現代農業種業及動植物種質資源保護
4.1.2綠色有機農業
4.1.3農作物種植保護地、保護區建設和運營
4.1.4森林資源培育產業
4.1.5林下種植和林下養殖產業
4.1.6碳匯林、植樹種草及林木種苗花卉
4.1.7林業基因資源保護
4.1.8綠色畜牧業
4.1.9綠色漁業
4.1.10森林游憩和康養產業
4.1.11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
4.2生態保護
4.2.1天然林資源保護
4.2.2動植物資源保護
4.2.3自然保護區建設和運營
4.2.4生態功能區建設維護和運營
4.2.5國家公園、世界遺產、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森林公園、國家地質公園、國家濕地公園等保護性運營
4.3生態修復
4.3.1退耕還林還草和退牧還草工程建設
4.3.2河湖與濕地保護恢復
4.3.3增殖放流與海洋牧場建設和運營
4.3.4國家生態安全屏障保護修復
4.3.5重點生態區域綜合治理
4.3.6礦山生態環境恢復
4.3.7荒漠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綜合治理
4.3.8有害生物災害防治
4.3.9水生態系統旱澇災害防控及應對
4.3.10地下水超采區治理與修復
4.3.11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
4.3.12農村土地綜合整治
4.3.13海域、海岸帶和海島綜合整治
5基礎設施綠色升級
5.1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
5.1.1超低能耗建筑建設
5.1.2綠色建筑
5.1.3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
5.1.4裝配式建筑
5.1.5既有建筑節能及綠色化改造
5.1.6物流綠色倉儲
5.2綠色交通
5.2.1不停車收費系統建設和運營
5.2.2港口、碼頭岸電設施及機場廊橋供電設施建設
5.2.3集裝箱多式聯運系統建設和運營
5.2.4智能交通體系建設和運營
5.2.5充電、換電、加氫和加氣設施建設和運營
5.2.6城市慢行系統建設和運營
5.2.7城鄉公共交通系統建設和運營
5.2.8共享交通設施建設和運營
5.2.9公路甩掛運輸系統建設和運營
5.2.10貨物運輸鐵路建設運營和鐵路節能環保改造
5.3環境基礎設施
5.3.1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及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運營
5.3.2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
5.3.3環境監測系統建設和運營
5.3.4城鎮污水收集系統排查改造建設修復
5.3.5城鎮供水管網分區計量漏損控制建設和運營
5.3.6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規范化建設和運營
5.4城鎮能源基礎設施
5.4.1城鎮集中供熱系統清潔化建設運營和改造
5.4.2城鎮電力設施智能化建設運營和改造
5.4.3城鎮一體化集成供能設施建設和運營
5.5海綿城市
5.5.1海綿型建筑與小區建設和運營
5.5.2海綿型道路與廣場建設和運營
5.5.3海綿型公園和綠地建設和運營
5.5.4城市排水設施達標建設運營和改造
5.5.5城市水體自然生態修復
5.6園林綠化
5.6.1公園綠地建設、養護和運營
5.6.2綠道系統建設、養護管理和運營
5.6.3附屬綠地建設、養護管理和運營
5.6.4道路綠化建設、養護管理
5.6.5區域綠地建設、養護管理和運營
5.6.6立體綠化建設、養護管理
6綠色服務
6.1咨詢服務
6.1.1綠色產業項目勘察服務
6.1.2綠色產業項目方案設計服務
6.1.3綠色產業項目技術咨詢服務
6.1.4清潔生產審核服務
6.2項目運營管理
6.2.1能源管理體系建設
6.2.2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6.2.3用能權交易服務
6.2.4水權交易服務
6.2.5排污許可及交易服務
6.2.6碳排放權交易服務
6.2.7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
6.2.8可再生能源綠證交易服務
6.3項目評估審計核查
6.3.1節能評估和能源審計
6.3.2環境影響評價
6.3.3碳排放核查
6.3.4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6.3.5水土保持評估
6.4監測檢測
6.4.1能源在線監測系統建設
6.4.2污染源監測
6.4.3環境損害評估監測
6.4.4環境影響評價監測
6.4.5企業環境監測
6.4.6生態環境監測
6.5技術產品認證和推廣
6.5.1節能產品認證推廣
6.5.2低碳產品認證推廣
6.5.3節水產品認證推廣
6.5.4環境標志產品認證推廣
6.5.5有機食品認證推廣
6.5.6綠色食品認證推廣
6.5.7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認定推廣
6.5.8綠色建材認證推廣
《綠色產業指導目錄(2019年版)》解釋說明
1. 節能環保產業
1.1高效節能裝備制造
1.1.1節能鍋爐制造:包括高低差速循環流化床油頁巖鍋爐、煤泥循環流化床鍋爐、蓄熱穩燃高爐煤氣鍋爐、高效煤粉工業鍋爐、高效低污染層燃室燃復合燃燒鍋爐、高效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多流程生物質循環流化床鍋爐、固體可燃廢棄物循環流化床鍋爐等節能型電站鍋爐、工業鍋爐和船用鍋爐,以及先進煤氣化裝備等制造。鍋爐能效等級達到《鍋爐節能技術監督管理規程》(含修改單)(TSGG0002)中熱效率指標的目標值要求,工業鍋爐能效優于《工業鍋爐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4500)規定的2級能效等級要求;工業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值符合《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要求,電站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值符合《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要求。
1.1.2節能窯爐制造:包括采用高溫空氣燃燒技術的冶金加熱爐、節能工業電爐、節能型非電熱金屬處理用爐、節能型輥道窯、節能型隧道窯、節能型梭式窯、節能型推板窯、節能型保護氣氛窯爐、節能型氮化窯、節能型燒成窯爐、節能型烘烤干燥爐等高效工業窯爐,以及節能型爐用燃燒器等設備制造。
1.1.3節能型泵及真空設備制造:包括節能泵、節能型真空干燥設備、節能型真空爐等設備制造。清水離心泵能效指標優于《清水離心泵能效限定值及節能評價值》(GB19762)標準中節能評價值水平;石油化工離心泵能效優于《石油化工離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32284)標準中1級能效水平;潛水電泵能效優于《井用潛水電泵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32030)、《小型潛水電泵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32029)、《污水污物潛水電泵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32031)標準中1級能效水平。
1.1.4節能型氣體壓縮設備制造:包括節能型空氣壓縮機、空氣調節器用壓縮機等設備制造。容積式空氣壓縮機能效優于《容積式空氣壓縮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19153)標準中1級能效水平;空氣調節器用全封閉型電動機-壓縮機能效優于《空氣調節器用全封閉型電動機-壓縮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級》(GB35971)標準中1級能效水平。
1.1.5節能型液壓氣壓元件制造:包括節能型液壓和氣壓動力機械及元件制造。
1.1.6節能風機風扇制造:包括節能型通風機、鼓風機、工業風扇、通風罩、循環氣罩等設備制造。通風機能效優于《通風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19761)標準中1級能效水平;離心鼓風機能效《離心鼓風機能效限定值及節能評價值》(GB28381)標準中1級能效水平。
1.1.7高效發電機及發電機組制造:包括節能型交流發電機、節能型直流發電機、節能型發電機組、節能型內燃發電機組、節能型旋轉式變流機、與內燃機配用的節能型發電機、節能電機及發電機組專用零件等設備制造。
1.1.8節能電機制造:包括節能型直流電動機、節能型交流電動機、節能型交直流兩用電動機、節能型小功率電動機、節能型微電機、稀土永磁電機等設備制造。中小型三相異步電動機能效優于《中小型三相異步電動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18613)標準中1級能效水平;永磁同步電動機能效優于《永磁同步電動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30253)標準中1級能效水平;高壓三相籠型異步電動機能效優于《高壓三相籠型異步電動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30254)標準1級能效水平;小功率電動機能效優于《小功率電動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5958)標準1級能效水平。
1.1.9節能型變壓器、整流器、電感器和電焊機制造節能型變壓器、節能型互感器、靜止式節能變流器、節能型電抗器、節能型電感器、變頻器、電焊機等設備制造:三相配電變壓器能效優于《三相配電變壓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0052)標準1級能效水平;電力變壓器能效優于《電力變壓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4790)標準1級能效水平;交流接觸器能效優于《交流接觸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1518)標準1級能效水平;1kV及以下通用變頻調速設備符合《1kV及以下通用變頻調速設備第一部分:技術條件》(GB/T30844.1)標準要求;1kV以上不超過35kV通用變頻調速設備符合《1kV以上不超過35kV的通用變頻調速設備第一部分:技術條件》(GB/T30843.1)標準要求。
1.1.10余熱余壓余氣利用設備制造:低熱值煤氣燃氣輪機、低溫煙氣余熱深度回收裝置、窯爐余熱利用裝置、基于吸收式換熱的集中供熱裝置、循環水及乏汽余熱回收大型熱泵裝置、高效換熱器、高效蓄能器、高效冷凝器等設備制造。熱交換器能效等級達到《熱交換器能效測試與評價規則》(TSGR0010)中的目標值要求。
1.1.11高效節能家用電器制造:包括節能型房間空調器、空調機組、電冰箱、電動洗衣機、平板電視機、電風扇等家用電器制造。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效優于《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12021.3)標準1級能效水平;轉速可控型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效優于《轉速可控型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1455)標準1級能效水平;多聯式空調(熱泵)機組能效比優于《多聯式空調(熱泵)機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級》(GB21454)標準1級能效水平;家用電冰箱能效優于《家用電冰箱耗電量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12021.2)標準1級能效水平;電動洗衣機能效優于《電動洗衣機能效水效限定值及等級》(GB12021.4)標準1級能效水平;電飯煲能效優于《電飯鍋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12021.6)標準1級能效水平;平板電視機能效優于《平板電視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4850)標準1級能效水平;交流電風扇能效優于《交流電風扇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12021.9)標準1級能效水平。其他高效節能家用電器能效均優于相應國家強制性標準1級能效水平。
