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財政廳、稅務局發布《江西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江西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和免征減征具體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簡稱《資源稅法》),為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考慮我省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實際情況,對本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和免征減征具體辦法決定如下:
一、江西省按照《資源稅法》規定征收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按《江西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今后新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原礦具體適用稅率按《資源稅法》明確的稅率幅度的中值確定,選礦具體適用稅率按照金屬礦產和非金屬礦產分類,根據平均選礦回收率分別按原礦稅率的50%、80%計算確定。
二、《資源稅法》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稅目,石灰巖實行從價計征,砂石、其他粘土、地熱、礦泉水實行從量計征。
三、符合《資源稅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按以下辦法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ㄒ唬┙魇【硟乳_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免征其遭受重大損失次月起三個月應納的資源稅;
(二)江西省境內開采共生礦,對共生礦按其應納稅額的10%減征資源稅;
(三)江西省境內開采伴生礦, 對伴生礦按其應納稅額的40%減征資源稅;
?。ㄋ模┙魇【硟乳_采低品位礦、尾礦,按其應納稅額的50%減征資源稅。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并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
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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