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浙江省自然資源廳發布《關于嚴格管控新建露天礦山建設項目礦業權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將嚴格禁止新設露天礦山類礦業權,從嚴管控新設建設項目類礦業權。征求意見時間截止至2019年4月1日。
具體通知如下: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嚴格管控新建露天礦山建設項目礦業權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為認真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要求,經XXX同意,現就嚴格管控新建露天礦山建設項目礦業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禁止新設露天礦山類礦業權
各地要充分認識打贏藍天保衛戰的重要意義,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
二、從嚴管控新設建設項目類礦業權
從嚴管控建設項目類礦業權,采礦權已滅失的廢棄礦區生態環境治理恢復工程項目、已批準立項在用地紅線范圍內因施工開采礦產資源獲得礦產品的建設項目、經省自然資源廳批準的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項目和毗鄰礦區綜合整治整合項目、已出讓探礦權完成勘查工作需要轉為采礦權的項目,允許新設采礦權。
除上述情形之外,一律不得新設任何形式的采礦權。嚴禁借任何工程施工名義不設采礦權、不公開出讓、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獲得礦產品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形成合力,加強監督檢查,嚴厲打擊無證勘查開采、越界勘查開采、破壞生態環境等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有組織實施非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行為;嚴厲打擊干預基層政權組織或利用宗族勢力威逼村民出租承包山地林地,用于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對違反資源環境法律法規規劃、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環境、亂采濫挖的露天礦山依法予以關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嚴格管控新建露天礦山建設項目;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禁止新設露天礦山類礦業權,嚴格管控新設建設項目類礦業權;各級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嚴格管控新建露天礦山建設項目相關事項。各地要準確把握允許新設礦業權的情形,不得變相新建露天礦山建設項目。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對違反本通知要求批準實施露天礦山建設項目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其他事項
本通知下發前已經出讓的采礦權,以及財政出資的探礦權,按原規定辦理。其中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之前發布的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項目采礦權的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省自然資源廳已經發布的文件規定執行。本通知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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