1.1.12高效節能商用設備制造:包括節能型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微型計算機、投影機、商用制冷器具、冷水機組、熱泵機組、單元式空調等設備制造。產品能效優于《復印機、打印機和傳真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1521)、《微型計算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8380)、《投影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32028)、《冷水機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19577)、《單元式空氣調節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級》(GB19576)等相應國家強制性能效標準1級能效水平。
1.1.13高效照明產品及系統制造:包括發光二極管(LED)用大尺寸開盒即用藍寶石、大尺寸高效低成本LED外延生長和芯片制備產業化技術裝置、替代型半導體照明光源、新型LED照明應用產品、半導體照明產品及其生產裝備、電子鎮流器等設備制造。LED產品需符合《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鎮流LED燈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30255)、《LED筒燈性能測量方法》(GB/T29293)、《LED筒燈性能要求》(GB/T29294)、《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鎮流LED燈性能要求》(GB/T24908)等國家標準要求。
1.1.14綠色建筑材料制造:包括節能墻體材料、外墻保溫材料、節能玻璃、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綠色建材產品制造。
1.1.15能源計量、監測、控制設備制造:包括節能檢測設備、在線能源計量設備、在線能源檢測設備、熱工檢測設備、節能自控設備、溫度計量設備、流量計量設備、電力計量設備、熱力計量設備等設備制造。
1.2先進環保裝備制造
1.2.1水污染防治裝備制造:包括城鎮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裝備、農村污水處理與回用裝備、難處理工業廢水處理及回用裝備、地表水水體污染治理裝備、地下水污染防控與修復裝備、清淤機械電站廢水清淤機械、管道清淤機械、水資源專用機械、海綿城市建設配套裝備、排水管網維護檢測裝備、城鎮雨水收集與處理裝備、城鎮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與治理裝備、城市黑臭水體清淤裝備、飲用水安全保障及漏損控制裝備等裝備制造。裝備需符合《污水處理設備安全技術規范》(GB/T28742)、《污水處理容器設備通用技術條件》(GB/T28743)、《家用和類似用途飲用水處理裝置》(GB/T30307)等國家標準要求,鼓勵達到《環境保護綜合名錄(2017年版)》、《國家鼓勵發展的重大環保裝備技術目錄(2017年版)》等的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1.2.2大氣污染防治裝備制造:包括除塵、燃煤煙氣脫硫脫硝、揮發性有機污染物(VOCs)處理、機動車尾氣后處理、食品業油煙凈化等裝備制造。裝備需符合《高效能大氣污染物控制裝備評價技術要求第2部分:電除塵器》(GB/T33017.2)、《高效能大氣污染物控制裝備評價技術要求第3部分:袋式除塵器》(GB/T33017.3)、《高效能大氣污染物控制裝備評價技術要求第4部分:電袋復合除塵器》(GB/T33017.4)、《燃煤煙氣脫硫設備第1部分:燃煤煙氣濕法脫硫設備》(GB/T19229.1)、《燃煤煙氣脫硝技術裝備》(GB/T21509)等國家標準要求,鼓勵達到《環境保護綜合名錄(2017年版)》、《國家鼓勵發展的重大環保裝備技術目錄(2017年版)》等的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1.2.3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裝備制造:包括礦山復墾與生態修復裝備、農用地土壤污染修復裝備、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裝備,以及列入《土壤污染防治先進技術裝備目錄》的相關裝備等。鼓勵達到《土壤污染防治先進技術裝備目錄》、《國家鼓勵發展的重大環保裝備技術目錄(2017年版)》等的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1.2.4固體廢物處理處置裝備制造:包括污泥濃縮、厭氧消化、高效脫水、干化、高溫好氧發酵、熱解、污泥焚燒等污泥處理裝備,固體廢物處理裝備,黑臭水體清淤底泥存儲和處理裝備等裝備制造。鼓勵裝備達到《環境保護綜合名錄(2017年版)》、《國家鼓勵發展的重大環保裝備技術目錄(2017年版)》等的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1.2.5減振降噪設備制造:包括聲屏障、消聲器、動力設備隔振裝置、管道隔振用軟連接設備、軌道振動與噪聲控制裝置、阻尼抑振材料和設備、有源噪聲與振動控制設備等裝備制造。裝備需符合《復合阻尼隔振器和復合阻尼器》(GB/T14527)等國家標準要求,鼓勵達到《環境保護綜合名錄(2017年版)》、《國家鼓勵發展的重大環保裝備技術目錄(2017年版)》等的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1.2.6放射性污染防治和處理設備制造:包括放射性廢物處理和處置裝置、放射源污染土壤的治理與修復裝備等設備制造。
1.2.7環境污染處理藥劑、材料制造:包括新型化學除磷藥劑、殺菌滅藻劑、有機合成高分子絮凝劑、微生物絮凝劑等環保藥劑和高性能袋式除塵濾料及纖維、袋除塵用大口徑脈沖閥、無膜片高壓低能耗脈沖閥、膜材料和膜組件等制造,以及列入《國家鼓勵發展的重大環保裝備技術目錄(2017年版)》的環境污染治理材料和藥劑制造。
1.2.8環境監測儀器與應急處理設備制造:包括大氣、水、土壤、生物、噪聲與振動、固體廢物、機動車排放(含遙感監測和PEMS檢測)、核與輻射等生態環境監測及檢測儀器儀表、環境應急檢測儀器儀表、環境應急裝備等設備制造,以及列入《環境保護綜合名錄(2017年版)》、《國家鼓勵發展的重大環保裝備技術目錄(2017年版)》的設備制造。
1.3資源循環利用裝備制造
1.3.1礦產資源綜合利用裝備制造:包括能源礦產、黑色金屬礦產、有色金屬(含稀有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資源綜合利用裝備等的制造。
1.3.2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裝備制造:包括煤矸石、粉煤灰、脫硫石膏、磷石膏、化工廢渣、冶煉廢渣、尾礦、赤泥等固體廢物的二次利用或綜合利用裝備,冶金煙灰粉塵回收與稀貴金屬高效低成本回收工藝與裝備等的制造。
1.3.3建筑廢棄物、道路廢棄物資源化無害化利用裝備制造:包括移動式和固定式相結合的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成套設備,建筑廢棄物生產的道路結構層材料、人行道透水材料、市政設施復合材料等,廢舊瀝青再生裝備,建筑廢棄物混雜料再生利用裝備,制備再生骨料的強化、廢舊砂灰粉的活化和綜合利用裝置,輕質物料分選、除塵、降噪等設施的集成移動式設備等裝備制造。
1.3.4餐廚廢棄物資源化無害化利用裝備制造:包括餐廚廢棄物預處理設備、餐廚廢棄物密閉化、專業化收集運輸體系,餐廚廢棄物低能耗高效滅菌和廢油高效回收利用、厭氧發酵產沼裝備,餐廚廢棄物制成生物柴油、有機肥及沼氣、工業乙醇等資源化產品與提純凈化及裝備,餐廚廢棄物分類回收和減量化、無害化處理裝備等的制造。
1.3.5汽車零部件及機電產品再制造裝備制造:包括高效環保拆解清洗設備,納米顆粒復合電刷鍍、高速電弧噴涂、等離子熔覆等關鍵裝備,微納米表面工程、高密度能源的先進材料制備與成型一體化裝備等裝備制造。
1.3.6資源再生利用裝備制造:包括再生金屬制造裝備,廢橡膠、廢塑料及輪胎翻新無害化再生利用裝備,廢舊機電產品無害化再生利用裝備,報廢汽車拆解和再生利用裝備,廢舊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裝備,廢舊太陽能設備再生利用裝備,廢舊紡織品無害化再生利用裝備,廢礦物油再生利用裝備,廢棄生物質再生利用裝備,玻璃、廢紙等非金屬材料無害化再生利用裝備等裝備制造。
1.3.7非常規水源利用裝備制造:包括電力、鋼鐵、有色、石油石化、煤炭、化工、造紙、紡織印染、食品加工、機械、電子等高用水行業廢水處理回用裝置,城鎮污水再生利用裝置,建筑中水利用裝置,礦井水利用和凈化裝置,苦咸水綜合利用設施,雨水收集利用與回滲裝置,大型膜法反滲透海水淡化膜組件、高壓泵、能量回收等關鍵部件和熱法海水淡化核心部件,熱膜耦合海水淡化裝備,利用電廠余熱、核能以及風能、海洋能和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進行海水淡化的裝備,濃鹽水綜合利用及濃縮潔凈零排放裝備等裝備制造。
1.3.8農林廢物資源化無害化利用裝備制造:包括秸稈氣化、固化成型、打捆直燃等能源化利用裝備,發酵制飼料、沼氣/生物質天然氣、高效有機肥等裝置,畜禽糞污和農村廁所糞污處理、收集、加工和糞肥、沼肥綜合利用等糞污資源化利用裝備等裝備制造。
1.3.9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綜合利用裝備制造:包括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預處理或減量化裝備,厭氧消化、高溫好氧發酵、熱干化及焚燒等處置設施和裝備制造。通過裝備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產品應達到《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GB4284)、《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泥質混合填埋用泥質》(GB/T23485)、《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土地改良用泥質》(GB/T24600)、《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園林綠化用泥質》(GB/T23486)、《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制磚用泥質》(GB/T25031)、《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泥質》(GB/T24188)、《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單獨焚燒用泥質》(GB/T2460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穩定標準》(CJ/T510)等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或有效利用其熱值。
1.4新能源汽車和綠色船舶制造
1.4.1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制造和產業化:包括新能源汽車電池、電機及其控制系統、電附件、插電式混合動力專用發動機、機電耦合系統及能量回收系統等裝備的制造和產業化。
1.4.2充電、換電及加氫設施制造:包括分布式交流充電樁、集中式快速充電站、換電設施、站用加氫及儲氫設施等設施制造。
