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于取消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向企業收費。
具體通知如下: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取消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省地質調查院,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
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違規涉企收費治理工作的通知》(國市監競爭〔2019〕150號)精神,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自然資源收費項目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19〕1000號)和《關于做好自然資源收費項目清理規范的補充通知》(自然資辦函〔2019〕1503號)的要求,現就取消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收費后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范圍
下列甲類礦產(除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外)資源儲量,由省地質調查院負責評審:
?。ㄒ唬┳鳛樯暾埐傻V權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
?。ǘ┳鳛槭状紊暾執降V權保留、采礦權增列礦種等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
?。ㄈ┳鳛榈V業權出讓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
(四)作為建設項目壓覆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
(五)礦區內發生重大變化的礦產資源儲量;停辦或關閉礦山時殘留的礦產資源儲量。
乙類礦產(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資源儲量及其他行政管理要求評審的礦產資源儲量,按采礦許可證發證權限由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評審。
二、明確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經費來源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求評審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費用列入財政預算。省地質調查院負責做好甲類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經費財政預算編報工作。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將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費用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三、規范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
省地質調查院要按照本通知規定的評審范圍,嚴格按照省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工作的通知》(浙土資辦〔2014〕71號)要求組織評審,確保評審工作質量。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據浙土資辦〔2014〕71號和《關于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的通知》(浙土資〔2017〕11號)要求,規范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登記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礦產資源儲量真實、可靠、有效。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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