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內蒙古人民政府發布《內蒙古自治區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經理管理規則(試行)》,對大中型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經理的聘任條件、權力、義務和責任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經理管理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預防和減少金屬非金屬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提高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大中型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不包括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經理的聘任及管理,適用本規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經理,是指對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負有全面責任的人員,包括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總經理或礦長。
本規則所稱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是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采選活動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 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經理的聘任及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猿忠婪ㄟx擇、契約化管理的原則;
?。ǘ﹫猿置裰鳌⒐_、競爭、擇優的原則;
?。ㄈ﹫猿謾嗬c責任統一、激勵與監督并重的原則;
(四)堅持重品行、重能力、重實績的原則。
第五條 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經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哂薪饘俜墙饘俚V山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非煤礦山類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并且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工作8年以上或者連續擔任總工程師、生產副經理、安全副經理等職務3年以上。
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工作5年以上,并且在本企業經理崗位任職2年以上,實踐經驗豐富、管理能力較強、業績比較突出的,可以不受專業、學歷及職稱的限制。
獲得國家級、自治區級優秀企業家榮譽或者在其他行業企業經理崗位業績突出的,可以適當放寬任職資格條件;
(二)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國家及行業標準;
?。ㄈ┱莆战饘俜墙饘俚V山專業知識,具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和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具備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救援指揮、組織協調能力,并取得企業主要負責人考核合格證;
?。ㄋ模┚哂辛己玫穆殬I道德、從業素養和個人信譽;
?。ㄎ澹┚邆湔B男猩钊肷a現場、領導值班帶班等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經理應當享有以下權利:
?。ㄒ唬Q策企業安全管理、生產技術、設備設施、指揮調度等重大事項;
?。ǘQ定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設備等職能機構設置,根據需要聘用、辭退、調整負責安全、生產、技術等方面工作的副經理及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制定、考核、兌現崗位績效目標和薪酬標準,決定獎懲等事項;
(三)決定并支配企業用于保障生產運行和安全管理的各項費用;
?。ㄋ模Q定與企業承包方、承租方和中介服務機構等相關方簽訂或解除相關合同(協議),將相關方納入本企業安全管理體系,加強企業相關方安全管理和考核;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應當與所聘任經理簽訂合同(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 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應當為所聘任經理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賦予本規則規定的權利,保證其正常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第九條 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經理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不再具備履職條件的,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應當與其解除聘任關系。
第十條 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應當在聘任經理10日內,將相關資料報企業注冊登記所在地旗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旗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經理信息檔案。
第十一條 旗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規則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示。
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未按照本規則要求聘任經理或者所聘任經理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旗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責令企業限期改正。
第十二條 本規則所稱金屬非金屬礦山相關專業是指采礦、機械、電氣、通風、地質、選礦和安全工程等專業。
第十三條 本規則所稱大中型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規模標準依照原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部分礦種礦山生產建設規模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08號)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 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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