1.4.3綠色船舶制造:包括天然氣動力船舶,電力船舶,太陽能、風能等新能源船舶,節能和新能源施工船舶等綠色船舶制造。
1.5節能改造
1.5.1鍋爐(窯爐)節能改造和能效提升:包括燃煤鍋爐“以大代小”,采用先進燃煤鍋爐、節能環保煤粉鍋爐、新型循環流化床鍋爐、天然氣鍋爐、蓄熱式電鍋爐、生物質鍋爐等高效鍋爐替代老舊低效燃煤鍋爐,綜合采取鍋爐燃燒優化、二次送風、自動控制、余熱回收、太陽能預熱、主輔機優化、熱泵、冷凝水回收等技術實施鍋爐系統節能改造,提高燃煤鍋爐使用洗選煤比例,提高工業鍋爐燃用專用煤比例,采用四通道噴煤燃燒、并流蓄熱石灰窯煅燒、蓄熱式燃燒等技術實施窯爐節能改造等。
1.5.2電機系統能效提升:包括采用高壓變頻調速、永磁調速、內反饋調速、柔性傳動等技術實施電機系統調節方式節能改造,建設基于互聯網的電機系統能效監測、故障診斷、優化控制平臺,采用高效電動機、風機、壓縮機、水泵、變壓器等替代低效設備,實施系統無功補償改造,采用泵與風機管路優化技術、空壓機系統節能技術等對電機系統實施整體優化改造等。
1.5.3余熱余壓利用:包括采用非穩態余熱回收及飽和蒸汽發電技術、煤氣化多聯產燃氣輪機發電技術、火電廠煙氣綜合優化系統余熱深度回收技術、礦熱爐煙氣余熱利用技術、油田采油污水余熱綜合利用技術、轉爐煤氣高效回收利用技術、低熱值高爐煤氣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發電、高固氣比水泥懸浮預熱分解技術等實施中低品位余熱余壓回收利用,將余熱余壓利用技術與工藝節能相結合等。
1.5.4能量系統優化:包括按照能源梯級利用、系統優化原則,通過能量系統優化設計與控制、工藝流程優化、系統技術集成應用等措施對工業窯爐實施節能改造,對能量系統的能源流、物質流、信息流實施協同優化等。
1.5.5綠色照明改造:包括采用技術成熟的半導體通用照明產品、高/低壓鈉燈、金屬鹵化物燈、三基色雙端直管熒光燈(T8、T5型)等高效照明產品,高效照明控制系統,以及采用自然光為光源等實施各類建筑及公共場所的照明節能改造。相關參數需符合《LED城市道路照明應用技術要求》(GB/T31832)、《隧道照明用LED燈具性能要求》(GB/T32481)等國家標準要求。
1.5.6汽輪發電機組系統能效提升:包括采用汽輪機通流部分改造、冷端系統改造、鍋爐受熱面及煙風系統改造,運行控制系統改造,熱力及疏水系統改造,輔助電機設備變頻改造等方式提升燃煤汽輪機組能效。
1.6污染治理
1.6.1良好水體保護及地下水環境防治:包括嚴格保護江河源頭及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的江河湖庫,開展重要飲用水水源地達標建設、備用水源建設、水源涵養和生態修復,開展生物緩沖帶建設,實施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封井回填,開展石油化工、礦山開采、農田等區域地下水污染區劃、風險評估和污染治理等。
1.6.2重點流域海域水環境治理:包括實施七大流域及近岸海域水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開展河湖生態修復,實施太湖、洞庭湖、滇池、巢湖、鄱陽湖、白洋淀、烏梁素海、呼倫湖、艾比湖等重點湖庫水污染綜合治理,開展長江中下游、珠三角等河湖內源治理等。
1.6.3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包括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治理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后水體需滿足《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等管理文件要求。
1.6.4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包括建設港口油氣回收系統,船舶改造加裝尾氣污染治理裝備,大型煤炭、礦石碼頭堆場建設防風抑塵設施,建設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開展干散貨碼頭粉塵專項治理,實施內河船舶環保設施升級改造等。
1.6.5交通車輛污染治理:包括采用高效、節能、環保的車輛裝備替換老舊和高能耗、高排放營運車輛,建設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污染排放實時監控系統,對汽車維修廢油、廢水和廢氣實施治理等。
1.6.6城市揚塵綜合整治:包括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設置全封閉圍擋墻、物料堆放覆蓋、土方開挖濕法作業、進行道路地面硬化、出入車輛清洗,渣土運輸車輛采取密閉措施,采用道路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城市及周邊建設綠化和防風防沙林等。
1.6.7餐飲油煙污染治理:包括在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等。設施運行需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18483)。
1.6.8建設用地污染治理:包括開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與監測,開展疑似污染地塊土壤環境初步調查,開展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及其效果評估等。
1.6.9農林草業面源污染防治:包括應用資源節約型農業清潔生產技術,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生態保育型農業,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發展環水有機農業,發展健康生態養殖,實行測土配方施肥,開展糞污集中處理和資源化綜合利用,應用糞肥、有機肥、沼渣沼液、沼氣、生物天然氣等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產品,實施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標準化改造和建設等。畜禽養殖需符合《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
1.6.10沙漠污染治理:包括采用清洗、淋洗、玻璃化、熱處理以及氣相抽吸等物理措施,焚燒、電動修復、化學穩定等化學措施,植物修復、動物修復和微生物修復等生物措施開展的沙漠污染治理活動。
1.6.11農用地污染治理:包括開展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與監測,開展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安全利用、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等。
1.6.12噪聲污染治理:包括工業企業噪聲污染治理、交通噪聲污染治理、建筑施工噪聲污染治理以及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治理等。
1.6.13惡臭污染治理:包括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裝凈化裝置或采取其他措施。裝置或措施運行需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
1.6.14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包括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廁所糞污治理、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等。
1.7資源循環利用
1.7.1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包括尾礦、煤矸石、煤礦瓦斯、油母頁巖、油砂、伴生天然氣、煤層氣等能源礦產資源開發和綜合利用,鐵、錳、鉻等黑金屬礦產尾礦再開發利用和中低品位礦、伴生礦綜合開發利用,銅、鉛、鎳、錫、鋁、鎂、金、銀等有色金屬礦產資源高效開發利用、尾礦再開發利用和伴生礦綜合開發利用,以及高嶺土、鋁礬土、石灰石、石膏、磷礦等非金屬礦產資源尾礦再開發利用和伴生礦綜合開發利用。工藝、產品等需符合相關國家標準。
1.7.2廢舊資源再生利用:包括廢舊金屬、廢橡膠、廢塑料、廢玻璃、廢舊太陽能設備、廢舊紡織品、廢礦物油、廢棄生物質等廢舊資源的再生利用。再生利用資源、工藝、產品等需符合《銅及銅合金廢料》(GB/T13587)、《廢鋼鐵》(GB4223)、《電子廢棄物中金屬廢料廢件》(GB/T27686)、《再生橡膠通用規范》(GB/T13460)、《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再生利用品和再制造品通用要求及標識》(GB/T27611)、《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527)、《廢棄機電產品集中拆解利用處置區環境保護技術規范(試行)》(HJ/T181)、《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22128)、《廢潤滑油回收與再生利用技術導則》(GB/T17145)、《廢礦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607)、《固體生物質燃料樣品制備方法》(GB/T28730)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1.7.3城鄉生活垃圾綜合利用:包括生活垃圾綜合利用、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城市污泥綜合利用、建筑和交通廢物循環利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橋梁軌道拆除后垃圾綜合利用等。裝備、工藝、產品等需符合《生活垃圾綜合處理與資源利用技術要求》(GB/T25810)、《餐飲業餐廚廢棄物處理與利用設備》(GB/T28739)、《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GB4284)、《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泥質》(GB/T24188)、《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混合填埋用泥質》(GB/T23485)、《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單獨焚燒用泥質》(GB/T2460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土地改良用泥質》(GB/T24600)、《工程施工廢棄物再生利用技術規范》(GB/T50743)等國家標準。
1.7.4汽車零部件及機電產品再制造:包含回收、分揀、拆解、再加工等設施建設運營。工藝、產品等需符合《汽車零部件再制造分類》(GB∕T28676)、《汽車零部件再制造拆解》(GB∕T28675)、《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產品技術規范起動機》(GB/T28673)、《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產品技術規范交流發電機》(GB∕T28672)、《再制造內燃機通用技術條件》(GB/T32222)等國家標準。
1.7.5海水、苦咸水淡化處理:包括海水、苦咸水淡化設施建設和運營。工藝、產品等需符合《海水淡化預處理膜系統設計規范》(GB/T31327)、《火力發電廠海水淡化工程設計規范》(GB∕T50619)、《海水淡化反滲透系統運行管理規范》(GB/T31328)等國家標準。
1.7.6雨水的收集、處理、利用:包括雨水的收集處理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工藝、產品等需符合《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術規范》(GB/T50596)、《建筑與小區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術規范》(GB50400)、《城鎮雨水調蓄工程技術規范》(GB51174)等國家標準。
1.7.7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包括農作物秸稈、畜禽糞污、尾菜、農產品初加工剩余物等農業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工藝、產品等需符合相關國家標準。
1.7.8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綜合利用: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并實現資源綜合利用,包括土地利用(土地改良、園林綠化、林用、農用等)、焚燒發電(供熱、熱電聯產)、建材利用以及其他方式實現污泥的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綜合利用的污泥產品應當能達到《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GB4284)、《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土地改良用泥質》(GB/T24600)、《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園林綠化用泥質》(GB/T23486)、《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制磚用泥質》(GB/T25031)、《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單獨焚燒用泥質》(GB/T24602)等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
2.清潔生產產業
2.1產業園區綠色升級
2.1.1園區產業鏈接循環化改造:包括電力、鋼鐵、有色金屬、石油石化、化學工業、建材行業、造紙行業、紡織行業、農牧業等行業,以本行業企業為基礎建立跨行業產業鏈接,實現廢棄物最小化或能源梯級利用。需符合《工業園區循環經濟管理通則》(GB/T31088)、《工業園區循環經濟評價規范》(GB/T33567)、《工業企業和園區循環經濟標準體系編制通則》(GB/T33751)等標準。
2.1.2園區資源利用高效化改造:包括共伴生礦及尾礦、工業固體廢物、道路和建筑廢物綜合利用以及非常規水源利用、煤系共伴生高嶺土綜合利用、鋁礬土綜合利用工程和煤層氣綜合利用、煤矸石綜合利用、礦井水綜合利用、黑色和有色金屬共伴生礦及尾礦有價組分提取和綜合利用、赤泥綜合利用、高鋁粉煤灰綜合利用、冶煉廢渣綜合利用、化工廢渣綜合利用、工業副產石膏綜合利用、海水淡化、雨水收集利用和再生水利用等。
2.1.3園區污染治理集中化改造:包括園區污染物集中治理設施建設及升級改造、廢棄可再生資源(如廢鋼鐵、廢有色金屬、廢塑料、廢橡膠)集中拆解處理和集中污染治理、園區公共基礎設施(如供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改造等。需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和當地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地方標準。
2.1.4園區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改造:包括鋼鐵園區清潔生產改造、化工園區清潔生產改造、石油石化園區清潔生產改造、有色金屬園區清潔生產改造等。需符合《鋼鐵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氮肥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燒堿/聚氯乙烯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鋁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鉛鋅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等國家標準要求。
2.2無毒無害原料替代使用與危險廢物治理
2.2.1無毒無害原料生產與替代使用:在電器電子、汽車、涂料、家具、印刷、汽車制造涂裝、橡膠制品、皮革、制鞋等重點行業使用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原料對重金屬替代和有機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進行替代,包括《國家鼓勵的有毒有害原料(產品)替代品目錄》所列替代品的生產和使用。
2.2.2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包括《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所包括的醫療廢物、醫藥廢物、廢藥物藥品、農藥廢物、木材防腐劑廢物、有機溶劑廢物、熱處理含氰廢物、廢礦物油等。需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含氰廢水處理處置規范》(GB/T32123)、《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HJ2042)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2.2.3危險廢物運輸:包括《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所涉及廢棄物的運輸。運輸過程要符合《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2025)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2.2.4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生產與替代:包括低毒低殘留農藥制造生產工藝改造升級、高毒高風險農藥替代、高效低毒低殘留的環境友好型農藥研發生產等。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需符合《種植業生產使用低毒低殘留農藥主要品種名錄(2016)》等國家和行業優先支持的農藥品種。
2.3生產過程廢氣處理處置及資源化綜合利用
2.3.1工業脫硫脫硝除塵改造:包括燃煤鍋爐脫硫脫硝除塵改造、鋼鐵行業燒結機脫硫改造、水泥行業脫硝改造等。改造后大氣污染物排放符合《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2)、《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等相關行業的國家標準。
2.3.2燃煤電廠超低排放改造:包括脫硫、脫硝、煙塵超低排放改造、超低排放控制系統優化等燃煤發電機組超低排放改造。需符合《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行動計劃(2014-2020年)》(發改能源〔2014〕2093號)、《全面實施燃煤電廠超低排放和節能改造工作方案》(環發〔2015〕164號)中超低排放標準及其他相關要求。
2.3.3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包括石化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有機化工園區綜合整治、醫藥化工園區綜合整治和煤化工基地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油氣運輸儲備系統(如加油站、油罐車、儲油庫)油氣回收及綜合治理、工業涂裝和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等。需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標準。
2.3.4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包括鋼鐵生產工藝脫硫脫硝設施升級改造、加裝低氮燃燒設備、加裝高效除塵設施、生產車間和出渣處理設備封閉改造、酚氰廢水處理設施升級改造、設備和管線排放泄漏檢測與修復等。
2.4生產過程節水和廢水處理處置及資源化綜合利用
2.4.1生產過程節水和水資源高效利用:包括工業冷卻用水節水改造、熱力和工藝用水節水改造、洗滌用水節水改造、建設循環用水系統、蒸汽冷凝水回收再利用、外排廢水回用、非常規水資源利用、堵漏修復等。需符合《節水型產品通用技術條件》(GB/T18870)、《節水型衛生潔具》(GB/T31436)、《鋼鐵企業節水設計規范》(GB50506)、《節水型企業評價通則》(GB/T29725)、《節水灌溉工程技術規范》(GB/T50363)等國家標準。
2.4.2重點行業水污染治理:包括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制造、制革、農藥、電鍍等重點行業的清潔化改造。需符合所在行業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2.4.3工業集聚區水污染集中治理: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集聚區污水預處理系統建設、污水收集系統和污水集中處理基礎設施的建設、施工和運營。集聚區工業廢水排放必須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園區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2.4.4畜禽養殖廢棄物污染治理:包括畜禽養殖廢棄物污染預防改造、清潔養殖與廢棄物收集改造、廢棄物無害化處理與綜合利用、畜禽養殖廢水處理、畜禽養殖空氣污染防治、畜禽養殖二次污染防治等。需符合《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和《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等國家標準和條例。
2.5生產過程廢渣處理處置及資源化綜合利用
2.5.1工業固體廢棄物無害化處理處置及綜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煤灰、冶煉渣、工業副產石膏、赤泥、化工廢渣等工業固體廢棄物的回收、無害化處理和再利用。要符合《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技術評價導則》(GB/T32326)、《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品環境與質量安全評價技術導則》(GB/T32328)、《工業綜合利用設備環境化設計導則》(GB/T31513)等國家標準和《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財稅〔2015〕78號)、《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目錄》的支持范圍。
2.5.2歷史遺留尾礦庫整治:包括歷史遺留尾礦庫的尾礦堆存系統改造、尾礦庫排洪系統改造、尾礦庫回水系統改造、高風險歷史遺留重金屬污染地塊河道廢渣污染修復治理等。符合《尾礦庫環境風險評估技術導則(試行)》(HJ740)等國家或行業標準。
2.5.3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包括紙包裝容器及材料、塑料包裝容器及材料、金屬包裝容器及材料、玻璃包裝容器、木包裝容器及材料等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與處理。符合《包裝廢棄物的處理與利用通則》(GB/T16716)等國家標準。
2.5.4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包括廢舊農膜回收站點建設、廢舊農膜機動收購站建設、廢舊農膜運輸和儲存系統建設、廢舊農膜用于生產再生顆粒、防水防漏材料、塑料編織袋、裂解油等設備的制造、采購和運營等。
3.清潔能源產業
3.1新能源與清潔能源裝備制造
3.1.1風力發電裝備制造:包括適合我國風能資源和氣候條件、先進高效的陸上風力發電機組和海上風力發電機組,3兆瓦及以上海上和高原型、低溫型、低風速風力發電機組配套的各類發電機、風輪葉片、軸承等零部件,風力發電電纜、變速箱、塔筒等零部件,風電場相關系統與裝備等的制造。
3.1.2太陽能發電裝備制造:包括光伏發電設備和光熱發電設備等的制造。光伏發電設備制造企業和項目需符合《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要求,光伏電池生產需達到《光伏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Ⅰ級水平(國際清潔生產領先水平)。
3.1.3生物質能利用裝備制造:包括生物質資源收集、粉碎、運輸和儲存設備,生物質發電裝備,生物質供熱裝備,生物質沼氣、生物質燃氣生產裝備,生物質固液體燃料生產裝備等的制造。
3.1.4水力發電和抽水蓄能裝備制造:包括高性能大容量水電機組、高水頭大容量抽水蓄能機組成套設備、百萬千瓦級大型水輪發電機組、變速抽水蓄能機組、超高水頭大型沖擊式水輪發電機組、海水抽水蓄能機組等的制造。
3.1.5核電裝備制造:包括百萬千瓦級先進壓水堆核電站成套設備,快中子堆和高溫氣冷堆核電站設備,模塊化小型核能裝置,核應急裝置,核級海綿鋯、核級泵、閥、百萬千瓦級核電系列用管鋯合金包殼管、換熱管、核電用鈦合金管道及其管配件和核動力蒸汽發生器傳熱管用特材等輔助設備,核電用防輻射材料,先進核電成套設備,鈾地質、礦冶純化轉化、鈾濃縮等設備,高性能燃料元件,鈾钚混合氧化物燃料制備裝置,先進乏燃料后處理裝置,核輻射安全與監測裝置,核設施退役與放射性廢物處理和處置裝置,鈾、釷伴生礦綜合利用設備等的制造。
3.1.6非常規油氣勘查開采裝備制造:包括百萬道級地震采集系統、多維高精度成像測井系統、深井自動化鉆機、旋轉導向鉆井系統、深井超深井連續管作業裝備、國產水下生產系統、11000噸半潛式起重鋪管船、頁巖水平井快速鉆井裝備、長壽命耐油井下動力鉆具、埋深超過3500米頁巖儲層水平井分段壓裂裝備、井鉆井液及壓裂返排液處理處置裝備等的制造。
3.1.7海洋油氣開采裝備制造:包括半潛式鉆井平臺、鉆井船、自升式鉆修井/作業平臺、半潛式生產平臺、浮式生產儲卸裝置、起重鋪管船、大型起重船/浮吊、水下采油樹、泄漏油應急處理裝置等水下系統及作業裝備等的制造。
3.1.8智能電網產品和裝備制造:包括智能變壓器、整流器和電感器,先進電力電子裝置,智能輸配電及控制設備,特高壓輸電裝備,抽水蓄能裝備,新能源儲能裝備,充電設施,智能電網與新能源相關的控制類產品等的制造。
3.1.9燃氣輪機裝備制造:包括重型燃氣輪機制造、微型燃氣輪機制造等,以及復雜結構陶瓷型芯、高強抗熱沖擊陶瓷模殼、大尺寸定向結晶或單晶葉片、大型渦輪盤、高精度轉子、高耐用性軸承和密封設備、高強鋼拉桿、高溫高壓燃燒器等核心部件制造。
3.1.10燃料電池裝備制造:包括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直接甲醇燃料電池、堿性燃料電池、熔融碳酸燃料電池、磷酸燃料電池、固體氧化物燃料電池等的制造。
3.1.11地熱能開發利用裝備制造:包括地源熱泵系統、高溫地熱熱泵系統、地熱吸收式制冷系統、中低溫地熱發電系統、地熱干燥及熱水供應系統、地熱防腐防垢關鍵設備制造等的制造。
3.1.12海洋能開發利用裝備制造:包括立軸定槳式水輪發電機組、軸伸貫流式水輪發電機組、豎井貫流式水輪發電機組、燈泡貫流式水輪發電機組、風車式潮流能水輪機、空心灌流式潮流能水輪機、導流罩式水平軸潮流能水輪機、豎軸潮流能水輪機、激蕩水柱式波浪能發電系統、點頭鴨式波浪能發電系統、擺式波浪能發電系統、閥式波浪能發電系統、楔形浮漂式波浪能發電系統、海洋溫差發電系統、海洋鹽差能發電系統等的制造。
3.2清潔能源設施建設和運營
3.2.1風力發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符合《風力發電場設計規范》(GB51096)、《風力發電工程施工與驗收規范》(GB/T51121)、《風電場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GB/T19963)、《大型風電場并網設計技術規范》(NB/T31003)等標準。
3.2.2太陽能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符合《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GB50797)、《光伏發電系統接入配電網技術規定》(GB/T29319)、《獨立光伏系統技術規范》(GB/T29196)、《光伏建筑一體化系統運行與維護規范》(JGJ/T264)等國家標準。太陽能光伏發電站、太陽能高溫熱發電站需滿足如下限定條件:1)多晶硅電池組件光電轉化效率≥16.0%,組件自項目投產運行之日起,一年內衰減率≤2.5%,之后年衰減率≤0.7%;2)單晶硅電池組件光電轉化效率≥16.5%,組件自項目投產運行之日起,一年內衰減率≤3%,之后年衰減率≤0.7%;3)高倍聚光光伏組件光電轉化效率≥28%,項目投產運行之日起,一年內衰減率≤2%,之后年衰減率≤0.5%,項目全生命周期內衰減率≤10%;4)硅基薄膜電池組件光電轉化效率≥10%;銅銦鎵硒(CIGS)薄膜電池組件光電轉化效率≥14%;碲化鎘(CdTe)薄膜電池組件光電轉化效率≥14%;其他薄膜電池組件光電轉化效率≥10%;5)多晶硅、單晶硅和薄膜電池項目全生命周期內衰減率≤20%。太陽能熱利用需符合《家用太陽能熱水系統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6969)、《民用建筑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技術標準》(GB50364)、《工業應用的太陽能熱水系統技術規范》(GB/T30724)、《家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儲水箱技術要求》(GB/T28746)、《太陽能供熱采暖工程技術規范》(GB50495)等國家標準。
3.2.3生物質能源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包括以農林廢棄物、城市生活垃圾為原料生產燃料乙醇、以地溝油為主生產生物柴油等生物質液體燃料。符合《秸稈發電廠設計規范》(GB50762)、《生物液體燃料工廠設計規范》(GB50957)、《生物液體燃料建設項目生產準備和生產過程管理標準》(NB/T13006)、《大中型沼氣工程技術規范》(GB/T51063)、《生物質氣化集中供氣運行與管理規范標準》(NY/T2908)等國家標準。燃煤耦合生物質發電技改項目參照《關于燃煤耦合生物質發電技改試點項目建設通知》(國能發電力〔2018〕53號)執行。
3.2.4大型水力發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僅含《“十三五”可再生能源規劃》中明確的重點大型水電基地建設,包括金沙江流域白鶴灘、葉巴灘、拉哇、巴塘、金沙、昌波、波羅、崗托、旭龍、奔子欄、龍盤、銀江等項目;雅礱江流域牙根一級、孟底溝、卡拉、牙根二級、楞古等項目;大渡河流域金川、巴底、硬梁包、枕頭壩二級、沙坪一級、安寧、丹巴等項目;黃河瑪爾擋、羊曲、茨哈峽、寧木特等項目;以及林芝、白馬阿青、忠玉、康工、扎拉等區域重點項目。
3.2.5核電站建設和運營:符合《核電工程施工質量保證規定》(NB/T20120)、《壓水堆核電廠反應堆系統設計總要求》(NB/T20285)、《核電廠常規島及輔助配套設施建設施工技術規范》(NB/T25043.1)、《核電廠常規島及輔助配套設施建設施工驗收規程》(NB/T25044.1)等行業標準。
3.2.6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包括煤層氣開采設備、井下瓦斯抽采、煤層氣輸配管網鋪設、煤層氣儲存設施建設、煤層氣發電系統等。符合《民用煤層氣(煤礦瓦斯)》(GB26569)、《煤層氣(煤礦瓦斯)利用導則》(GB/T28754)等國家標準。
3.2.7地熱能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包括水熱型地熱供暖、淺層地熱能利用、地熱發電工程等的建設和運營。
3.2.8海洋能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包括潮汐能發電系統、波浪能發電系統、海流能發電系統、海洋溫差發電系統、海洋鹽差發電系統等的建設和運營。
3.2.9氫能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包括氫氣安全高效儲存、氫能儲存與轉換、氫燃料電池運行維護、氫燃料汽車、氫燃料電池汽車、氫燃料電池發電、氫摻入天然氣管道等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3.2.10熱泵建設和運營:包括空氣源熱泵、地下水源熱泵、地表水源熱泵、污水源熱泵、土壤源熱泵、高溫空氣能熱泵等系統的建設和運營。
3.3傳統能源清潔高效利用
3.3.1清潔燃油生產:指生產合規燃油,重劣質原油、煤焦油加工技術裝備,人工智能技術煉化產業應用等。符合國VI汽油標準的汽油產品、符合國VI柴油標準的柴油產品,以及燃油清凈增效劑生產。
3.3.2煤炭清潔利用:符合《發展改革委工業信息化部關于印發<現代煤化工產業創新發展布局方案>的通知》(發改產業〔2017〕553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煤炭深加工產業示范“十三五”規劃>的通知》(國能科技〔2017〕43號)、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煤炭安全綠色開發和清潔高效利用的意見》(國能煤炭〔2014〕571號)、《煤炭清潔高效利用行動計劃(2015-2020年)》(國能煤炭〔2015〕141號)等文件要求,符合《工業窯爐用清潔燃料型煤》(GB/T31861)等國家標準。
3.3.3煤炭清潔生產:指在煤炭生產過程中利用智能化裝備和綠色開采技術,減少生態環境損害和破壞;加大煤炭洗選加工力度,提高商品煤煤質質量。需符合國家能源局《煤炭工業發展“十三五”規劃》、《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令第16號)、《關于促進煤炭安全綠色開發和清潔高效利用的意見》(國能煤炭〔2014〕571號)和《煤炭清潔高效利用行動計劃(2015-2020年)》(國能煤炭〔2014〕141號)。
3.4能源系統高效運行
3.4.1多能互補工程建設和運營:需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布的《關于推進多能互補集成優化示范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2016〕1430號)的要求。
3.4.2高效儲能設施建設和運營:需符合《電化學儲能電站設計規范》(GB51048)、《儲能用鉛酸蓄電池》(GB/T22473)等國家標準。
3.4.3智能電網建設和運營:需符合《智能電網用戶端通信系統一般要求》(GB/Z32501)、《智能電網調度控制系統總體框架》(GB∕T33607)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3.4.4燃煤發電機組調峰靈活性改造工程和運營:參照國家能源局火電靈活性改造試點項目(國能綜電力〔2016〕397號、國能綜電力〔2016〕474號)有關標準開展工程建設和運營的項目。
3.4.5天然氣輸送儲運調峰設施建設和運營: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城鎮燃氣規劃規范》(GB/T51098)、《液態天然氣(LNG)生產、儲存和裝運》(GB/T20368)等國家標準。
3.4.6分布式能源工程建設和運營:包括天然氣熱電冷三聯供、分布式再生能源發電、地熱能供暖制冷等分布式能源工程。
3.4.7抽水蓄能電站建設和運營:符合《抽水蓄能電站水能規劃設計規范》(NB/T35071)、《抽水蓄能電站選點規劃編制規范》(NB/T35009)等行業標準。
4.生態環境產業
4.1生態農業
4.1.1現代農業種業及動植物種質資源保護:開展國家動植物種質資源保護工程,設計相關項目,實現動植物品種資源的有效保護。需符合《玉米種子生產技術操作規程》(GB/T17315)、《棉花原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GB/T3242)、《農作物種子檢驗規程總則》(GB/T3543.1)、《煙草種子繁育技術規程》(GB/T24308)、《草種子檢驗規程》(GB/T2930)、《豆科草種子質量分級》(GB6141)、《禾本科草種子質量分級》(GB6142)、《草品種審定技術規程》(GB/T30395)、《淡水魚苗種池塘常規培育技術規范》(GB/T1008)、《海水蝦類育苗水質要求》(GB/T21673)、《凡納濱對蝦育苗技術規范》(GB/T30890)、《水產新品種審定技術規范》(SC/T1116)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及各類水產養殖動植物的種質、親本和苗種、繁育技術規范檢驗方法。
4.1.2綠色有機農業:需符合《有機產品》(GB/T19630.1-GB/T19630.4),農業部環境質量標準和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食品添加劑、動物衛生等7項通用準則性標準,及45項產品質量標準;產品標注需符合農業部《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
4.1.3農作物種植保護地、保護區建設和運營:對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采取保護措施。符合《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GB9137)、《土壤環境質量標準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農作物生產基地建設標準》(NY/T2246)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4.1.4森林資源培育產業:包括良種生產、苗木培育、森林營造、森林撫育、森林主伐更新等。符合《森林撫育規程》(GB/T15781)、《林木種子檢驗規程》(GB2772)、《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技術規程》(GB/T26424)、《造林技術規程》(GB/T15776)、《封山(沙)育林技術規程》(GB/T15163)、《飛播造林技術規程》(GB/T15162)等國家標準。
4.1.5林下種植和林下養殖產業:包括在林下或林間空地種植糧食作物、油料作物、藥材、食用菌、飼草、蔬菜等,林下養殖家禽、放牧、或舍飼飼養家畜等。
4.1.6碳匯林、植樹種草及林木種苗花卉:符合《碳匯造林技術規程》(LY/T2252)、《碳匯造林項目計量監測指南》(LY/T2253)等行業標準。
4.1.7林業基因資源保護:符合《林木種子貯藏》(GB/T10016)、《林業基礎信息代碼編制規范》(LY/T2267)、《森林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導則》(LY/T2185)、《主要造林闊葉樹種良種選育程序與要求》(GB/T14073)等國家和行業標準。
4.1.8綠色畜牧業:包括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畜禽養殖廢棄物貯存處理利用設施建設、高架床等養殖系統建設、構建“養殖+沼氣+種植+加工”的循環農業產業鏈等。符合《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等法規和政策。
4.1.9綠色漁業:包括碳匯漁業及凈水漁業、稻漁及鹽堿水魚農綜合利用、循環水養殖、深水抗風浪及不投餌網箱養殖、水產品加工副產物綜合利用,以及生態健康養殖有關模式等。符合《海洋牧場分類》(SC/T9111)、《草型湖泊網圍養殖技術規范養魚、養蟹、魚蟹混養》(SC/T1091)、《稻田養魚技術要求》(SC/T1009)、《稻漁綜合種養技術規范第一部分:通則》(SC/T1135.1)、《低洼鹽堿地池塘養殖技術規范》(SC/T1049)、《鹽堿地水產養殖用水水質》(SC/T9406)、《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范》(SC/T0004)、《淡水養殖池塘設施要求》(SC/T9101)、《海水養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淡水網箱養魚通用技術要求》(SC/T1006)、《淡水網箱養魚操作技術規程》(SC/T1007)、《淡水網箱技術條件》(SC/T5027)、《浮動式海水網箱養魚技術規范》(SC/T2013)、《水產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規范》(SN/T1347)、《水產制品生產衛生規范》(GB20941)、《水產品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及其應用指南》(GB/T19838)、《水產品加工企業要求》(GB/T27304)、《水產品加工質量管理規范》(SC/T3009)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4.1.10森林游憩和康養產業:依托森林、草地、濕地、荒漠和野生動物植物資源等,開展游覽觀光、休閑體驗、文化體育、健康養生等活動,符合《森林體驗基地質量評定》(LY/T2788),《森林養生基地質量評定》(LY/T2789)等行業標準。
4.1.11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包括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化學農藥減量增效、使用量零增長等。有條件地區,鼓勵建立地方標準。
4.2生態保護
4.2.1天然林資源保護:符合《林業資源分類與代碼自然保護區》(GB/T15778)、《森林撫育規程》(GB/T15781)、《國有林區標準化苗圃》(LY/T1185)、《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建設評價技術規程》(LY/T1818)、《森林采伐作業規程》(LY/T1646)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4.2.2動植物資源保護:包括瀕危野生動植物搶救性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漁業資源保護、古樹名木保護等,符合《珍稀瀕危野生植物保護小區技術規程》(LY/T1819)、《珍稀瀕危野生植物種子采集技術規程》(LY/T2590)、《中國森林認證生產經營性珍稀瀕危植物經營審核導則》(LY/T2603)、《生物多樣性觀測技術導則》(HJ710.1-HJ710.11)、《水生哺乳動物飼養設施要求》(SC/T6073)、《水族館術語》(SC/T6074)、《水生哺乳動物譜系記錄規范》(SC/T9409)、《水族館水生哺乳動物馴養技術等級劃分要求》(SC/T9410)、《水族館水生哺乳動物馴養水質》(SC/T9411)、《自然保護區建設項目生物多樣性影響評價技術規范》(LY/T2242)、《自然保護區生物多樣性調查規范》(LY/T1814)、《森林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監測與評估規范》(LY/T2241)、《海洋調查規范》(GB/T9411)、《海洋漁業資源調查規范》(SC/T9403)、《水庫漁業資源調查規范》(SL167)、《城市古樹名木養護和復壯工程技術規范》(GB/T51168)、《古樹名木復壯技術規程》(LY/T2494)等標準。
4.2.3自然保護區建設和運營:符合《自然保護區名詞術語》(GB/T31759)、《自然保護區類型與級別劃分原則》(GB/T14529)、《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技術規程》(GB/T20399)、《自然保護區生態旅游規劃技術規程》(GB/T20416)、《自然保護區管護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規范》(HJ/T129)、《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規范化建設和管理導則(試行)》(環函〔2009〕195號)、《自然保護區綜合科學考察規程(試行)》(環函〔2010〕139號)等標準。
4.2.4生態功能區建設維護和運營:符合國家環境保護部《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保護和建設規劃編制技術導則》有關規定。
4.2.5國家公園、世界遺產、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森林公園、國家地質公園、國家濕地公園等保護性運營:符合國家有關國家公園體制、國家地質公園和自然遺產所在地相關文件要求(如國土資源部《國家地質公園規劃編制技術要求》等)。
4.3生態修復
4.3.1退耕還林還草和退牧還草工程建設:符合《退耕還林工程建設效益監測評價》(GB/T23233)、《退耕還林工程檢查驗收規則》(GB/T23231)、《退耕還林工程質量評估指標與方法》(GB/T23235)等國家標準和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退牧還草工程實施管理的意見》(農牧發[2005]4號)要求。
4.3.2河湖與濕地保護恢復:符合《濕地分類》(GB/T24708)、《重要濕地監測指標體系》(GB/T27648)、《國家重要濕地確定指標》(GB/T26535)、《濕地生態風險評估技術規范》(GB27647)等國家標準和《河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導則》(SL709)等行業標準。
4.3.3增殖放流與海洋牧場建設和運營:符合《海洋牧場分類》(SC/T9111)、《人工魚礁建設技術規范》(SC/T9416)、《人工魚礁資源養護效果評價技術規范》(SC/T9417)、《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術規程》(SC/T9401)、《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術規范大黃魚》(SC/T9413)、《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術規范大鯢》(SC/T9414)、《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術規范三疣梭子蟹》(SC/T9415)、《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術規范科魚類》(SC/T9418)、《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術規范中國對蝦》(SC/T9419)、《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術規范日本對蝦》(SC/T9421)、《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術規范鲆鰈類》(SC/T9422)等標準,以及農業農村部《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管理工作規范(試行)》(農辦漁〔2017〕59號)、《人工魚礁建設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農辦漁〔2017〕58號)、《水產苗種違禁藥物抽檢技術規范》(農業部1192號公告)等要求。
4.3.4國家生態安全屏障保護修復:符合《生態環境狀況評價技術規范》(HJ192)、《外來物種環境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624)、《區域生物多樣性評價標準》(HJ623)、《河湖生態修復與保護規劃導則》(SL709)、《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技術規范(試行)》(HJ651)、《生物多樣性觀測技術導則》(HJ710.1-HJ710.11)、《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TD/T1036)、《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TD/T1031.1-TD/T1031.7)、《生產項目土地復墾驗收規程》(TD/T1044)、《礦山土地復墾基礎信息調查規程》(TD/T1049)、《關于推進山水林田湖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的通知》(財建〔2016〕725號)等行業標準開展的生態安全和屏障保護修復行動。
4.3.5重點生態區域綜合治理:包括京津風沙治理、巖溶石漠化綜合治理、青海三江源等重點生態區域的生態保護與建設。需符合京津風沙治理、巖溶石漠化綜合治理、青海三江源有關工程管理辦法和要求,以及《封山(沙)育林技術規程》(GB/T15163)、《造林技術規程》(GB/T15776)、《防沙治沙技術規范》(GB/T21141)、《沙化土地監測技術規程》(GB/T24255)、《開發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防治標準》(GB50434)、《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荒地治理技術》(GB/T16453.2)、《水土保持工程設計規范》(GB51018)、《濕地分類》(GB/T24708)、《重要濕地監測指標體系》(GB/T27648)、《國家重要濕地確定指標》(GB/T26535)、《濕地生態風險評估技術規范》(GB27647)、《河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導則》(SL709)等標準。
4.3.6礦山生態環境恢復:符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技術規范》(HJ651)、《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規劃)編制規范(試行)》(HJ652)、《礦山廢棄地植被恢復技術規程》(LY/T2356)、《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TD/T1036)、《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TD/T1031.1-TD/T1031.7)、《生產項目土地復墾驗收規程》(TD/T1044)、《礦山土地復墾基礎信息調查規程》(TD/T1049)、《礦山環境地質分類》(GB/T22206)等標準。
4.3.7荒漠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符合《防沙治沙技術規范》(GB/T21141)、《沙化土地監測技術規程》(GB/T24255)、《喀斯特石漠化地區植被恢復技術規程》(LY/T1840)、《喀斯特石漠化山地經濟林栽培技術規程》(LY/T2829)、《開發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防治標準》(GB50434)、《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荒地治理技術》(GB/T16453.2)、《水土保持工程設計規范》(GB51018)、《水土保持術語》(GB/T20465)等標準。
4.3.8有害生物災害防治:符合《外來物種環境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624)、《自然保護區外來入侵種管理規范》(LY/T2243)等標準。
4.3.9水生態系統旱澇災害防控及應對:符合《洪澇災情評估標準》(SL579)、《濕地生態風險評估技術規范》(GB/T27647)等行業標準。
4.3.10地下水超采區治理與修復:華北、東北等地區地下水超采區治理與修復相關研究及工程項目。
4.3.11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包括因采煤沉陷引發的土地整治、生態修復與環境整治以及采煤沉陷區影響范圍內居民避險搬遷,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修復提升、非煤接續替代產業平臺建設等。
4.3.12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開展山水路林村綜合整治,優化生產生活生態空間,推進美麗宜居鄉村建設,包括低效農用地整理、低效閑散建設用地整治、工礦廢棄地復墾和空心村整治等。符合《土地整治術語》(TD/T1054)、《土地整治項目基礎調查規范(TD/T1051)》、《美麗鄉村建設指南》(GBT32000)、《村莊整治技術規范》(GB50445)等標準。
4.3.13海域、海岸帶和海島綜合整治:開展近岸海域綜合治理,實施藍色海灣整治和自然岸線修復,保護修復海島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
5.基礎設施綠色升級
5.1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
5.1.1超低能耗建筑建設:指超低能耗建筑的設計和建造。其中,居住建筑需符合《被動式超低能耗綠色建筑技術導則(試行)(居住建筑)》。
5.1.2綠色建筑:指綠色建筑的設計和建造。建筑需達到《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GB/T50878)等標準中一星及以上標準要求,達到《綠色航站樓標準》(MH/T5033)、《煙草行業綠色工房評價標準》(YC/T396)等行業標準相關要求。
5.1.3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指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的設計和建造,需符合《民用建筑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技術標準》(GB50364)、《民用建筑太陽能光伏系統應用技術規范》(JGJ203)、《地源熱泵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0366)、《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程評價標準》(GB/T50801)等標準。
5.1.4裝配式建筑:指裝配式建筑的設計和建造,需符合《裝配式木結構建筑技術標準》(GB/T51233)、《裝配式鋼結構建筑技術標準》(GB/T51232)、《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技術標準》(GB/T51231)等國家標準,建筑需達到《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T51129)A級及以上標準要求。
5.1.5既有建筑節能及綠色化改造:指對既有建筑實施節能和綠色化改造,需符合《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技術規程》(JGJ/T129)、《公共建筑節能改造技術規范》(JGJ176)、《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51141)等標準。
5.1.6物流綠色倉儲:指對物流倉儲場所的綠色建設和改造,需達到《綠色倉儲要求與評價》(SB/T11164)等標準。
5.2綠色交通
5.2.1不停車收費系統建設和運營:包括高速公路扣費系統、市區過橋系統、隧道自動扣費系統、停車場不停車交費系統等建設和運營。
5.2.2港口、碼頭岸電設施及機場廊橋供電設施建設:包括在集裝箱、客滾、干散貨、郵輪、長江通用散貨等專業化泊位開展電氣設備系統、通訊與安全系統、監控系統等岸電設施建設,實施船舶受電設施設備改造等。
5.2.3集裝箱多式聯運系統建設和運營:包括普通集裝箱、大宗物資、冷鏈運輸、危險品運輸、汽車整車運輸、快遞包裹等特種物資多式聯運系統和運營。
5.2.4智能交通體系建設和運營:包括交通指揮中心系統與設備、電子警察系統與設備、交通視頻監視系統與設備、卡口系統與設備、交通信號控制系統與設備、智能公交系統與設備、城市智慧汽車基礎設施、智能停車系統與設備、交通信息采集發布系統與設備、GPS與警用系統與設備、出租車信息服務管理系統與設備、綜合客運樞紐信息化系統與設備、路網綜合管理系統、智能化新一代民航旅客服務系統(PSS)、智慧機場管理系統、旅游聯程聯運信息服務系統等建設和運營。
5.2.5充電、換電、加氫和加氣設施建設和運營:包括分布式交流充電樁,集中式快速充電站、換電設施、站用加氫及儲氫設施、汽車和船舶天然氣加注站、城市公共充電設施、城際快速充電網絡等建設和運營。
5.2.6城市慢行系統建設和運營:包括步行交通系統建設、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非機動車停車設施建設、公共自行車租賃點建設、都市綠道建設、道路交叉口路燈優化、路段過街設施建設、慢行系統優化等。
5.2.7城鄉公共交通系統建設和運營:包括城市輕軌、地下鐵道等快速軌道交通,城鄉公交道路(含快速公交道路)建設、改造及運營,公交車輛購買等。購置車輛應符合《營運客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T711)等標準。
5.2.8共享交通設施建設和運營:包括公共租賃自行車、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互聯網租賃汽車、汽車分時租賃系統、立體停車設施設備、自行車停車設施等建設和運營。
5.2.9公路甩掛運輸系統建設和運營:包括甩掛作業站場、甩掛運輸管理信息系統等建設運營和改造。
5.2.10貨物運輸鐵路建設運營和鐵路節能環保改造:包括運送貨物的鐵路及相關場所建設和運營,以及既有鐵路電氣化改造、鐵路場站節能環保改造、鐵路設備節能環保改造、廢棄鐵路復墾等。鐵路場所建設需達到《綠色鐵路客站評價標準》(TB/T4810429)相關要求。
5.3環境基礎設施
5.3.1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及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運營:包括城鎮和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及再生利用建設和改造,污泥濃縮、調理和脫水等減量化設施建設和改造,厭氧消化處理、高溫好氧發酵處理、石灰穩定、熱干化、焚燒等處理設施建設、運營和改造,以及污泥的運輸和儲存等。設施建設、運行需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等標準要求。污泥處理處置需符合《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GB4284)、《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泥質》(GB/T24188)、《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混合填埋用泥質》(GB/T23485)、《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單獨焚燒用泥質》(GB/T2460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土地改良用泥質》(GB/T24600)、《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穩定標準》(CJ/T510)等標準。
5.3.2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包括城鎮和農村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設施運行需符合《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等標準。
5.3.3環境監測系統建設和運營:包括大氣顆粒物組分監測網、大氣光化學監測網、大氣環境天地空大型立體綜合觀測網、聲環境監測網等建設和運營,采樣分析設備、監測儀器、計算機、數據處理平臺(包括數據采集、傳輸、上報等)、監測車輛等監測及檢測儀器設備需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5.3.4城鎮污水收集系統排查改造建設修復:包括城鎮污水管網的排查、疏浚、改造與修復完善,污(雨)水調蓄設施的改造與建設,污水管網地理信息系統(GIS)的建設和運營等。
5.3.5城鎮供水管網分區計量漏損控制建設和運營:包括城鎮公共供水設施改造建設,流量計量、水質監測、壓力調控、數據采集與遠傳等供水管網漏損控制設備設施改造建設和運營。
5.3.6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規范化建設和運營:包括運用無人機、水下機器人等儀器設備進行入河排污口排查和上游排污管線巡查巡檢,制訂更新排污口位置圖、排污管線圖,對不符合要求的入河排污口按照相關技術規定進行拆除關閉、歸并納管、清理整治,對相關排污管線進行修復、改造和維護,按照要求開展入河排污口規范化建設,開展入河排污口相關監測、數據采集與傳輸等設施建設和運營。
5.4城鎮能源基礎設施
5.4.1城鎮集中供熱系統清潔化建設運營和改造:包括城鎮集中供熱鍋爐節能環保改造、城鎮集中供熱管網節能改造、低品位工業余熱供暖系統建設運營、因地制宜實施清潔熱源替代等。
5.4.2城鎮電力設施智能化建設運營和改造:包括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開發建設、電能替代、用電設備智能化改造等。
5.4.3城鎮一體化集成供能設施建設和運營:包括多能互補利用設施、分布式供能系統、智能微網等建設和運營。
5.5海綿城市
5.5.1海綿型建筑與小區建設和運營:包括因地制宜采取屋頂綠化、可滲透地面、微地形、雨水花園、雨落管斷接、雨水調蓄與收集利用等的建設和運營。
5.5.2海綿型道路與廣場建設和運營:包括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停車場、廣場等場所使用透水鋪裝,實施道路與廣場雨水收集、凈化和利用,建設生物滯留帶、環保雨水口、旋流沉砂等控制道路雨水徑流污染等。
5.5.3海綿型公園和綠地建設和運營:包括雨水花園、下凹式綠地、人工濕地、雨水塘等建設和運營。
5.5.4城市排水設施達標建設運營和改造:包括城市排水防澇設施達標建設,城市易澇點改造,雨污分流、雨水岸線凈化設施建設,沿岸流干管建設和改造,沉淀過濾、人工濕地等溢流污廢水凈化設施建設,雨水調蓄設施科學布局建設和運營等。
5.5.5城市水體自然生態修復:包括恢復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連通,構建城市良性水循環系統,逐步改善水環境質量,整治河道系統,因勢利導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彎曲河岸線,恢復自然深潭淺灘和泛洪漫灘,實施生態修復等。
5.6園林綠化
5.6.1公園綠地建設、養護和運營:包括綜合公園、專類公園、社區公園游園的建設、養護和運營,建設內容需符合《公園設計規范》(GB51192)等相關要求。
5.6.2綠道系統建設、養護管理和運營:包括綠道及其配套的驛站、標識系統和其他附屬設施的建設、養護管理和運營,符合《綠道規劃設計導則》等相關要求。
5.6.3附屬綠地建設、養護管理和運營: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綠地與廣場用地等的附屬綠地建設、養護管理和運營,相關建設內容需符合《城市綠地分類標準》(CJJ/T85)等相關要求。
5.6.4道路綠化建設、養護管理:包括各級各類城市道路的分隔綠帶、路側綠帶、綠化環島等的綠地建設、養護管理。相關建設內容應符合《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范》(CJJ75)等相關要求。
5.6.5區域綠地建設、養護管理和運營:包括郊野公園、濕地公園、區域設施防護綠地等區域綠地的建設、養護管理和運營,應符合《城市綠地分類標準》(CJJ/T85)等相關要求。
5.6.6立體綠化建設、養護管理:包括屋頂綠化、墻面綠化、橋隧綠化等的建設、養護管理,相關建設內容應符合《垂直綠化工程技術規程》(CJJ/T236)等相關要求。
6.綠色服務
6.1咨詢服務
6.1.1綠色產業項目勘察服務:包括風能資源、光伏資源、生物質能資源等綠色資源勘察服務,綠色產業項目發展潛力評估服務等。
6.1.2綠色產業項目方案設計服務:包括綠色產業項目設計與建設服務、綠色產業項目運維與優化服務(如風電場智能云服務)、節能環保生產工藝設計和升級改造方案設計等。
6.1.3綠色產業項目技術咨詢服務:包括綠色產業項目盡職調查服務、綠色產業發展規劃研究、綠色產業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風險評估服務、先進節能環保技術設備和材料(藥劑)評價、工程驗收與后評價服務、環境安全評估、生態效率評價服務、綠色低碳技術咨詢服務、節水管理與技術咨詢服務、化學品生態毒理測試與預測咨詢服務、環境友好型產品評估和信息聲明、環境服務質量評價、綠色金融咨詢服務、環境投融資及風險評估、綠色產業人才培訓等。
6.1.4清潔生產審核服務:包括調查診斷服務,制定減少有毒有害物質使用、產生方案,制定減少能耗、物耗及廢物產生方案,制定清潔生產改造方案等。
6.2項目運營管理
6.2.1能源管理體系建設:包括能源管理體系咨詢服務、能源管理標桿企業信息咨詢、能源管理體系建設成效評估、能源管理體系工具軟件開發、能源管理體系認證服務等。
6.2.2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包括企業節能改造服務、合同能源管理商務模式咨詢、合同能源管理融資服務等。
6.2.3用能權交易服務:包括用能權統計核算服務、用能權第三方審核服務、用能權交易法律咨詢服務、節能方案咨詢與服務、用能權交易平臺建設、用能權資產管理和運營服務、用能權金融質押服務等。
6.2.4水權交易服務:包括水權交易可行性分析服務、水權交易參考價格核定服務、水權交易方案設計服務、水權交易技術咨詢服務、水權交易法律服務、水權交易平臺建設等。
6.2.5排污許可及交易服務:包括排污許可證申請、審核咨詢服務,排污許可臺賬記錄和執行報告服務,排污行為合規性服務,排污許可信息化建設,排污權交易法律咨詢服務,排污權平臺建設,排污權金融質押服務等。
6.2.6碳排放權交易服務:包括碳排放數據統計核算服務、碳配額注冊登記及變更服務、碳交易法律服務、碳減排方案咨詢與服務、產品碳足跡評價服務、碳金融服務、碳信息管理服務等。
6.2.7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包括節約用電服務、環保用電服務、綠色用電服務、智能用電服務、有序用電服務等。需符合《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修訂版)》(發改運行規〔2017〕1690號)。
6.2.8可再生能源綠證交易服務:包括綠證認購交易服務、交易平臺建設、綠證交易法律咨詢服務等。
6.3項目評估審計核查
6.3.1節能評估和能源審計:包括用能單位能源效率評估服務、企業節能改造方案設計服務、第三方能源審計服務、節能量評估服務、能源審計培訓服務、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編制服務等。
6.3.2環境影響評價:包括環境影響綜合評估服務、環境影響解決方案設計、環境影響法律咨詢、環境影響數據庫建設等。
6.3.3碳排放核查:包括碳排放第三方核查、碳排放核查人員培訓、碳排放核查數據庫建設、碳排放核查結果抽查校核服務等。
6.3.4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包括塌塴、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危險性評價、災害區易損性評價、地質災害破壞損失評價等。評估工作要符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范》(DZ/T0286)等國家標準和要求。
6.3.5水土保持評估:包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監測評估、建立等技術服務,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第三方評估,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信息化監管服務,水土保持法律咨詢等。
6.4監測檢測
6.4.1能源在線監測系統建設:包括能耗數據采集方案設計、能耗監測遠程終端設備采購、能耗在線監測計算機平臺開發、能耗計量和在線監測設備校準服務、能耗監測數據庫和應用軟件開發等。
6.4.2污染源監測:包括污染源監測系統開發、污染源監測設備采購服務、污染源監測數據庫和應用軟件開發、污染物排放計量和監測設備校準服務等。
6.4.3環境損害評估監測:包括環境損害評估監測方案設計、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環境損害應急處置方案設計、環境損害法律咨詢服務、環境損害保險服務等。
6.4.4環境影響評價監測:包括水環境影響評價監測、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監測、土壤環境影響評價監測、噪聲與振動環境影響評價監測、環境損害應急處置方案設計服務、環境影響法律咨詢服務等。
6.4.5企業環境監測:包括企業環境監測設備采購、企業環境監測服務、企業環境監測軟件、硬件開發、企業環境影響數據庫建設、企業污染物監控人員培訓等。
6.4.6生態環境監測:包括水環境監測服務,空氣監測服務,土地監測服務,農業廢棄物資源監測服務,農用地、農用水資源監測服務,林業和草原碳匯監測服務,生態遙感監測服務,生物群落監測服務,生物多樣性監測服務,水土保持監測服務,毒性試驗服務等。
6.5技術產品認證和推廣
6.5.1節能產品認證推廣:包括計算機、復印機、顯示器、碎紙機、服務器、中小型三相異步電機等產品的節能認證和推廣。產品應符合相關產品的國家能效標準、行業標準或者認證技術規范要求。
6.5.2低碳產品認證推廣:包括硅酸鹽水泥、平板玻璃、鋁合金建筑型材、中小型三相異步電動機、建筑陶瓷磚(板)、輪胎、紡織面料、鋼化玻璃、三相配電變壓器、電弧焊機等產品的低碳產品認證和推廣。產品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應符合相關產品的低碳產品國家標準、評價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要求。
6.5.3節水產品認證推廣:包括家用和類似用途反滲透凈水機、水嘴、淋浴器、水箱配件、工業洗衣機、淋浴房等產品的節水認證和推廣。產品的節水效果應符合相關產品的節水產品標準、技術規范等強制性要求。
6.5.4環境標志產品認證推廣:包括電子電器、建材、輕工、裝飾裝修、機械設備等產品的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和推廣。產品的環境影響應符合相關產品的環境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
6.5.5有機食品認證推廣:包括種植業產品、食用菌栽培、野生植物產品、畜禽養殖產品、水產養殖產品、食品和飼料等供人類消費、動物食用的有機食品的認證和推廣。認證過程應符合《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食品應符合相關有機產品國家標準。
6.5.6綠色食品認證推廣:包括蜂產品、蔬菜品、乳品、畜牧產品、果類產品、肉及肉制品等食品的綠色食品認證和推廣。認證過程應符合《綠色食品標志管理法》。
6.5.7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認定推廣:包括水泥、磚瓦等列入《國家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目錄》產品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認定和推廣,以及納入《再制造產品目錄》的再制造產品的認定和推廣。認證過程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要求。
6.5.8綠色建材認證推廣:包括節能玻璃、節水馬桶、薄型瓷磚、水性涂料、砌體材料、保溫材料、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綠色建材的認證和推廣。綠色建材認證應嚴格按照《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綠色建材評價技術導則》等的要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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